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服务
解释说明
申请成为交收代理╱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连接中央结算系统
-
审批申请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第三十八章,香港结算可因应参与者的申请,批准参与者委任交收代理以代其使用香港结算提供的中央结算系统服务。香港结算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批准有关委任交收代理的申请,亦可在审批该项申请时,施加任何其认为合适的条件。
-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填妥既定的申请表格或取消表格(只设英文版),并以邮寄或专人送递的方式交回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结算业务结算行政及服务(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 1 期 30 楼)。
如拟委任的交收代理来自外国司法管辖区,申请人应遵守《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第三十九章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提交第3904条所规定提交的法律意见。
交收服务 — 交收代理名录
-
常问问题
有关委任交收代理及相关事宜的资料,请参阅常问问题。如欲垂询,请致电中央结算系统热线(电话:2979-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