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落实我们2024年6月刊发的《有关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维持恶劣天气下交易的谘询总结》中所提出的建议,相关建议已将谘询过程中收到的市场回应意见纳入考量。恶劣天气交易安排实施后,即使香港天文台发出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又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机关公布「极端情况」,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仍将如常运作之修订。(由2024年9月23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优化香港证券市场的第三者结算服务之修订。(由2024年6月24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之修订,以配合实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刊发的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谘询总结中所载的新库存股份机制。(由2024年6月11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FINI条款及细则,以配合实施FINI作为一个使公开招股结算流程更现代化的强制性平台,以及就经FINI处理的新上市的证券接纳费及处理费加设上限。(由2023年11月22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推行的Synapse之修订。Synapse是一项可选的中央平台及工作流程工具,有助为交易后业务链上的沪深港通北向市场参与者同时设定结算指令并提供处理状态的即时更新通知。(由2023年10月9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按2023年8月24日发出之通告(编号:CD/OES/CCASS/038/2023)让结算参与者及指定银行以双重身份验证登录CCASS终端机之修订。(由2023年9月25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配合结算参与者及指定银行由使用聪明咭改为以双重身份验证登录中央结算系统(CCASS)终端机之修订。(由2023年6月12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配合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的实施,向参与者提供新一类指示(即日柜台转换指示),以提升参与者在其股份结算户口内进行跨柜台转换时的运作效率及灵活性之修订。(由2023年6月19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日历安排之修订。(由2023年4月24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VaR平台正式推出。VaR平台是一个全新的风险引擎,采用新的风险价值模型来计算初始保证金,并模拟实际情况计算结算参与者及结算机构参与者(如适用)的失责基金供款之修订。(由2022年6月13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变更结算公司的交易所参与者准入上诉委员会的组成之修订。(由2022年5月13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配合推出新服务,让本身同时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证券商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就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外申购或赎回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输入账面存入及提取指示之修订。(由2022年4月25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每日向参与者发送多两次公司代表/委托人指示整批输入报告,向参与者提供更及时的资料,以便在中央结算系统投票截止期限前更正任何无效指令之修订。(由2021年12月20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优化中央结算系统,利便处理有关沪深港通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之修订。(由2021年10月11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在现有的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及参与者网间连接器之上,提供多一个可选渠道,让认购这项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接收香港结算以电子信息形式经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所发送有关若干类别的公司行动信息,以及进行若干轻微之修订。(由2021年8月30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厘清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者在符合什么条件下可于其后保证基金需予补充时免除相关责任之修订。(由2021年8月9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相关的无纸化举措;按此,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旗下相关交易所或结算所将(i)不再向参与者或其他人士提供任何规则、使用指南或规则更新的印刷版本,以及(如适用)(ii)停止向参与者发出或重发任何纸本的参与者证明书之修订。(由2021年1月1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香港结算推出的一项新服务,利便向合资格证券发行人提交提请事项之修订。(由2020年12月21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透过香港结算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港元结算户口(包括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管理的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分类账户口)结清若干港元款项责任之修订。(由2020年11月30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i)修改联交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补购豁免的理由;及(ii)进行若干轻微之修订。(由2020年11月16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特别独立户口集中管理服务(透过这项服务,基金经理、资产管理人及投资经理就其沽盘进行前端监控时将可汇总计算)之规则修订。(由2020年7月10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配合进一步优化第三方结算安排,使得本身是结算参与者、但并无就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登记成为全面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可以自行结算本身的联交所买卖,而本身的中华通证券交易则另行委任全面结算参与者代为结算之修订。(由2020年4月2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落实政府按劳工处发出的「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所公布「极端情况」下的建议安排。为遵从建议常规,有关修订规定,即使八号飓风警告已取消,若「极端情况」仍存在,结算服务会继续暂停,直至「极端情况」取消后两个小时方会恢复之修订。(由2020年1月1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i) 加强所有参与者的持续资讯责任,并增加属注册机构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一系列资讯责任;及(ii)修订属违约的情况/事件,以使若有参与者在香港交易所或旗下任何一家联属公司所营运的其他结算及交收系统违约失责,又或香港结算对参与者联属实体的可信度存疑时,香港结算可宣告发生失责事件之修订。(由2019年10月28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增设一项适用于交易所买卖产品交易的补购豁免,获豁免补购的证券庄家可在标准结算期之上有多一天的时间去填补因其庄家活动而产生的未交付数额之修订。(由2019年7月4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a)优化香港结算恢复计划,包括(i)改变恢复计划中现有措施的条文(追加保证基金);(ii)恢复计划引入新的措施(自愿性供款);(iii)引入终止合约,以在有结算参与者失责后使用;及(iv)进一步调整有关财政资源补充的现有安排;及(b)引入有关香港结算出现资不抵债或未能付款失责事件的净额结清条文之修订。(由2018年10月15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a)在规则及程序中新增规定,要求可能会在违约管理流程中从香港结算获得失责人士资料的结算参与者遵守保密责任;及(b)修订将注册机构申请人接纳为香港结算全面结算参与者的准则之修订。