港元证券与人民币证券可否互相转换?两种货币的证券如果可以互相转换 (证券从一个柜台转换至另一个柜台,但不涉及拥有权转变),将有助确保套戥效率,使两种货币证券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维持在合理差距。所以香港交易所支持允许互换。
如何计算发行人的市值?在双币双股模式或「双柜台」模式推出初期,如一家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买卖基金同时有人民币及港币证券,港交所会按其总发行股数╱单位(包括两组证券)及港币证券的价格计算该上市公司的市值。港交所会留意市场因应双币双股模式╱「双柜台」模式而建立的运作习惯、双柜台之间的相对流量、及市场反应而持续检讨此计算方法。
注: 此项目不适用于盈富基金 (TraHK) 人民币双柜台模式。
股息会以港币还是人民币支付?两批证券同属一类,任何股息政策(就此而言,也包括其他公司行动)都须符合这个事实。发行人可让全体股东╱投资者自由选择派息的货币,但也可就不同发行部分的股份股息定下不同的预设货币选项,作为股东╱投资者没有作出选择时所收股息的货币单位。若发行人提出以人民币支付股息,发行人须考虑其是否有渠道取得人民币以支付股息,以及其能否确保有足够人民币履行责任。招股章程须载有关于缴付股息及货币选项(如有)的足够资讯。
「双柜台」的证券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如何进行?与现行的交收机制可有不同?于中央结算系统内,不同柜台的联交所买卖当成两只证券分开结算交收。两个柜台的交易
不会「跨柜台」计算而相互对销。持续净额交收系统进行抵销后,两个柜台(即人民币柜台及/或港元柜台)将各有自己一个持续净额交收数额。
与现行交收机制相同,参与者应就每一证券(即就每一柜台)所涉及的持续净额交收股份数额在T+2日完成交收。
「跨柜台」的即日买卖如何交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应如常确保有足够证券可于T+2日支付其持续净额交收的未交付数额。对于「跨柜台」的即日买卖,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以一个柜台的待收取数额所涉证券支付另一柜台的待交付数额,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应于下午3时45分前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向香港结算发出「多柜台转换指示」。若有关待交收数额所涉及的证券须冻结扣存,参与者应于进行相关股份转换前先预缴现金,以腾出有关的持续净额交收交易证券。所有关于「多柜台转换指示」的活动均记录于可供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对账使用的中央结算系统表内。
「跨柜台」即日买卖的交收可否获豁免补购?对于符合既定条件的申请, 豁免补购才获考虑。 参与者在一柜台持有未交付的数额, 而在其另一柜台内有足够的股份╱单位及╱或待收取数额, 当进行转换程序后, 足以于T+2交收日用作交收有关的待交付数额, 参与者可于T+2交收日晚上八时或之前提交一份「豁免补购申请表格」[Application Form for Exemption of Buy-in] 予香港结算。 参与者须向香港结算提供中央结算系统报告副本, 证明于T+2 日持有股份╱单位及╱或待收取数额可用作交收有关的待交付数额; 证明已输入的「多柜台转换指示」, 在多批转换程序后由系统取消及╱或在输入「多柜台转换指示」时系统讯息显示没有足够股份结余; 及预先缴付现金 (如适用)
持有实物股票的投资者如何可以在股份过户处将证券从一个柜台转至另一个柜台,需时多久?投资者应在相关股份的过户处出示以其姓名/名称登记的实物股票,要求将股份由一个柜台转至另一个柜台。整个转换过程或只需一夜的时间即可,最长则需时两星期,视乎投资者要求的服务层面而定。
有关盈富基金 (TraHK) 多柜台合资格证券 (2800.HK及 82800.HK) 特别说明: - 由于人民币柜台仅供进行于二级市场交易及结算之用,人民币买卖基金单位不会获发实物证券。公司已发行之股份及其股东名册亦不会变更 , 因此人民币买卖基金单位没有实物证券提存服务,而有关实物证券提存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不适用于人民币买卖基金单。股份过户登记处将证券由一个柜台转移至另一个柜台之服务亦不适用。 投资者应参阅发行人的招股章程或上市文件以了解更多资料。
一个柜台的证券可否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作为另一柜台的证券?不可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只可将一个柜台的证券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同一柜台。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若拟使用另一柜台的证券,应在向中央结算系统存入股票后发出「多柜台转换指示」,将一个柜台的证券转换至另一个柜台。
有关盈富基金 (TraHK) 多柜台合资格证券 (2800.HK及 82800.HK) 特别说明: 由于人民币柜台仅供进行于二级市场交易及结算之用,人民币买卖基金单位不会获发实物证券。因此人民币买卖基金单位没有实物证券提存服务,而有关实物证券提存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不适用于人民币买卖基金单。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直接输入「多柜台转换指示 」,以一对一方式将一个柜台的证券转换至另一个柜台。
港币/人民币股息支付及给基金经理的指引「双柜台」港币计价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息以港币宣派,可只以港币支付或经基金经理提供让投资者选择以人民币或港币收取。若投资者没有人民币户口,便需要承受把股息由人民币转换至港币或其他货币的相关费用。
