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

正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1年7月23日发信通知正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1)将其股份停牌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该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停牌。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自2011年10月28日起在主板上市。
 
2. 该公司2015年停止了其上市之时的原有业务,并于2014年及2015年先后开展下列业务:
 
(a) 提供融资租赁及谘询服务(融资租赁业务);
 
(b) 买卖从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产品并转售予贸易公司或进口代理商(贸易业务)。
 
3. 2019年8月29日,上市科去信该公司表示关注其可能不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维持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水平的规定。上市科审阅了该公司2019年10月9日的书面陈述后,认为该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4. 2019年12月19日,此事提请上市委员会作指引。2019年12月20日,上市科去信通知该公司,表示由于其不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上市科决定按《上市规则》第6.01(3)条将该公司停牌(上市科的决定)。
 
5. 于2020年1月2日,该公司寻求由上市委员会覆核上市科的决定。上市委员会2020年5月26日仔细考虑了该公司的所有陈述并听取了其提出的覆核申请(第一次上市委员会覆核聆讯),于2020年6月9日决定维持上市科的决定(第一次上市委员会决定,连同上市科的决定合称先前决定)。
 
6. 于2020年6月17日,该公司寻求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第一次上市委员会决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对该公司提出的覆核申请进行了聆讯(第一次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聆讯)。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陈述,认为该公司现时的情况看来与第一次上市委员会决定之时截然不同,因此宜先由上市委员会仔细考量已变化的情况再行作出决定,若有需要方再由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最终及具约束力的覆核裁决。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行使其酌情权将上述事宜发回上市委员会重新进行聆讯。
 
7. 上市委员会2021年6月28日考虑了上市覆核委员会发回的有关上市科决定的事宜(重新聆讯)。上市委员会仔细考虑了该公司及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于2021年7月23日再度决定维持上市科的决定(第二次上市委员会决定)。
 
8. 于2021年8月3日,该公司寻求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第二次上市委员会决定。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9. 《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必需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将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
 
10. 《上市规则》第6.01(3)条进一步规定,若「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所经营的业务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其会指令该发行人短暂停牌或停牌。
 
11. 《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12. 指引信HKEX-GL106-19 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GEM规则》第17.26条下有关业务充足水平的规定提供进一步指引。
 
重新聆讯后的上市委员会决定
 
13.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且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使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尽管该公司尝试靠贸易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来符合《上市规则》13.24条的规定,但上市委员会认为贸易业务的经营可提供的增值服务不多,供应商和顾客都寥寥无几,至于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亦小,该公司也没有扩大业务规模、改善业绩的任何具体计划。
 
14. 就贸易业务而言,上市委员会对其可否持续发展及怎样才可改善业绩存疑,理由如下:(i)该公司声称一家新收购的公司可令其得以向客户提供包括海关清关及保税仓储等一站式服务,但该公司收购此业务只花费了人民币850,000元,2020财政年度的利润率依然微薄2,另外该公司只是租用保税仓库的场地,当中并无持有任何权益;(ii)该公司可依赖的客户甚少,2020财政年度超过90%收入都来自两名主要客户。尽管重新聆讯上该公司表示客户都是向终端用户转售产品的电子商务运营商,但上市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占该公司贸易应收款项总账面值96%以上的客户都是批发商,同时该集团于重新聆讯上承认其与淘宝、天猫及阿里巴巴均无合约关系,与书面陈述中给人的印象相反;(iii)该公司无法提供有关所提供产品的性质及种类的明细,也未能详细说明其出售更多类型产品的计划;奶粉销售额占该公司业务收入60%,但其没有与奶粉供应商签订独家分销协议;另外该公司与日本肌尔美就销售及分销护肤产品签订的独家分销协议尚处于初步阶段,并没有提供有关销售额的资料。
 
15. 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上市委员会关注业务是否可行及可持续,原因是业务规模一直很小,2020财政年度仅录得收入610万港元。上市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递交的扩张计划流于空泛,尚属初步阶段,无法确定该公司可以取得额外融资。该公司与国贸租赁之间的总合作协议如何能大幅改善业务的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并不清楚,因为涉及的车辆数量甚少,也未见证实有利可图。上市委员会还留意到,该公司拟将汽车租赁合营企业—深圳融达的财务担保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00万元,但其实没有任何具体计划。
 
