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 (1) | 发行人必须为每会计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 附注: | 一般而言,发行人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2) | 发行人须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予股东合理书面通知。 附注: | 「合理书面通知」通常指分别于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大会的至少21天及至少14天前发出(除非发行人能证明其合理书面通知可于较短时间内发出)。 |
| (3) | 股东须有权(1)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2)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附注: | 1 | 譬如股东于表决中的个别交易或安排中持有重大权益。 | 2 | 如发行人所受规管的外国法律或规例不准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发行人可与本交易所订立承诺,制定措施以达到本段所述的同等限制(譬如:若股东或其代表投票违反上述限制,则其投票不得计入相关议案)。 |
| (4) | 如《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 (5) | 必须允许持有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发行人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投票权(附注)的10%。 | (6) | 发行人须确保其组织章程文件允许其举行以下的股东大会: (a) | 股东可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及 | (b) | 股东可以电子方式投票表决。 | 注: | | 1. | 如上文第14(3)段所规定,发行人必须确保在(本第14(6)(a)段所指的)以虚拟方式出席的股东大会上,所有股东均有权发言及投票表决。 | 2. | 作为过渡安排,发行人须在2025年7月1日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之前,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所需修订,以符合本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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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变动 |
15. | 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的发行人股东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附注: | 1. | 「绝大多数票」指占持有该类别股份的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该类别股份的股东大会(有关大会的最低法定人数为持有至少三分之一的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股东)并在会上投票的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票数。除非能证明较低的投票门槛亦无损股东保障(例如相关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批准但需较高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则在此情况下亦可视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 2. |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占出席某类别股份股东大会并有投票权修订类别股份权利的股东投票权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本交易所将视该决议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 3. |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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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 |
16. | 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不论任何形式)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附注: | 1. | 「绝大多数票」指占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票数。除非能证明较低的投票门槛亦无损股东保障(例如相关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批准但需较高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则在此情况下亦可视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 2. |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占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的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案,本交易所将视该决议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 3. |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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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 |
17. | 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必须由发行人的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 |
有关委任代表及公司代表 |
18. |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该代表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发行人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
有关结算公司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权利 |
19. | 结算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附注: | 若个别海外司法权区的法律禁止结算公司委任代表/公司代表享有本段所述权利,该发行人须与结算公司作出必要安排,确保透过结算公司持有股票的香港投资者享有投票、出席股东大会(亲自或委派代表)及于股东大会上发言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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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查阅股东名册分册 |
20. | 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发行人按与《公司条例》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
有关自愿清盘 |
21. | 发行人自愿清盘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附注: | 1. | 「绝大多数票」指占股东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的票数。除非能证明投票门槛较低亦无损股东保障(例如相关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批准但需较高的最低法定人数要求),则在此情况下亦可视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规定。 | 2. |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占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总投票权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本交易所将视该决议为符合「绝大多数票」的门槛。 | 3. |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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