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
中国之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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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发信通知中国之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1)将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1年9月23日就此进行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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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须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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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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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公司自2011年1月起在GEM(时称创业板)上市。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5月18日暂停买卖,导致停牌的原因是该公司未能如期刊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2(2019财政年度3)的经审核全年业绩以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第一季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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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于停牌前从事下列业务(统称原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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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及前执行董事(已于2019年12月辞任)章根江先生(章先生)因非法挪用公款被捕。中国公安部查封了章先生的资产作刑事调查,在此过程中部分经营附属公司的资产(包括账册纪录)遭到查封;这(加上其他因素)令银器业务及电动汽车业务均停止运作(银器业务于2019财政年度不再综合计算其业绩,电动汽车业务于2020财政年度不再综合计算其业绩)。该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员及雇员相继离职后,该公司无从获取经营附属公司的账册纪录,能源及石油化工业务亦因而于2020财政年度停止运作并不再综合计算其业绩。实际上,该公司已经将原有业务及相关附属公司的运作停止并不再综合计算其业绩(不再综合计算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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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授权代表于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先后离任。因此,该公司不符合《GEM规则》第5.05、5.05A、5.24、5.28及5.34条的规定。该公司于2020年12月分别委任了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2名执行董事以及2名新授权代表。因此,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已经于2020年12月改头换面。自2020年12月起,该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骆皇世先生(骆先生,2021年2月9日获委兼任主席)以及陶桦玮先生(陶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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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2021年3月,该公司以代价人民币1元完成收购深圳南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南星)的51%权益。卖方是一家由骆先生创办兼任主席的公司。该公司通过此收购展开了汽车配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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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及5月刊发了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并于2021年6月刊发了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未公布第一季业绩。该公司的核数师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数师)对2019及2020两个财政年度的业绩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声明。核数师对2020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有下列审核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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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下列复牌指引,该公司须在上市科信纳其已符合该等指引后才可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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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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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EM规则》第9.14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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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指出,停牌的发行人须在补救期届满前处理所有导致其停牌的事宜,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该发行人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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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5月18日起暂停买卖。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的规定,若该公司未能于2021年5月17日或之前复牌,便可被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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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GL95-18第8段强调,《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了解除牌程序。《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期望能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争取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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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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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例如:(a)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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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GEM规则》第17.26(1)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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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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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GEM上市委员会于2021年6月11日考虑了有关事宜。基于该公司未能于2021年5月17日或之前符合联交所施加的复牌指引并复牌,GEM上市委员会裁定须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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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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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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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由于上市科对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3不再有异议,该公司表示其已符合所有复牌指引,其陈述侧重于复牌指引1及复牌指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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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修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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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该公司声称其已经刊发了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包括刊发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以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第一季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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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就导致核数师对其2020财政年度全年业绩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声明的审核修订意见,该公司的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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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2:证明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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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该公司停止了原有业务后,尝试靠汽车配件业务证明其业务是具有实质内容、可行及可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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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面对汽车配件业务经营历史短暂的质疑,该公司回应表示,该业务模式与先前的电动汽车业务十分相似,二者的收入都主要来自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销售,同样依赖工作人员的技术专业知识来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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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该公司认为其汽车配件业务是具有实质性、可行及可持续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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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该公司2021年8月4日及2021年8月24日的最新书面陈述中,其提供了2021及2022两个财政年度的最新财务预测数字:预期收入分别为2.399亿港元及3.38亿港元;预期毛利分别为2,250万港元及3,220万港元;以及预期纯利分别为970万港元及1,780万港元。