16. 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2020及2021两个财政年度的预测收入或利润能否实现存疑,因为有关预测主要是基于管理层估计所得,并没有任何已签署的合约作实。上市委员会看到,2020财政年度录得的利润490万港元乃来自非经常性收益,若不计算这些非经常性收益,该公司即录得亏损。另外,上市委员会亦不认为该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支持其营运。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17. 该公司依靠贸易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新进展来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贸易业务
 
18. 该公司表示已完成收购深圳越洋,此公司拥有综合跨境电商平台,收购后该集团便拥有自身的线上贸易平台。 因此,该公司可提供一站式清关服务,将产品储存于一个保税仓库;该集团在该仓库内有一个自动系统连接中国海关进行货物清关及交付,提高了产品进口中国的效率,亦简化了行政及清关流程,提高该集团的竞争优势。至于收购深圳越洋仅花费人民币850,000元,该公司表示此举意不在收购业务,而是要受惠于深圳越洋的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9. 该公司亦表示,进口商可以在海关清关前将货物储存在中国保税仓库,所以即使在疫情封锁下该集团仍能继续向中国的客户交付货品,另除了在深圳福田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外,该公司再安排多两个新仓库,藉以覆盖更多地点、增加市场份额。该公司认为此策略降低了仓储成本,并减少了向客户交货的时间以及运输费用。该公司表示,保税仓库的租赁期由一至三年不等,并有权续租。保税仓库均位于自贸区,租赁申请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经全面审批程序后方可批出。
 
20. 因此,该公司声称其安排海外提货、海关清关、陆港运输、保税报关及检验、保税仓储、订单传递、进入中国边境的货物清关及于中国的货品交付等,都是其所提供的增值服务。
 
21. 该公司表示,其与深圳七号订立了合作服务协议,据此该公司的产品可在深圳七号平台买卖,利便该公司的产品推出线上销售分销平台。该公司又表示与淘宝、天猫及阿里巴巴签订了协议,以产品授权供应商以及仓库提供商的身份开展「企业对企业对客户」销售模式。该公司于重新聆讯上强调,其没有说与淘宝、天猫及阿里巴巴没有合约关系,只是确认与这些平台的合作协议不属于长期供应协议。
 
22. 至于产品组合,该公司表示其能提供一站式进口服务、在线上平台展示产品、通过分析购买习惯及数据得知客户喜好等资料,因此可丰富产品类型。该公司称其签订了独家分销协议,以销售及分销「肌尔美」品牌的日本护肤品,合约期为由2021年1月1日起计为期两年,并已在自身线上平台推出「肌尔美」产品,同时在百度等平台投放广告。另外,其亦表示将会继续制定计划扩大产品组合,当中包括人参保健品、啤酒及调味品,正寻求与全球分销商及供应商的业务合作机会。该公司表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2021上半年),奶粉、护肤品及肌尔美的销售分别约占总销售额52.8%、41.6%及5.6%,反映产品组合多元化。该公司强调其对两名最大供应商的依赖已经减少,两者合计的总采购量占比已由2020财政年度的98.8%下降至2021上半年的81.3%,同一期间供应商的数目亦由5名增至6名。
 
23. 该公司认为,随着该集团产品在线上平台推出,同时加大产品(尤其是肌尔美)在淘宝、抖音、小红书及快手等多个线上平台的营销力度,其客户基础已比前拓宽。该公司亦强调截至覆核聆讯之日其有7名客户,并与五大供应商订立了总销售协议(其中有两份于2021年6月30日后签署),供应货品价值由5,000万港元至2亿港元不等,截至2022年12月30日止期间合计总值达6.5亿港元。该公司强调其客户的质素,指其中两名签订总销售协议的客户其股东都是知名贸易协会成员。另外,其亦称客户组合有所改善,最大客户的总销售额占比已从2020财政年度的78.0%降至2021上半年只有47.3%。
 
24. 该公司亦表示其于2019年成立了附属公司,主要为线上营销提供谘询服务(智拓)。此举令该集团可向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协助推广供应商的产品并打造品牌价值,提升集团在供应商眼中作为分销商的吸引力。该公司解释说,现时智拓负责肌尔美在百度的线上推广及营销工作。 该公司又于覆核聆讯上解释,智拓主打包括百度在内的线上平台推广,服务对象除了其跨境电商业务有关的客户以外还有许多不同的其他客户。该公司表示,智拓于2021上半年录得收入约6,640万港元及毛利550万港元。
 
  融资租赁业务
 
25. 该公司表示该集团2020年9月与深圳融达订立了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营企业在中国从事二手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目标客户主要为汽车经销商。深圳融达将负责安排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融资信贷,且已与一间中国公司订立融资协议,获得融资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并可增至人民币3,000万元,视乎业务发展进度。
 
