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结算系统提供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可让股份于附寄结单的股份独立户口与同一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其他股份独立户口或结算户口之间进行股份转移。
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必须由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于中央结算系统输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共分两种:「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及「毋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若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欲以「货银对付」方式经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收取款项,则必须经其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以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名义在中央结算系统内预先开设一个股份独立户口的指定银行户口。而股份独立户口的指定银行须开设于香港结算所核准的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