于聆讯上,该公司表示预计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的除税前溢利分别约为1,400万港元及2,400万港元。该公司表示,2021财政年度的预测收入是以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实际收入7,280万港元为基础,并假设余下六个月的每月收入都维持在2021年6月收入3,070万港元的相近水平。就2022财政年度业绩方面,该公司表示预测收入的计算是假设整年度每月收入都维持在2021年6月的同一水平,同时假设2022财政年度的开支将有3%的增长。该公司强调以上假设显示其谨慎保守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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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该公司进一步表示,收购深圳南星并不构成《GEM规则》第19.06B条下的反收购,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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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汽车配件业务沿袭了电动汽车业务的同一业务线,所涉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种类、委聘外部分包商作生产的业务模式以及目标客户都十分相似,因此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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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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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上市科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复牌指引1、复牌指引2及复牌指引4有争议,但基于该公司已委任必要的董事会成员及授权代表,上市科对该公司履行复牌指引3再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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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修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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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1中有关处理所有审核修订意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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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就关于审核范围受限的审核修订意见,上市科表示并不清楚该等意见是否仅归因于不再综合计算其业绩的附属公司,亦不确定出售该等公司是否就能悉数处理和解决该等意见。就有关不确定是否能持续经营的审核保留意见,上市科表示:(i)骆先生及陶先生二人都不觉有提供所承诺的资金,而该公司也未能证明骆先生及陶先生财务上有能力可及时提供有关资金;及(ii) 预测的收入数字成疑,因为有关付款的安排并不清晰,亦不确定客户会否及时支付足够的款项以确保该公司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因该公司并无任何现金及银行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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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考虑到该公司2021财政年度上半年的中期业绩所录得的流动负债净额、负债净额及负营运现金流,上市科于聆讯时依然不信纳该公司已处理有关其能否持续经营的审核保留意见。上市科亦不信纳该承诺及其财务预测有助处理该审核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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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2:证明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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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2的要求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且具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使其证券可继续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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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在停牌后已将原有业务的运作停止并不再综合计算其业绩,意即该公司已不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仅录得总资产128,000港元,负债净额及流动负债净额均超过1,570万港元,而现金及银行结余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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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上市科认为,汽车配件业务并没有实质性、不可行及不可持续,无法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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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资产方面,上市科关注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支持营运,理由是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公司仅有现金511,000港元,流动负债净额达1,000万港元、负债净1,400万港元,2021财政年度上半年的营运现金流为负370万港元。上市科虽知道有该承诺,但强调该公司只收到了440万港元。况且骆先生及陶先生是否具备财务能力提供所承诺的金额(以及(如有)何时会提供)仍存有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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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建议供股方面,上市科表示,考虑到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有实质性且是可行及可持续,因此不拟授出其所需的上市批准。无论如何,上市科认为建议供股只是初步计划,该公司并未签署拟定任何配售协议以配售任何未获认购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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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无论如何,上市科认为收购深圳南星只是该公司企图将汽车配件业务上市而规避新上市规定,因此构成反收购,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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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上市科表示,深圳南星不符合首次公开招股的资格规定,因为既无两年业绩纪录,亦没有至少3,000万港元的净现金流入(《GEM规则》第11.12A(1)条)。因此,上市科认为在评估该公司是否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时应不包括汽车配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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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指引4: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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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上市科表示,由于该公司没有公布收购深圳南星一事,故未能符合复牌指引4。上市科认为收购属于复牌指引4下要求披露的重大资料,因其导致该公司开展与原有业务截然不同的汽车配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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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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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及至2021年5月17日又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该公司尚未复牌。按此联交所可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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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截至2021年5月17日又或聆讯之日,该公司仍未能证明其按《GEM规则》第17.26条拥有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亦不存在任何需要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就此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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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认同上市科对收购深圳南星属于反收购的关注,理由是(i)该公司确认其于收购时已停止所有原有业务,属没有任何业务的上市壳股;(ii)于收购时,深圳南星的规模(于202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90万港元)对该公司来说重大,因其时该公司已停止所有营运,资产极少;(iii) 由于汽车配件业务不能视之为电动汽车业务的延续,该公司的业务发生了根本转变;及(iv)深圳南星不符合新的GEM上市要求,因为既没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业绩纪录,也没有至少3,000万港元的净现金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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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上述裁定(该公司未能充分处理复牌指引2)已足以处理此案。为完整起见,除上述观察外,上市覆核委员会亦不信纳该公司有处理关于能否持续经营的审核保留意见以充分符合复牌指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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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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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考虑到上述事宜,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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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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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中该公司连同其不时的相关附属公司统称为该集团。
2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
3 文中以下列方式提述各个相关财政年度:「2019财政年度」、「2020财政年度」、「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
2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
3 文中以下列方式提述各个相关财政年度:「2019财政年度」、「2020财政年度」、「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