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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注册成立司法权区名单

联交所过往曾审阅接纳的海外注册成立的司法权1区如下:
   
1. 奥地利
2. 澳大利亚
3. 巴西
4. 英属维尔京群岛
5.
加拿大 - 阿尔伯达省
6. 加拿大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7. 加拿大 - 安大略省
8. 塞浦路斯共和国
9. 英格兰及威尔斯
10. 法国
1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2. 格恩西
13. 印度
14. 爱尔兰
15. 马恩岛
16. 以色列
17. 意大利
18. 日本
19. 泽西岛
20. 大韩民国
21. 马来西亚 - 纳闽
22. 马来西亚
23. 卢森堡大公国
24. 荷兰
25. 俄罗斯
26. 新加坡共和国
27. 瑞士
28. 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
29. 美国*- 特拉华州
30. 美国*- 内华达州
31. 美国*- 马里兰州(仅限第二上市)
   
(*就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指的「境内发行人」按S规例发售证券,其他相关资料请参阅美国「境内发行人」使用的替代程序阐释──S规例证券的限制。)
 
其他相关资料/参考材料
 
注:
1.     不包括百慕达及开曼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