26. 该公司表示,合营企业与国贸租赁于2021年1月订立总合作协议,据此,合营企业会将租用租赁汽车的客户转介予国贸租赁,并就客户履行租赁合约项下所有责任向国贸租赁提供担保,而国贸租赁则提供资金购买租赁汽车以供客户使用(总合作协议)。该公司表示,截至2021年8月30日汽车租赁业务有52名客户。
 
27. 另外,该公司指其会继续专注于提供医疗设备的租赁融资,但承认由于资金不足,至今未能捕捉到这方面的商机。
 
28. 在该公司2021年5月28日的书面陈述中,该公司称其与金融机构商讨与该集团合作,由该集团与金融机构同时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其后该集团将相关资产抵押予金融机构而取得进一步融资。该公司认为这样可令该集团能够承接新合约,并将业务扩大至利润率高于医疗设备行业的工业行业,以期提高其利润率并扩大其客户基础。然而,该公司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最新进展,只称其继续发掘新的融资渠道。
 
  财务表现
 
29. 该公司称其已采取削减成本措施,2020财政年度行政及其他开支减少24.6%至约1,920万港元。2021财政年度有关措施将会继续以降低行政成本。
 
30. 该公司于覆核聆讯上强调,尽管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但其经营人员一直保持稳定,截至2021年6月该公司有40名员工,从事贸易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分别约17人。
 
31. 该公司称,2020财政年度录得收入3.54亿港元,纯利490万港元;其中贸易业务收入增加4,120万港元至3.354亿港元,分部溢利为1,560万港元;融资租赁业务录得收入610万港元,并转亏为盈,由2019财政年度亏损35.4万港元变为录得分部溢利410万港元。该公司不认同其毛利率微薄的看法,因为毛利实际金额从2019财政年度至2020财政年度增加逾700万港元,增幅约为40%。该公司强调,其业绩已经超出2019年10月提呈的2020财政年度预测。尤其是,该公司作口头陈述时不同意上市委员会的意见(见第二次上市委员会决定所载),即认为其2020财政年度约490万港元的利润源于非经常性收益。该公司表示,即使扣除非经常性收益,2020财政年度下半年其仍录得610万港元的利润。
 
32. 根据该公司的最新预测,2021财政年度预计录得收入8.51亿港元,纯利2,800万港元。预计跨境贸易、智拓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收入分别为7.12亿港元、1.33亿港元及600万港元。另外,预计2021财政年度跨境贸易的毛利为4,280万港元(毛利率为6.0%),智拓的毛利为1,090万港元(毛利率8.2%),而融资租赁业务则预计录得除开支后利润100万港元。
 
上市科的陈述
 
33.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
 
  贸易业务
 
34.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于2017年5月展开营养食品的贸易,向香港的分销商或代理采购产品后转售予数家批发商。上市科认为该业务没有实质内容,因为由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有限,从利润率微薄及客户群甚小便可见一斑。上市科理解该公司所说的贸易业务有新进展,但仍然认为这不能证明贸易业务具有实质内容:
 
(a) 上市科留意到,该公司宣称其业绩于2019年中展开跨境贸易业务后便有所提升,在2020年收购深圳越洋及进一步安排中国保税仓库后成为一站式服务供应商,但2020财政年度毛利率仅增加1%(由6%增至7%),令人质疑该业务究竟能提供多少价值。上市科指出,深圳越洋的规模很小,2018及2019两个财政年度仅分别录得收入人民币240万元及人民币300万元,以及纯利人民币40万元及人民币110万元,该公司未能证明有关线上平台如何能协助其壮大贸易业务。其指出,有如该公司在重新聆讯中所澄清,该公司只是租用保税仓库的场地,当中并无拥有任何权益。上市科还注意到,该公司2020财政年度有关仓库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使用权资产的账面值没有出现重大变化,亦没有就自动跨境服务平台确认任何无形资产。上市科指出,该业务仍旧依赖寥寥数名客户,2020财政年度只有4名客户,而最大客户贡献了2020财政年度收入约75%。尽管2020财政年度的收入增加,但贸易业务的分部溢利1,560万港元不足以支付其公司开支。
 
(b)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表示其拟通过与淘宝及天猫等其他线上购物平台合作,以认可供应商的身份在上述平台运营的网店供应产品,以此扩大客户群。然而,该公司并不能直接接触终端客户,亦不清楚在贸易平台运营的上述网店的实际销售额。
 
