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GEM上市规则》第17.22条); |
(b)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
(c) | 与控股股东特定履约有关的有契诺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
(d) | 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
(e) | 对发行人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担保(《GEM上市规则》第17.24条); |
(f) | 与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有关和由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作出的资料提供(《GEM上市规则》第17.50A(1)条); |
(g) | 在适用情况下,发行人涉及矿业业务的持续披露责任(第18A.14至18A .17条); |
(h) | 关于所收购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表现的任何保证资料(《GEM上市规则》第19.36B及╱或20.61条); |
(i) | 股份计划(《GEM上市规则》第23.07及23.09条); |
(j) | 《企业管治守则》须予以披露的资料(附录C1第二部分守则条文E.1.5(按薪酬等级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及守则条文A.1.2(讨论及分析集团表现))或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及 |
(k) | 购回股份的每月报告(《GEM上市规则》第13.13(2)条)以及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的每月报告(《GEM上市规则》第13.14B(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