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 - 对1998年5月谘询文件的建议所作的主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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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 |
谘询文件 |
原因 |
最低交易额 |
没有限额 |
最低为港元250,000 |
流通量的问题 |
交易系统 |
自动对盘,与主板相同 |
告示板 |
与最低交易额同步取消 |
公司注册成立的司法地区 |
香港,中国,开曼群岛及百慕达 |
所有司法地区 |
接受所有司法地区的风险太高 |
清盘规定 |
无特别规定 |
在某些情况下规定公司清盘 |
牵涉不少实际困难 |
联交所在公司申请上市时审阅文件的角色 |
预先审阅以确保符合公司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
预先审阅以确保符合公司条例,而事后审阅以确保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
跟随现时主板的运作 |
联交所在审阅公司公告及通函中的角色 |
预先审阅以确保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
事后审阅以确保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
跟随现时主板的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