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
福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
|||||||||||||
GEM上市委员会2021年4月30日发信通知福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1年7月23日就此进行聆讯。
|
|||||||||||||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须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
|||||||||||||
1. | 在2021年1月董事会组成有变前,该公司一直从事以下三项业务:
|
||||||||||||
2.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4月1日起暂停买卖,以待发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1止年度(2019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因为在刊发期限之前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有变动,加上疫情影响,该公司要多一点时间敲定综合管理账目内容。 |
||||||||||||
3. |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所有执行董事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三名均提出请辞,另谋高就及/或作其他业务发展。因此,该公司(i)只有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ii)已无任何获授权代表或公司秘书。 |
||||||||||||
4. | 上述情况令上市科质疑该公司的董事会能否正常运作。 |
||||||||||||
5. | 于2019年12月23日,一名债权人以该公司无法偿还490万港元债务为由向其提出清盘呈请,呈请聆讯定于2021年5月24日举行(及后延期至2021年8月5日)。 |
||||||||||||
6. | 自该公司于2020年4月停牌以来,其董事及/或获授权代表均没有及/或拒绝履行其在《GEM规则》项下的责任,详情如下:
|
||||||||||||
复牌指引 |
|||||||||||||
7. | 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下列复牌指引,该公司须在上市科信纳其已符合该等指引后才可复牌:
|
||||||||||||
8. | 该公司于2021年1月委任了新董事,然后新董事:
|
||||||||||||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
|||||||||||||
9. |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GEM规则》第9.14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
||||||||||||
10. |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指出,停牌的发行人须在补救期届满前处理所有导致其停牌的事宜,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该发行人除牌。 |
||||||||||||
11.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4月1日起暂停买卖。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的规定,若该公司未能于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复牌,便可被除牌。 |
||||||||||||
12. |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
13. |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例如:(a)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只是(b)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
||||||||||||
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
14. | GEM上市委员会于2021年4月29日审理此事。基于该公司未能在2021年3月31日或之前符合联交所订立的复牌指引并复牌,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将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
|||||||||||||
该公司的陈述
|
|||||||||||||
15. | 该公司基于以下理由要求将复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以便履行复牌指引: |
||||||||||||
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修订意见 |
|||||||||||||
16. | 该公司表示,财务业绩延迟刊发,主要是管理层变动频繁及新冠疫情所致。该公司表示其核数师已在进行现场调查,预计2021年8月或之前可刊发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 |
||||||||||||
复牌指引2—证明该公司已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 |
|||||||||||||
17. | 该公司表示,殡仪业务在过去数年一直有产生收益,所以该公司会继续有可持续发展的业务、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直至2021年11月其与九龙殡仪馆订立的现有殡仪业务经营协议届满。该公司表示仍在与九龙殡仪馆商讨续订经营协议。 |
||||||||||||
18. | 该公司指出,若殡仪业务经营协议未能续订,则其打算收购(建议收购)一家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生产和分销优质蔬菜和茶叶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以证明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 |
||||||||||||
19. | 该公司也提交了重组方案(建议重组),内容如下:
|
||||||||||||
复牌指引3—促使撤回或撤销呈请人针对该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或清盘令(如有判下)) |
|||||||||||||
20. | 香港法院审理清盘呈请的聆讯已押后至2021年8月5日。该公司打算于2021年7月向高等法院申请许可召开债权人会议以批准债权人计划。债权人计划将需要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的债权人当中,所持投票权的票数超过50%且价值不少于75%的债权人批准通过。该公司表示,债权人对此计划反应正面,相信计划能获所需比例的债权人支持。 |
||||||||||||
21. | 该公司指出,建议重组实行后,该公司所有债权及负债将由债权人计划支付,然后在香港和百慕达的清盘呈请将被撤回,联席临时清盘人将被解除职务。 |
||||||||||||
复牌指引4—重新遵守《GEM规则》第5.05、5.05A、5.14、5.24及5.28条 |
|||||||||||||
22. | 该公司表示自2021年1月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获授权代表及公司秘书后,已重新遵守所有相关规定。 |
||||||||||||
复牌指引5—证明该公司设有有效运作的董事会负责集团的管理与经营业务,并有充足的财务汇报及其他程序和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项下的所有持续责任 |
|||||||||||||
23. | 该公司表示,考虑到现任董事的经验、技能和背景,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认为(i)董事能够证明自己具备《GEM规则》要求的足够才干胜任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及(ii)每名董事均可个别及共同地履行《GEM规则》所规定的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