(由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a)将香港结算对保证基金的供款比例设定为保证基金的10%;及(b)更改结算参与者对保证基金的供款,改为预设保证基金限额及收取额外按金之修订。(由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a)允许参与者以美元及港元作为抵押品以提前使用中华通证券的冻结证券;(b)规定短仓结算参与者若延误交付证券而导致长仓结算参与者的现金股息权利受到任何损失,其必须作出赔偿;及(c)接受非上市证券作为中央结算系统的合资格证券之修订。(由2018年5月14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将规则及程序中凡提及「自动对盘系统」及「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之处一律改为「联交所交易系统」,以配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推出「领航星交易平台—证券市场」之修订。(由2018年2月5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以实施即时货银对付交收方法以及其他与中华通证券预先缴付现金安排自动化有关的中华通相关优化措施,以及在投票时限前提供「参与者被作废的持股类别披露报告」。相关修订亦包括若干轻微修订,以厘清上海及深圳股市处理股份权益分派的时间表及认购新股的时限、修正「交付指示」的释义、删除若干过时的报告以及厘清能否在中央结算系统查阅部分报告的资料之修订。(由2017年11月2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保证基金的触发及收取机制之修订。(由2017年9月29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一项涉及参与者资格申请事宜的上诉程序之修订。(由2017年3月31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进一步优化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包括(i)延长上载户口转移指示及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时间以及新增相关的核对程序;(ii)容许沪港通╱深港通的股份可在早上录取交易前证券结余之前转离股份独立户口;及(iii)增多一次股份独立户口交收指示整批处理程序。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亦作出若干轻微修订,以厘清香港结算酌情替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进行补购的权力修订修订。(由2017年4月1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i) 优化可暂缓与交付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收指示的机制;(ii) 容许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北向交易所提供的抵押品可净额计算;(iii) 新增两次交收指示配对运行、新增一次为特别独立户口的交收指示进行多批交收处理程序,及新增一次为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进行整批处理程序;(iv) 就中华通证券推出新的持股类别披露功能;(v) 自动计算及收取有关中华通结算所的额外抵押品;及(vi) 就台风安排、服务时间、参与者网关、运作表格及因应香港交易所新企业形象将英文版本中的「HKEx」改为「HKEX」等作轻微修订。(由2017年1月16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因应利便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遵守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的自动交换资料规定之责任而作出的修订。(由2017年1月3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促进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实施修订。(由2016年12月5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自动计算及收取香港市场额外现金抵押品之修订。(由2016年7月18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为中华通证券的交收指示引入一项以「同日货银对付方式」进行的夜间人民币款项交收程序之修订。该等修订亦涵盖向香港结算以电子方式提交中华通证券的预先缴付现金指示及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处理投票指示的提升内容之修订。(由2016年4月18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为实施香港结算于2015年9月18日的通告中所公布的若干中央结算系统服务提升而进行之修订。(由2015年12月7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供中华通证券结算服务另行收取过户费之修订。(由2015年8月3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香港结算对加强风险管理制度之修订。 新修订包括:(i) 降低向结算参与者提出要求缴付保证基金供款之厘定水平;及(ii)增加保证基金的规模,以加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由2015年7月2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增设经提升的前端监控模式之修订。(由2015年3月3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将中央结算系统保管库及存管处由无限极广场搬迁至交易广场之修订。(由2014年11月1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促进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实施之进一步修订。(由2014年11月17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促进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实施修订。(由2014年11月17日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终止接纳银行担保作为抵押品之修订。(由2014年9月1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利便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符合作为美国《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参与海外金融机构的责任之修订。(由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使其与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贯彻一致,以及澄清「股份或股票拆细」、「分拆」及「合并」等词亦涵盖转换全部或任何现有股份为较少或较多数目股份,以反映《公司条例》废除香港注册公司股份的「面值」概念之修订。(由2014年3月26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实施一项中央结算系统服务提升以利便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分批上载对应其持续交收净额短仓的证券抵押品之规则修订。(由2013年12月16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i)容许参与者以电子方式提交确认申请新发行股份的指示;(ii)向参与者提供档案传送功能,将并行买卖转换指示上传至中央结算系统;(iii)除现行「无涉及款项交收」方式外,容许参与者以「货银对付」方式为中央结算系统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之间的电子转移结算转移指示;及(iv)对内务管理作其他轻微之规则修订。(由2013年2月4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内容涉及实施加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建议以及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旗下三家结算所的风险管理安排贯彻一致的修订,与及内务管理之规则修订。(由2012年11月5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以执行多个提升项目,改良向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提供的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及作出较次要轻微的修定。(由2012年5月28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以使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可以接纳海外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无凭证式证券为中央结算系统的合资格证券的修订。