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未领取的权益?
投资者经由其经纪或托管商(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其投资者户口(如适用)从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提取某公司的实物股票,被提取的股票均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登记。 若实益拥有人未能于公司公布用以计算权益的截止过户日或记录日前将该等股票登记过户至其名下,公司将派发有关权益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此等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权益简称为未领取的权益。
谁可以申领未领取的权益?
投资者可经由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其投资者户口申请索还该等未领取的权益。参与者须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不时指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并须向香港结算出示充份证明, 以显示该等参与者有权取得申请索还的未领取的权益。一般而言,此等参与者须向香港结算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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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股份提取收据」认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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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买卖合同认证副本、或载有相关买卖交易详情的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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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股票认证副本、有关的过户契据认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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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过户登记处过户收据认证副本(附股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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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索还权益的正本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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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按香港结算接纳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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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股申请书(CCASS-Form 44)#
*不适用于透过投资者户口的申请
#不适用于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申请
倘若参与者未能向香港结算提供任何上述的必备文件,则惟有能提供下列项目才可能获香港结算受理追讨未领取的权益:(i)未能提供任何该等文件的合理原因;(ii)相关过户登记处证明已提取的股份未经登记及/或已经登记的文件,连同承让人的资料(如适用者),而香港结算会在有关的参与者要求下申请该等证明文件,所需费用均由参与者承担;及(iii)(如香港结算要求的话)由参与者按香港结算接纳的形式发出经持牌银行或(预先获香港结算批准并按香港结算接纳的形式)第三参与者为保证人批注的保证书。
提交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香港结算将继续处理经由参与者提交的,有充分证明以显示该等参与者有权取得申请索还的未领取的权益。
申请程序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须经香港交易所Client Connect提交申请。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须将申请书连同必备文件递交到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 交易广场1期及2期1楼的收集箱。
注: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21.5,每一笔成功索还的未领取的权益申请将收取相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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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股申请书(CCASS-For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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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