||||||||||||
复牌指引6—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让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状况 |
|||||||||||||
24. | 该公司表示其已刊发有关以下事宜的公告,因此已履行复牌指引:(i)业务最新情况及发展以及符合复牌指引的进度,及(ii)委任公司秘书和获授权代表。 |
||||||||||||
25. | 在聆讯中,该公司确认正要求延期4个月,以便完成其计划,并表示此安排符合债权人及该公司股东的最佳利益。 |
||||||||||||
上市科的陈述
|
|||||||||||||
26. | 上市科注意到,2021年3月31日是复牌的最后期限,而不是递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为了确保除牌规则的效用及认受性,正常情况下上市委员会不会延长复牌期限。因此,除非符合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否则未能在复牌期限前复牌的停牌发行人将会被除牌。 |
||||||||||||
27. | 上市科认为复牌期限根本不宜延长或按该公司的要求延长,因为该公司的情况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 |
||||||||||||
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修订意见 |
|||||||||||||
28. | 该公司未能在复牌期限,即2021年7月中(书面陈述中所述的原定期限)前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及其后汇报期的业绩,甚至在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仍未刊发。 |
||||||||||||
29. | 该公司也未能承诺或保证尚未刊发的2020财政年度业绩不附带审核保留意见,或该保留意见可在短时间内解决。 |
||||||||||||
复牌指引2—证明该公司已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 |
|||||||||||||
30. | 该公司终止一切业务经营,变成上市空壳公司,违反《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虽然该公司打算透过建议重组重新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但直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建议重组仍未完成。由于建议重组只是初步计划,存在不少变数,因此该公司未能肯定证明重组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甚至最终能否成事,例如建议收购的代价仍未确定,而收购能否成事又视乎该公司能否成功收购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但该公司尚未就收购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股权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
||||||||||||
31. | 该公司也资不抵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所欠的2.44亿港元债权及负债无法偿还。虽然该公司尝试透过债权人计划解决资不抵债问题,但债权人计划仍很初步,细节未定。公开发售的包销协议也未签署。该公司未能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有关有足够资产的规定。 |
||||||||||||
复牌指引3—促使撤回或撤销呈请人针对该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或清盘令(如有判下)) |
|||||||||||||
32. | 由于债权人计划涉及多个不明朗因素(例如尚未获得债权人批准),因此该公司并未能证明可在短时间内撤销在香港和百慕达提出的清盘呈请并解除联席临时清盘人的职务,甚或两者最终能否成事也未能肯定。 |
||||||||||||
复牌指引4—重新遵守《GEM规则》第5.05、5.05A、5.14、5.24及5.28条 |
|||||||||||||
33. | 上市科承认/确定,该公司于2021年1月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获授权代表及公司秘书后已符合复牌指引4。 |
||||||||||||
复牌指引5—证明该公司设有有效运作的董事会负责集团的管理与经营业务,并有充足的财务汇报及其他程序和系统以履行《上市规则》项下的所有持续责任 |
|||||||||||||
34. | 考虑到该公司已成立新董事会,以及每名董事会成员的经验、技能和背景,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5。 |
||||||||||||
35. | 提及该公司要求延长补救期,上市科表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所述的「特殊情况」。尤其该公司已是上市空壳公司,经营业务及资产都很少。透过建议重组(构成反收购),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接管该公司的控制权然后开展新业务。在这情况下,准予延长其补救期,有违联交所打击空壳活动的政策。 |
||||||||||||
36. | 此外,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未能在复牌期限前符合复牌指引是疫情所导致,而非因为与疫情无关的其他因素所导致。 |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
37.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又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尚未符合所有复牌指引而复牌,按此联交所已可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38. | GL95-18第19段所载的指引清楚表示,「上市委员会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补救期。」 GL95-18列明,上市委员会可能会延长补救期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只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
||||||||||||
39.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为复牌而计划进行的建议重组及收购目标公司的行动面对种种重大不明朗因素,包括:(i)与少数股东达成协议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建议收购,(ii)债权人计划获债权人批准,及(iii)就建议公开发售订立适当的包销协议。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提及该公司在聆讯中承认,委聘保荐人所需作的尽职审查需时数月。上市覆核委员会也指出,建议收购构成反收购行动,在现时的初步阶段尚未肯定能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再者,该公司最后刊发2020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也不肯定会否附带保留意见。 |
||||||||||||
40.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有充足把握能在所要求的延长期限内符合复牌指引,而且该公司在实践计划时所面对的处境复杂、困难重重,实际难处绝非仅为程序性问题。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整体而言,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所述的「特殊情况」,故不应准予延长期限。 |
||||||||||||
决定
|
|||||||||||||
41. | 考虑到上述事宜,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
1 该公司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