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发行人须在ESG报告的董事会声明内加入以下元素,以披露其ESG方面的管治架构:
(i) 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督;
(ii) 董事会对ESG的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序及管理重要的 ESG相关事宜 (包括对上市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及
(iii) 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上市发行人业务有关连。
《ESG守则》对董事会关于ESG管治声明的形式或披露位置没有具体要求,上市发行人可自行决定该声明的适当呈列方式,只须有足够的清晰度,让阅读报告的人士能了解董事会的ESG管治情况便可。
根据2024年修订实施时间表,上市发行人须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ESG报告中披露有关其用以管理、监督及监察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治架构、 流程、监控措施及程序的其他资讯。
根据《ESG守则》第13段(董事会关于ESG管治声明)及第19段 (气候相关管治披露)准备管治披露时,上市发行人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若上市发行人是集中管理对ESG相关(包括气候 相关)风险及机遇的监督工作,则应在ESG报告中提供整合的管治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