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按月分析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该声明必须包括上市发行人购入、出售或赎回该等证券所支付或收取的价格总额,并应区别:

(1) 在本交易所;
 
(2) 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
 
(3) 透过私人安排;及
 
(4) 通过公开要约
 
  购回或出售的证券。
 
  该声明亦须区别由上市发行人购回的上市证券(并须区别购回后注销的股份及购回后持有的库存股份(如适用)),以及由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购回的上市证券。董事报告内须载列有关年度内进行的购回,以及董事进行该等购回的理由(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3.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