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按月分析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包括出售库存股份)的详情;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该声明必须包括上市发行人购入、出售或赎回该等证券所支付或收取的价格总额,并应区别:
(1) | 在本交易所; |
(2) | 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 |
(3) | 透过私人安排;及 |
(4) | 通过公开要约 |
购回或出售的证券。 | |
该声明亦须区别由上市发行人购回的上市证券(并须区别购回后注销的股份及购回后持有的库存股份(如适用)),以及由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购回的上市证券。董事报告内须载列有关年度内进行的购回,以及董事进行该等购回的理由(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3.13(2)条)。上市发行人亦应披露发行人于年结日持有的库存股份数目(如有)及其拟定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