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在规管拟在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上述公司上市后,继续对它们进行监察方面担当主导角色。根据法例,联交所负责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香港市场是公平、有秩序及信息灵通的(联交所的法定责任)。然而,联交所的上市规管角色并非其专有的。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及上市规管的若干范畴扮演着领导的角色,并且在涉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个案中,透过行使其法定调查及执法权力,肩负起相辅相成的角色。
证监会的法定责任之一是监督及监察联交所履行其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联交所与证监会的职员会定期开会讨论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根据双重存档制度,联交所会将由上市申请人递交的资料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假如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上市资料内所作的披露看来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证监会可以否决有关的上市申请。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联交所在规管与上市有关的事宜方面的表现。
联交所涉及上市事宜的职能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执行,并可分为两大类:(a)制定及发布规则(《上市规则》)以为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订明上市规定;及(b)公正无私地执行《上市规则》。所有就《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会强制执行或应用范围广泛的政策决定,均须获证监会批准。
有关证监会与联交所分别担当的角色的详细描述,请参阅:
• 于2003年1月28日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只有英文版) 及证监会及联交所发表的联合新闻稿
• 于2018年3月9日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之补充文件》(只有英文版) 及证监会及联交所发表的联合新闻稿
• 于2023年6月28日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之补充文件》(只有英文版) 及证监会及联交所发表的联合新闻稿
证监会及联交所可能不时发布有关新上市及上市公司的联合声明。详情请参阅监管通讯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