任何股息政策(就此而言,也包括其他公司行动)都须符合两币值基金单位皆属同一类别而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也相同这个事实。
如果基金经理选择设置不同的预设货币选项支付股息(即基金单位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时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柜台的股息及以港币支付港币柜台的股息),基金经理必须向两柜台的投资者提供他们希望收取股息的货币的选择。这意味着无论人民币柜台投资者及港币柜台投资者均可选择以人民币或港币收取股息。招股章程须载有关于缴付股息及货币选项(如有)的足够资讯。投资者应参阅招股章程内有关支付股息的详情。如有任何疑问,请谘询基金经理或你的经纪。
投资者如何分辨证券是以港元还是人民币进行交易?股份代号及股份简称会否有任何区别?(于2012年10月11日上载)
投资者可从股份代号及股份简称识别出「双柜台」ETF的两个交易柜台。
港币柜台及人民币柜台分别有不同的股份代号,但两个柜台最后的四个数字皆相同,与现时的分配安排一样,人民币柜台股份代号以「8」开始。
- 港币柜台 - XXXX
- 人民币柜台 - 8XXXX
两个柜台的股份简称也有所不同。人民币柜台股份简称后端有「-R 」以表示该ETF以人民币交易。港币柜台则不会有任何特殊的股份简称标记。
下面是股份简称的例子:
- 港币柜台 - 「XYZ ETF」
- 人民币柜台 - 「XYZ ETF-R」
两种货币证券的国际证券号码(ISIN)会否相同?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166订明的国际证券号码(ISIN)能独特地识别一只证券。它共有十二个字元组成,含字母及数字,能统一识别证券用作交易及结算用途,但并无金融工具的特征资讯。
国际证券号码由有关负责的国际号码代理人根据国际号码代理人之间建立的一套指引编配。国际编码机构协会(Association of National Numbering Agencies)已对该指引更新, 以反映此原则。
根据国际编码机构协会的评定和协议以及相似于地方代码安排,两个不同的ISIN将分别编配给人民币股票与港币股票,从而对两个货币股票的交易后结算与持仓管理有更清晰的识别。
经纪是否需要提升系统或改良程序以支援「双柜台」的交易模式?同一柜台的交易
经纪在港元柜台的交易并无额外规定。人民币柜台交易方面,经纪必须确保已就人民币证券的交易及结算作好准备。
柜台之间的交易
经纪应检讨及确保其前线及后勤系统以至营运操作方面均准备就绪,可以支援客户此类交易活动。
经纪也可考虑是否需要将系统自动化,使柜台之间的交易及证券转移均可自动进行。
在任何情况下,若经纪的系统未能自动处理柜台之间的交易及转移,经纪应定下一套指引,向客户讲解如何通过人手处理柜台之间的交易,并清楚阐释如何支援有关交易活动,以及是否有任何额外收费。
虽然从监管角度看,一位投资者可从其中一个柜台买入股票再从另一柜台卖出,但投资者进行此等买卖时应留意以下事项:
- 如投资者进行此等跨柜台买卖,而中央结算系统在T+2日的最后一次批交收才把相关证券交付其中的买盘,则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会因时间不足而不能及时将从买盘收到的股份转至与卖盘相关的柜台,导致有关卖盘不能在T+2日准时交收。虽然在此等情况下,有关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如能向香港结算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香港结算可能会免除其在T+3日补购的责任,但券商仍可能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而投资者会在T+3日或其后才收到卖盘的相关得益。
- 在双柜台模式推出初期,有些交易所参与者及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能会因应运作及系统限制、上述的交收风险、及其它商业考虑而暂时不提供跨柜台买卖服务。
所以投资者如欲进行跨柜台买卖需向其券商查询,并确切了解其券商向其提供此等服务的细节、相关风险、及费用。
若尚未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如何安排交收?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若结算参与者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中央结算系统款项交收用途的程序尚未完成,香港结算会以支票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向结算参与者支付款项。付方的结算参与者会在交收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收到款项。取方的参与者则必须于交收日期下午5:45前直接付款入香港结算的指定人民币银行户口。 |
现行收费表是否也适用于人民币项目?
