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者并不会被强制要求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的外汇兑换服务。但参与者如欲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须符合联交所及
/ 或香港结算的登记准则
(视情况而定
)。
下列类别的参与者如符合联交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便可登记透过 「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卖人民币股票:
1) 为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直接结算参与者 (DCP)的交易所参与者,并符合香港结算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 及
2) 非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直接结算参与者,但已与全面结算参与者(GCP)订立了结算安排的交易所参与者,而该全面结算参与者已符合香港结算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交易所参与者可参考交易所规则第563H节以了解更多详情。
下列类别的结算所参与者如符合香港结算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便可结算及交收透过 「人证港币交易通」买卖的人民币股票:
a. 为联交所规则下的直接结算参与者(DCP),并符合联交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b. 与交易所参与者 (为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非结算参与者,即NCP) 订立了结算协议的全面结算参与者(GCP) ,而有关NCP符合联交所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 及
c. 符合香港结算订立的交易通参与者登记准则的托管商参与者。
全面结算参与者应确保与非结算参与者签订的清算协议包括其结算「人证港币交易通」支援的交易及所有相关的「交易通外汇交易」的责任。该全面结算参与者应考虑提醒其非结算参与者有关「人证港币交易通」的特点及限制。参与者可参考中央结算运作程序第12A03节及12A21节以了解更多详情。
在最初阶段,中央结算系统规则下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贷股人参与者及股份承押人参与者均不能使用「人证港币交易通」。
参与者如符合上述相关要求便成为「交易通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