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作为证券交收系统营运者,主要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向参与者提供因证券交易而涉及的证券转移╱交收及款项支付处理服务。证券交易的例子包括:
- 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进行交收的买卖:香港市场之联交所买卖和结算机构交易,及中华通市场之中华通证券买卖,皆由香港结算为参与者担任中央结算对手;
- 在「已划分的买卖」制度下交收的买卖:由交易所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或香港结算基于风险管理目的划分出来的联交所买卖,香港结算不会为已划分的联交所买卖为参与者担任中央结算对手;
- 交收指示:两名参与者(不包括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透过「交收指示的交易」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证券转移。香港结算只为交收指示的参与者担当促成者的角色,但不会担任中央结算对手;及
- 投资者交收指示: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以外的参与者透过「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证券转移(只适用于香港市场)
证券交收
所有联交所买卖及结算机构交易涉及的股份數额及款项數额均须于T+2日交收,而中华通证券买卖的股份数额则于T日交收。「交收指示的交易」则在双方参与者议定的交收日交收。证券交收程式经由每天进行的多批交收处理程式按时执行,或依输入的交付指示即时执行。若付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内有足够数量的股份,投资者交收指示获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确认后会在经纪或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交收日进行交收,否则,此「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会在多批交收处理程式执行或透过输入交付指示进行交收。
两种交收方法均容许中央结算系统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进行电子记账。在每次多批交收处理程式进行时,付方结算参与者股份户口内的股份会自动记除,并记存入收取方结算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内。付方参与者亦可选择,或按交易对手要求,透过输入交付指示就数额或交易进行即时交收。如付方参与者的股份户口内有足够的股份供交收之用,则每项交付指示一经输入,便会即时生效。
参与者(不包括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已交收或未交收数额,均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即时查询,而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则可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互联网查询。此举有助参与者监察其交收活动。
款项交收
香港结算为所有以「货银对付」方式交收的交易提供款项交收服务,即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付证券后交收款项。以「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交收的买卖,均以货银对付方式交收。至于「已划分的买卖」、「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参与者可选择以「货银对付」方式或「毋须付款」方式进行交收。如交易以毋须付款方式进行交收,参与者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以外进行款项交收,香港结算并不参与款项交收安排。参与者亦可选择以即时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在即时货银对付系统下,香港结算收到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银行同业结算公司)的付款确认后,会即时发放有关股票予付款方参与者。
参与者须在指定银行按交收货币各开设一个户口,并授权香港结算可于该指定银行户口以电子指示形式存账或扣账。参与者因交收或其他财务责任而应对香港结算支付或收取的款项,会以账面形式记录于参与者的「款项记账」。在交收过程中,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的「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会对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户口作存账或扣账。
参与者(不包括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在交收日当天,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查询其已交收或未交收数额的款项责任。投资者户口持有人亦可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互联网查询这些资料。
结算參与者就聯交所买卖及结算机构交易的每一个股份数额经进行持续净额交收后,有关的款项数额会互相抵销,只余有关参与者应收或应付的款项净额。香港结算不会迟于每一交收日结束时,向该名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户口发出直接记存或记除指示进行交收。每个中华通市场的中华通证券买卖经持续净额交收后,有关款项数额会互相抵销,只余有关参与者应收或应付的款项净额,香港结算会于T+1日早上就该款项净额向参与者指定银行发出「票据交换自动转账系统付款指示」,而支付香港结算的款项须于同日正午或之前交收。
如「已划分的买卖」、「交收指示的交易」和「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是以货银对付和即时货银对付方式进行交收,香港结算会以促成者的角色向有关参与者的指定银行发出电子收付款指示,以完成付款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