与港元及美元款项交收安排相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也设款项交收费用;除此以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21及22节所述的现有收费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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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元及美元款项交收安排相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也设款项交收费用;除此以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21及22节所述的现有收费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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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元及美元款项交收安排相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也设款项交收费用;除此以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21及22节所述的现有收费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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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元及美元款项交收安排相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也设款项交收费用;除此以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21及22节所述的现有收费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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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元及美元款项交收安排相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也设款项交收费用;除此以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21及22节所述的现有收费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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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元及美元款项交收安排相若,人民币计价的交易也设款项交收费用;除此以外,《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21及22节所述的现有收费仍适用。 |
何谓人民币项目的款项交收费用?为人民币项目而发出的每项直接扣账指示 (DDI) / 直接存账指示 (DCI) / 电子收付款指示 (EPI) 或由香港结算交收的每项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 (CHATS) 付款指示 (CPI) 的款项交收费用将为港币0.5元,并且,由香港结算发出的每项即日付款指示 (Intra-day Payment Instruction) 的款项交收费用将为港币12.8元。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为何要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有什么好处?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现时并无设立指定银行户口,会有问题吗?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拟以电子方式处理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央结算系统交易(如收取由发行人分派的人民币股息),则须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否则,香港结算只可安排以支票付款或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法为人民币计价交易交收款项。因此,参与者应尽早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以免延误向客户提供人民币交易服务。
参与者可选择在稍后需要处理以人民币交收款项的中央结算系统交易时,方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然而,参与者应注意,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需时。若无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参与者不可以电子方式处理人民币计价交易的款项交收。因此,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应尽早开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以免延误向客户提供人民币交易服务。
设立人民币指定银行户口有没有任何收费?需时多久?香港结算不会就设立人民币款项交收服务收取任何费用。然而,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应联络指定银行查询设立人民币银行户口的费用、所需时间及程序。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亦须向香港结算递交《人民币直接扣账授权书》。
香港结算完成设立户口程序一般需时约三星期,视乎参与者的人民币交易指定银行及香港结算的人民币代理银行回覆香港结算的时间而定。
申请成为人民币指定银行有什么资格?
