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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财务披露规定 (修订十六 - 2002年8月26日)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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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财务披露规定
谨附上就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及十八章以及附录1A部而 重印的各项规则,连同存档指示。
关于财务披露规定的修订如下:
上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中对重估资产的处理方法
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如上市发行人曾对物业资产或其他有 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内,有关资产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须按估值数额 列账。上述规定将不再适用于排期申请表格所示日期为2002年9月1日或以后的新上市申请人。然而,假如上市发行人 曾对物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的招股章程内,而且,上市发行人于上 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中,有关资产并没有按有关估值数额(或其后的估值数额)列账,则上市发行人必须于上市 后首份年报中披露该等资产的估值数额,以及假如该等资产以有关估值数额(或其后的估值数额)列账,损益表中将 须披露额外扣除的折旧额(如有)。
财务报表的内容规定
以下修订将适用于结算日为2002年9月1日 或以后的会计期间,但我们亦鼓励上市发行人提前采用:

  •  
  • 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权益变动报表 (因与股东进行资本交易及向股东进行分派而产生者除外)」的规定,将修订为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权益变动报表」。

  •  
  • 上市发行人须披露如下会计估算的重大变动详情, 即对本期间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其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算。若变动的影响无法量化,亦须予以说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执行总监

    李洁英 谨启

    2002年8月26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 这里   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