(c) 上市科强调,截至2021年8月,该公司贸易业务仅有7名客户,主要都是香港的私人公司。鉴于电商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如何通过与其他线上购物平台的合作来大幅增加客户数量。虽然该公司与5名客户签订了总销售协议,但并未提供有关重大条款、客户身份以及协议是否具法律约束力的详细资料,亦不清楚该公司是如何能在重新聆讯后短时间内便订立上述协议。该公司亦未能证明有竞争优势及业务策略来扩大客户群。
 
(d) 虽然该公司与肌尔美签订了独家分销协议,但于2021上半年仅从该产品的销售中录得2,000万元的收入,且没有就其他产品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上市科指出,该业务仍旧依赖数名供应商,2021年6月时仅有6名供应商,而2021年首六个月最大的两名供应商占总采购额80%以上。另外,上市科认为该公司买卖的产品种类多样化,看不出有何明确的业务战略。
 
(e) 该公司扩大贸易业务的计划(包括引进新产品)尚未具体化,亦未提供任何最新进展或资料。
 
35. 尽管该公司的收入确如其所说有所增加,但上市科认为有关该公司贸易业务实质的问题并未处理,因此对该公司招揽新客户的能力以及该业务模式是否可行及可持续始终表示质疑。
 
36. 对于新开业的智拓所提供的线上营销服务,上市科认为智拓的商业模式和增值都不明确。无论如何,上市科认为该业务业绩纪录有限、客户群较小,无法证实是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37. 上市科强调,融资租赁业务自2014年开展以来经营规模一直不大,且2017年以来产生的收入微乎其微(不超过1,000万港元),分部溢利亦甚微,甚至亏损。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提交了新业务举措的资料,但认为始终十分空泛,尚属初步阶段。合营企业方面,上市科注意到投资规模很小,该公司收购合营企业51%权益才出资人民币510万元。至于总合作协议,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并未证明该安排能够有盈利,亦未就财务担保可增至人民币3,000万元的融资计划作详细说明。该公司拟向利润率更高的工业领域扩张的计划亦尚属初步。上市科亦指出,有关该公司或与金融机构合作以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扩张提供资金之事还在商讨中,尚未签订任何协议。
 
38. 总的来说,上市科表示融资租赁业务没有任何大幅改善,2021上半年产生的收入少于400万元,而盈利预测显示其经营规模不会有任何大幅提高。
 
  财务表现
 
39.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先后提交过多项盈利预测:2019年10月首次提交的2019财政年度盈利预测未能达到,不得不在2020年2月及2020年9月二度修订2020财政年度的预测,将预测收入由8.69亿港元大幅下调至3.2亿港元,将利润由4,630万港元大幅下调至220万港元。即使该公司声称达到2020财政年度的预测,也只是靠其两次修改原有预测,还要算上来自一个新的「其他」分部(即智拓)的收入130万港元,以及来自以下两项的一次性收入540万港元:(i)一项股东贷款获豁免利息(前提是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不致短暂停牌又或停牌超过90个交易日以及没有被除牌);及(ii)终止租赁合约。上市科强调,若不计这些非经常性收益,该公司即录得亏损。
 
40. 至于该公司就重新聆讯而提交的2021财政年度盈利预测,上市科指该公司没有提供预测收入增长的依据,亦没有解释有关预测是如何计算得出,令人质疑该预测究竟能否实现,原因是有关预测主要基于管理层的估计,并没有已签署的合同或其他客户需求证据支持。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1. 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各方提呈的所有陈述和证据后,最终认为该公司于覆核聆讯之时尚未能向上市覆核委员会证明其具有《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的足够业务运作水平可使其证券继续上市。
 
42.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若发行人只余极少量业务及收入,其业务规模及前景似乎均难以解释何以要付出上市所需的成本费用又或证明其寻求上市的目的,例如发行人的业务收入并不足够应付公司支出,出现净亏损之余,营运现金流亦呈负数等,则一般会被视为没有《上市规则》第 13.24条规定所须有的可行及可持续发展业务。(GL106-19第8(a)段)
 