现已成为港元/美元的指定银行应填妥《进行人民币交收的承诺书》,并连同董事会议决授权签署《承诺书》经核证为真实的副本及问卷一并交回香港结算。此外,若指定银行选择收取银行同业结算公司的电子档案/磁带形式的人民币报告,亦须与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进行测试。银行同业结算公司已于2010年8月12日已向其成员银行发出有关界面测试安排的通告,详情请联络银行同业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系统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应联络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参与者服务组,并递交指定申请表格。有意提供人民币款项交收服务的银行亦须签署前一段所述的《承诺书》,并与银行同业结算公司进行界面测试以收取电子档案/磁带形式的人民币报告。完成整个申请程序需时四星期。详情请参阅《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第14.2.3节或致电2840-3626联络现货市场参与者服务组。
以人民币计价的成交,如何计算印花税? 税务局确认,以外币计价的成交应转换为港币才计算印花税。计算后的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
例子:人民币10,000元的成交
金额 =港币11,710 (人民币10,000元, 汇率为1.171)
印花税率为0.1% =港币11.71
须缴付的印花税 =港币12.00 (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
什么是人民币货币期货?该产品有什么特点?
人民币货币期货是根据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汇率而订立的期货合约。香港交易所的首只人民币货币期货合约以美元兑香港离岸人民币
(CNH)汇率为基础。香港离岸人民币指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此期货合约是首只在交易所买卖并以人民币交收结算的货币期货。
香港交易所的人民币货币期货合约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管理人民币汇率风险的对冲工具。此期货合约要求于合约到期时卖方缴付合约指定的美元金额,买方则支付以最后结算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合约报价以每美元兑人民币计算,按金以人民币计算,交易费及结算费亦以人民币缴付。最后结算价以最后交易日上午11:15财资市场公会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香港)即期汇率定盘价为基准。最后交易日为最后结算日(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之前两个营业日。
什么是「人证港币交易通」?
香港交易所设立的「人证港币交易通」是一个备用设施,让投资者有一个额外的选择,在没有足够人民币、或未能通过其他诸如持牌银行或经纪等渠道取得人民币时,也可以港元在交易市场购买人民币股票。
「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资金规模如何?
「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资金规模将建基于一系列因素,包括香港离岸人民币(CNH)资金总额,其规模将维持在香港人民币存款总额内一个适当的水平。香港交易所预期「人证港币交易通」初期只有适度规模及与在香港市场的人民币股票规模相关。惟假以时日,「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资金规模亦会根据人民币上市产品的市场需求、「人证港币交易通」的使用量及香港整体人民币存款基础而调整。「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运作及推行是要支持香港的人民币股份市场的持续发展,只要一天还有需要,这项设施仍将继续存在。
「人证港币交易通」会否支援所有在联交所交易的人民币证券(例如认可信托基金及衍生权证)?
「人证港币交易通」在运作初期只支援在交易市场以人民币买卖的股票(双柜台证券下的人民币柜台并不包括在内)。
其他类别的证券,例如非股本相关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如恒生人民币黄金ETF-股份代号:83168)、衍生权证及牛熊证等均在现阶段暂时不受支援,这是为了确保「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可用人民币资金得到最佳运用。香港结算作为「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营运者,将因应需要不时检讨这项政策。「人证港币交易通」将支援的证券名单将更新及上载于港交所网站(请按此)。
如「人证港币交易通」暂停服务,参与者须做什么?
