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修订十一 -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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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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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六章而重印的各页,连同存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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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若干情况下,本交易所可批准会计师事务所
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在同一宗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但不得担任唯一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保荐人及联席保荐人在新上市申请中的责任(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不会因获得上述批准而受到影响。
本交易所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和审计部在新上市申请中的角色应区分清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设立
「职能分管制度」,区分不同职能单位的工作,并透过适当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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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本交易所给予的批准必须符合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所载的各项条件以及本交易所可适当地增加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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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给予上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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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则修订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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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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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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