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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修订十七 - 2003年3月21日)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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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次修订

敬启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将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创业板上市规则》 已作出相关修订,以反映《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

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 《创业板上市规则》 中提及将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废除的条文已作出修订,以与《证券及期货条例》衔接。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提及豁免 或注册证券商、投资顾问及其各自之代表的内容已作出修订,以配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全新发牌制度。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权益披露的条文已 作出大幅修订,以反映《证券及期货条例》更为广泛的要求(见下文「新的权益披露规定」)。

  •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以使新申请人 及上市发行人授权联交所将有关文件呈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存档,以符合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的全新的双重存档制度。

  •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以反映联交所 与证监会于2003年1月28日签订有关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就收购有关事宜及股份回购(在市场回购股份除外)所订的行政 安排程序。

    新的权益披露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披露内容须载 有该条例以及证监会指定之披露表格所规定的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披露的资料, 比现行法例所要求的更为广泛,因此,《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权益披露的条文已作出大 幅修订。

    大股东(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界定)、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及其他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须披露权益的人士,必须各自披露本身所持股份及 相关股份的长仓及淡仓;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还须披露债权证权益。此外,上述各人亦须分别 披露本身所持有的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产品,不论产生正股权益的股本衍生产品是实物结算 或现金结算。《证券及期货条例》指定的披露表格载有关于持有此等权益之身份及权益之性质 的细节;这些资料也需要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新披露规定将于 2003年4月1日生效,但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就2003年4月1日前任何日期或时期所作的披露 (此等披露仍须符合现行规定)。因此,如有关公司的财务报告结算日在2003年4月1日之前, 公司发表的财务报告须按现行规定披露有关权益资料。

    生效日期

    上述修订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3年4月1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