「人证港币交易通」提供的外汇兑换服务是受「交易通伙伴银行」所提供的资金或外汇设施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如香港结算有合理理由认为人民币或港币可能不足够支持任何外汇兑换指示或交易,香港结算可能会暂停外汇兑换服务,其时,欲使用外汇兑换服务的联交所交易如在暂停服务后才经配对生成,将不被视为「人证港币交易通」支援的交易。因此,参与者须为暂停服务后成交的有关买盘自行筹措人民币资金;至于有关的沽盘,参与者将须接受人民币作为其出售所得。
按照现时的设计,当「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资金结余下降至某预设水平时,市场人士会透过刊载于包括港交所网站及OTP-C、CCASS终端机等现有途径的公告得知「人证港币交易通」可能快将暂停服务。在此情况下,参与者应评估他们的风险,考虑是否需要更改或取消已输入交易系统但仍未成交的交易通外汇盘,及考虑采取措施暂停接收客户的外汇兑换服务指示 (例如停止在网上交易平台接收交易通买入外汇盘) 。
香港结算如最终决定暂停全部或部份外汇兑换服务,便会在港交所网站及/或以香港结算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出公布,并列明外汇兑换服务的那些部份将暂停、会否影响由交易通外汇交易支援的交易所买卖及为了替人民币股票解除标记而生成的外汇交易(即「股份转出外汇交易」)、暂停服务的生效日期和时间、和任何其他香港结算认为适当的资料。当服务暂停后,参与者应考虑采取措施以相应地调整其系统内的纪录,并通知其客户该等交易会否受「人证港币交易通」支援及相关资料。此外,参户者可能须要考虑调整其资金头寸 (例如上述须要筹措额外的人民币资金)。
参与者可参考在中央结算规则第12A18节关于「人证港币交易通」暂停服务的资料。
什么类别的参与者可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提供的外汇兑换服务?
参与者并不会被强制要求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兑换服务。但参与者如欲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须符合联交所及
/ 或香港结算的登记准则
(视情况而定
)。
下列类别的参与者如符合联交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便可登记透过 「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卖人民币股票:
1) 为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直接结算参与者 (DCP)的交易所参与者,并符合香港结算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 及
2) 非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直接结算参与者,但已与全面结算参与者(GCP)订立了结算安排的交易所参与者,而该全面结算参与者已符合香港结算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交易所参与者可参考交易所规则第563H节以了解更多详情。
下列类别的结算所参与者如符合香港结算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便可结算及交收透过 「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卖的人民币股票:
a. 为联交所规则下的直接结算参与者(DCP),并符合联交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b. 与交易所参与者 (为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非结算参与者,即NCP) 订立了结算协议的全面结算参与者(GCP) ,而有关NCP符合联交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及
c. 符合香港结算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的托管商参与者。
全面结算参与者应确保与非结算参与者签订的清算协议包括其结算「人证港币交易通」支援的交易及所有相关的「交易通外汇交易」的责任。该全面结算参与者应考虑提醒其非结算参与者有关「人证港币交易通」的特点及限制。参与者可参考中央结算运作程序第12A03节及12A21节以了解更多详情。
在最初阶段,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贷股人参与者及股份承押人参与者均不能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
参与者如符合上述相关要求便成为「交易通参与者」。
谁是「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交易双方?
当「交易通参与者」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兑换服务时,参与者及作为「人证港币交易通」营运者的香港结算将被视为交易通外汇交易的双方。「人证港币交易通」只提供两类外汇兑换服务: 即由港币兑换至人民币及由人民币兑换至港币。
「人证港币交易通」的人民币汇率是如何厘定?
在考虑包括每位「交易通参与者」在当天对两种货币的需求等因素后,「人证港币交易通」会从一家或多家与香港结算达成协议的香港持牌银行(即「交易通伙伴银行」)取得或兑换人民币及港币。香港结算及「交易通伙伴银行」之间的外汇兑换交易会以背对背方式支持「交易通参与者」及香港结算(以「人证港币交易通」的营运者身份)之间执行的外汇兑换交易。「人证港币交易通」所使用的汇率将由「交易通伙伴银行」按商业基准厘定。
为什么早市及午市会使用两套人民币汇兑率,而非于整日使用同一套汇兑率?
在现时安排下,「交易通伙伴银行」有责任在每节交易时段(即早市及午市) 前, 提供
人民币参考汇率予参与者及投资者作为参考。随后,他们必须于每节交易时段后,在指定时间根据「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需求提供相应的
人民币最终汇率,而该等最终汇率应相等或优于相关的人民币参考汇率。供早市时段使用的汇率亦适用于开市前时段完成的交易。
如整个交易日只提供一套汇率,「交易通伙伴银行」在为人民币参考汇率开价时,或须报以较阔的差价以限制他们的外汇风险,因此,这些汇率可能不能达到为参与者及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参考价值的目的。
为了在减低「人证港币交易通」伙伴银行的风险及保障参与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人证港币交易通」会分别为早市及午市提供人民币汇率。
当交易所参与者希望透过「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兑换服务买入或卖出股份,在OTP-C输入买卖盘时有什么要求?
