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结算服务供应商,只要获香港结算认可为全面结算参与者,交易所参与者都可委任作为其全面结算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应共同向交易所呈交「表格 11 - 签订结算协议书及更改结算关系通知」。
对于非结算参与者委任多于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情况,非结算参与者须就其每名全面结算参与者提交表格 11。如果现时交易所参与者委任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同时为其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而该交易所参与者打算委任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交易所买卖或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则该交易所参与者及现时为该交易所参与者的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应共同向交易所呈交「表格 11 - 签订结算协议书及更改结算关系通知」以确认更改结算关系。
本身是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旦选择委任全面结算参与者替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其将不再被允许注册成为香港结算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且无法为其成交的中华通证券交易或任何其他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交易所参与者须终止其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资格(如果其当前是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向交易所就结算委任呈交「表格 11 - 签订结算协议书及更改结算关系通知」。该交易所参与者及/或其现有的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对于中华通证券交易而言)须呈交表格 11或表格12(视乎情况而定)以确认更改结算关系或终止结算协议。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全面结算参与者,应香港结算的要求,应向其提供已签署的结算协议书的真实证明副本。
已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想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需按《香港结算一般规则》预先给予一个历月通知,方可终止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资格(视乎情况而定)。作出有关变动所需的申请文件概要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Third-Party-Clearing-by-HKSCC-General-Clearing-Participants?sc_lang=zh-HK。
若交易所参与者已委任多于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交易所买卖及结算机构的交易(如适用)结算,除提交表格11外,交易所参与者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均须共同向交易所提交表格23以指定全面结算参与者为交易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