43.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个别公司的业务被视为缺乏实质内容的情况包括:(i)订单贸易业务,只涉及发行人从供应商取货,然后按背对背的基础转售予数名客户;过程中发行人提供的增值服务有限,亦无表现出可取得新销售订单或扩充客源的竞争优势。负责业务的员工可能就寥寥数人,收入或毛利都极微(GL106-19第13(b)段);(ii)依赖数目不多的交易或客户(GL106-19第14(a)段);(iii)被质疑的业务进入门槛极低,随时可以设立及终止而不牵涉太大成本,及/或属轻资产业务(GL106-19第14(b)段)。上述只列举了部分情况,其他相关因素或还包括供应商数目甚小及/或经营规模很小。若一家公司设立新业务,这些业务可能只有有限的过往业绩纪录,不足以证明其是可行及可持续发展的业务。因此有关预测必须有具体及可信的业务计划支持,而业务预测亦必须基于已签署的合约以及可靠的客户需求(GL106-19第15段) 。
 
44.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具有实质内容的业务。该业务自开展以来经营规模很小,2020财政年度仅有收入610万港元。拟扩展业务的计划及举措都处于初步阶段,充满不确定性。即使有合营企业及总合作协议的存在,该公司预计2021及2022两个财政年度来自融资租赁业务的收入分别只有600万港元及340万港元。
 
45.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贸易业务并未能证明是有实质内容且是可持续的业务,理由如下:
 
(a) 贸易业务的客户数目不多,截至覆核聆讯之日仅有7名客户。尽管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声称这些客户都是重要客户、公司对最大客户的依赖已经减少,但其就这些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并不多。同样地,虽然该公司强调已与5名客户签订了总销售协议,但上市覆核委员会与上市科一样,对客户身份及协议条款的详情不足一事存疑,尤其是该公司在覆核聆讯上承认,根据总销售协议出售的产品的定价是视乎市况逐次厘定,这意味着总销售协议的盈利能力始终有不确定性。该公司扩大客户群的计划模糊空泛,亦未能详细解释该公司的线上平台对于扩大客户群的作用。
 
(b) 贸易业务的供应商数目不多,在2021年6月30日时仅有6名。虽然该公司已就肌尔美产品订立独家经销协议,但就再无其他独家安排,而肌尔美产品销售所得收入一直相对偏低(2021上半年为 2,000万港元)。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在选择产品组合时似乎没有一以贯之的业务策略,最初先是金属产品(相关贸易于2018年终止),接着是营养产品、护肤品,以及再后来(按该公司拟定的计划)的人参保健品、啤酒及调味品。
 
(c) 该公司到底在提供怎样的增值尚不清楚。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有关其一站式海关清关服务及保税仓库的陈述,但该公司毛利率仅仅由2019财政年度的6%增加至2020财政年度的7%。该公司跨境贸易业务的毛利率于2020及2021两个财政年度分别只有5.1%及5.9%(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预测均为6.0%)。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证明到其有何竞争优势。
 
(d) 智拓(新成立的提供线上营销服务的附属公司)的业绩纪录甚短,而就其业务模式及客户(包括与该公司跨境贸易业务无关的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不多,不足以证明其是有实质内容并且是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46.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虽然该公司2021上半年录得收入4.22亿港元,但于2021年6月30日的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超过4.1亿元。就此,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承认其需要额外融资以支持其业务扩张,以及其预测收入显著增长(详情见下文第47段),但亦表示融资方面一直有困难。
 
47.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至少从2014财政年度起直到2019财政年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于2020财政年度有所好转,但亦仅录得纯利490万港元。在该公司的最新预测中,其预计2021及2022两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分别为8.51亿港元及8.7亿港元,纯利则分别为2,800万港元及2,970万港元。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2021财政年度的预测收入是2020财政年度预测的两倍以上,而预测纯利更是2020财政年度的五倍以上。鉴于(i)该公司曾有无法达成预测而须作修改的纪录;(ii)智拓的业绩纪录有限;(iii)各项预测主要基于管理层的估计;及(iv)该公司声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销售协议可实现收入6.5亿港元,但其盈利能力令人质疑,所以上市覆核委员会关注上述预测能否实现。无论如何,对于该公司2020财政年度起收入及利润均大幅增加,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到底能否长期维持上述增幅其实并不确定,始终该公司业务是否可持续及有实质内容都令人质疑。
 
48. 总体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为期18个月的补救期尚未完结,余下的时间还可设法执行其业务计划并改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期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49. 最后,上市覆核委员会顺便指出,自2021年6月以来,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已发生重大转变,3名执行董事及1名非执行董事已呈辞离任。
 
决定
 
50. 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将该公司股份停牌的决定。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文中该公司连同其不时的相关附属公司统称为该集团
2 该公司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文中以下列方式提述各个相关财政年度:「2019财政年度」、「2020财政年度」、「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