当交易所参与者(必须为「交易通参与者」)在
OTP-C落盘时希望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兑换服务以完成股份交易,该交易所参与者实际上将进行两项独立的交易
: (i) 买入或卖出相关股份的交易;
(ii) 买入或卖出人民币的外汇兑换交易
(视乎股份交易是买入或卖出而定
)。如要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服务,交易所参与者须以下列方式在
OTP-C输入买入或沽出股份的交易指示
:
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服务买入股份的交易指示(「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指示)必须为竞价盘或特别限价盘,及须于输入交易指示时在备注栏内头三位输入“TSF”。如果是经纪自设系统 (BSS) 使用者,则须在输入交易指示时的意见栏内头三位输入“TSF”。任何不正确输入的「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指示将被视为无效。无效的「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交易指示可以是一个输入了“TSF”而并非竞价盘或特别限价盘的买入交易指示、或是一个没有输入“TSF” 的竞价盘或特别限价盘的买入交易指示。无效的「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交易指示一经对盘,将不被视为「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参与者将须以人民币而非港币结算相关交易。
经「人证港币交易通」服务沽出股份的交易指示(「人证港币交易通」沽出指示)可以任何类别的指示输入,及必须于输入交易指示时在备注栏内头三位输入“TSF”。如果是经纪自设系统(BSS) 使用者,则须在交易指示的意见栏内头三位输入“TSF”。任何不正确输入的「人证港币交易通」沽出指示将被视为无效,例如: 没有输入“TSF”标示的任何类别的沽出交易指示。无效的「人证港币交易通」沽出交易指示一经对盘,将不被视为「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卖出所得将会以人民币而非港币进行结算。
为什么「人证港币交易通」要限制买入交易指示的指示类别?
「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交易指示必须为竞价盘或特别限价盘。所有在输入时未能成交的竞价盘或特别限价盘将被自动取消及不会储存于OTP-C。这特点可确保指示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服务的买入交易指示,能确定经由「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收,而投资者能确保指示可被执行。
投资者如何提交「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指示?
如欲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的投资者,可指示已登记成为「人证港币交易通参与者」的经纪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服务。得到投资者的指示后,在OTP-C输入「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指示。但是,投资者可能有自己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及不需要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人证港币交易通」只是一个后备设施。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服务并不是强制性的。
通过经纪提交「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指示时,投资者有何须注意的地方?
