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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发行人上市

我们的上市制度开放予海外发行人(指于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规则》适用于海外发行人,一如其适用于其他发行人一样,惟海外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的附加规定或修订条文1。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外发行人须符合《主板规则》附录A1/《GEM规则》附录A1所载的14项核心股东保障水平。2

有关在联交所上市或寻求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其海外注册成立的司法权区(百慕达及开曼群岛除外)的最新名单,可按此查阅。寻求上市的海外发行人请务必尽早谘询联交所及证监会3(如适用)。

其他指引:

B02A24241D934714AD273561037F6D6D 海外发行人寻求在香港上市的规定及投资海外发行人证券风险概览
B02A24241D934714AD273561037F6D6D 来港作第二上市 及 认可证券交易所列表
B02A24241D934714AD273561037F6D6D
有关证劵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B02A24241D934714AD273561037F6D6D 预托证券机制
   
 
1. 见《主板规则》第十九章第十九C章或《GEM规则》第二十四章(如适用)。
2. 有关进一步指引/材料,请参阅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1章海外发行人上市常问问题及/或「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index_c.htm)登载的海外发行人上市文件、公司通讯及公司资料报表(如已登载)。按此浏览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历史及发展概览。
3.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的任何代表。 

本节内容旨在为投资海外发行人证券提供若干基本概要及特点的一般指引。香港交易所及/或其附属公司竭力确保所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资料绝对正确无误;如因资料有误或遗漏而引致任何损失或损害,香港交易所及/或其附属公司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