(由2011年10月2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利便人民币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新设立「人证港币交易通」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将作为「人证港币交易通」营运机构的修订。(由2011年10月24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使香港结算可以接纳不同股份代号或交易柜台下超过一种货币的同类别证券为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存放、结算及交收的合资格证券,并向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包括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提供服务,使此等证券可于不同交易柜台之间转移的修订。(由2011年9月28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以施「T+2 日完成款项交收」安排的修订。(由2011年7月25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容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所指定作交易及交收的货币 (“合资格货币”) 在市场上并无供应或不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以其他货币交收有关市场合约。(由2011年6月7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因办公大樓名称由“维德广场”更改为“无限极广场”而需要更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的修订,与及实行其他次要之规则修订。(由2011年3月3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配合延长证券市场交易时间的修订。(由2011年3月7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i) 提升第三者结算安排,而删除了为期一天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为一个结算协议书;(ii) 简化全面结算參与者提交结算协议书的要求及 (iii) 其他次要规则的修订。(由2010年11月22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以人民币款项结算交收运作的修订。(由2010年9月13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与其参与者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之刊物、布告、指南及其他资讯传达通讯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10年9月20日起生效) (标明修订本)
有关提升中央结算系统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10年7月12日起生效)
有关引进庄家证券释义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10年6月28日起生效)
有关认可的场外结构性产品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10年4月26日起生效)
有关重新命名纪律上诉小组名称为纪律上诉委员会、更改纪律上诉委员会的组成及更新结算业务单位名称为结算科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
有关取消多项次要项目收费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有关加入政府债券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9年8月20日起生效)
有关中止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9年3月23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中央结算系统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8年10月27日起生效)
有关增加未能于到期交收日交付待交付持续净额交收的股份數额而须缴付的罚金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8年10月2日起生效)
有关预托证券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8年7月1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及其他杂项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8年4月28日起生效)
有关豁免补购及失责罚金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8年1月23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一系列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及引入第三者结算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7年12月3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一系列中央结算系统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7年7月9日起生效)
有关保证基金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7年6月26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一系列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7年1月2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及实施五天结算周规则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6年9月4日起生效)
有关代履行权责服务费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6年7月20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及其他次要规则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6年5月2日起生效)
有关可收回牛熊证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6年3月27日起生效)
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提升及取消在视为截止过户日期收取的登记及过户费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公司行动的运作程序,自动化款项交收,提升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的运作程序与及登记及过户费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5年8月8日起生效)
有关撤销开立投资者户口服务须缴付初步按金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5年7月1日起生效)
有关更进一步提高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户口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5年4月4日起生效)
有关(i)为参与者(非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提供新增的「查询电子认购新股指示的申请股数及金额」查询功能;及(ii)修改或删除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若干部门名称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12月6日起生效)
有关容许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委任交收代理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11月8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配对交收指示程序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10月11日起生效)
有关提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8月23日起生效)
有关索取未领取的权益收费及收取股息费用计算基准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6月1日起生效)
有关发行零售债券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4月16日起生效)
有关推出衍生产品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修订。(由2004年4月6日起生效)
更新日期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