只有「交易通股票名单」上的股票的交易及只有交易通参与者有资格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在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服务交易前,投资者须确保他们欲买卖的人民币股票已在「交易通股票名单」上,而他们的经纪亦已在「交易通参与者名单」上。
投资者亦应向经纪查询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的条款及收费、运作流程及所须签署的协议等。
此外,在指示经纪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服务前,他们应查阅「人证港币交易通」的人民币汇率或向经纪查询汇率。「人证港币交易通」于每个交易日在港交所网站上分别公布人民币参考汇率及人民币最终汇率(同时包括「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和「人证港币交易通卖出」的资金结余)*。人民币参考汇率会分别约于上午9时30分 (供开市前时段及早市时段完成的交易)及约于下午1时(供午市时段完成的交易)于港交所网站公布。有关汇率只供参考之用。人民币最终汇率会分别在早市及午市时段完结后公布,以供「人证港币交易通」及经纪之间进行交收。人民币最终汇率会等同或优于相关的参考汇率。由于不同汇率会应用于不同交易时段,投资者应向其经纪查询将用作交收他们的「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的汇率。
除非使用了股份转出要求,基于「港元入、港元出」的原则,投资者应注意他们收到的卖出所得必须为港币而非人民币。因此,在沽出经由「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的股份时,于退还卖出所得给客户前,交易通参与者有责任使用外汇兑换服务将人民币兑换回港币。投资者亦须注意:除非使用了股份转出要求解除标记,经由「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的股份不能提取实物股票。
另外,「人证港币交易通」交易指示一经对盘,他们的经纪便有责任与「人证港币交易通」完成外汇交易。经纪可能要求投资者作出同样的承诺。他们应向他们的经纪查询相关安排。
* 备注:资金结余为静态数字及一天只更新3次。当资金结余下降至预设水平时,「人证港币交易通」将公告市场有关资料。若因资金的供应出现短缺,而「人证港币交易通」可能快将暂停服务,参与经纪应考虑不接受「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盘。同时,参与经纪在「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入」的资金结余下降至零之后所完成的「人证港币交易通」沽出交易,将可能收取人民币以作交收。
如何交收「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兑换交易?每项交易通交易所买卖均会有相关的买入或卖出汇率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必须为「交易通参与者」) 每天需交收的交易通外汇交易的总值会按总额计算,有关款额将对销至一项外汇净额头寸,由中央结算参与者在每个香港结算的营业日支付。有关结算将按照在联交所上市及交易的股本证券的标准交收周期进行,而相关的人民币及港币款项将透过现行的中央结算系统的款项交收方法进行,当中包括即时支付结算系统(RTGS)和中央结算系统的款项交收指示等。
什么是「股份标记」及其如何运作?为了尽量提高「人证港币交易通」外汇兑换服务可提供的人民币数额,「人证港币交易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只接受以港币买入人民币股票(利用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及当投资者卖出该等人民币股票时只能收取港币(利用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即「港元入、港元出」的原则。
为维持「港元入、港元出」的原则,经「人证港币交易通」收取的股份,将会自动由中央结算参与者 (同时为一名交易通参与者) 的结算户口转移至中央结算系统特别指定的「人证港币交易通」股份独立户口(「交易通户口」)。存放在「交易通户口」的股份会被视为已被「标记」。这些已被标记的股份可透过交收指示(SI)转移至其他「交易通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如托管商)的「交易通户口」,但不能转移至其他户口 。
参与者是否需要自行将交易通股份,由交易通户口17或18转移至结算户口01,以完成持续净额交收 (CNS) ?不需要。参与者不能自行由交易通户口转出交易通股份,有关股份转移一般由CCASS自动完成。参与者须确保在其交易通主要户口18,有足够的交易通股份以进行解除标记。
如果交易通主要户口18内有足够的交易通股份,「人证港币交易通」将在进行每次多批交收处理程序前,自动由交易通主要户口18,转移净交付股份数额至结算户口01,直至须进行解除标记的股份数额已全部被转移。
如股份是存放于交易通独立户口17或在其他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参与者需使用户口转移指示 (ATI) 或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STI) ,转移股份至交易通主要户口18。
参与者如未能交收交易通外汇交易,有何后果?如参与者未能交收任何交易通外汇交易,香港结算有权 (1) 不交收任何港元或人民币的相应款项数额;(2) 采取其认为必须的行动,以调整、修订或逆转(全部或部份)任何有关该参与者未能交收的交易通外汇交易;(3) 结算公司可在其认为合适时,向参与者收取特别手续费。此外,香港结算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其他额外行动。
有关在不同情况下的详细程序,参与者可参考中央结算运作程序的第12A. 8.1节。
如何决定股份转出要求的港币/人民币兑换率?应用的兑换率取决于股份转出要求被接受的时间。当股份转出要求在交易日正午十二时或之前被结算公司接受,适用的兑换率应是结算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大约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公布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当股份转出要求在交易日正午十二时后被结算公司接受,适用的兑换率应是结算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大约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公布的人民币买入最终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