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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准许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修订十三 - 2002年2月17日)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关于准许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分发财务摘要报告的规定而重印的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因应香港《公司条例》最近作出的修订(载于《2001年公司(修订)条例》 及《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规例》),联交所也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准许所有发行人 分发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完整年报,但发行人必须事先确定股东的意愿,并遵守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身 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海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如欲分发财务摘要报告,必须遵守不比香港注册成立发行人所遵守香港法律规定 更为宽松的条文。
财务摘要报告将取材自发行人的年报。发行人除非已事先确定股东希望收 取完整的年报抑或财务摘要报告,否则不会向股东分发财务摘要报告。如发行人向某股东发出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收到该股东 的回覆,该股东将被视作同意收取财务摘要报告,而发行人也将被视作已充份确定该股东意愿,但届时发行人股东仍有权要 求收取完整的年报。
有关规则修订适用于会计期在2001年10月31日或以后结束的年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2年2月18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