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5

上市发行人董事或与该董事有关连的实体仍然或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约(于会计年度内或结束时仍然生效者)的详情(性质及范围)。如无该等交易、安排或合约,则如实说明。

附注:
1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凡本段中提及董事之处,也包括监事。
 
2 「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约」(transaction, arrangement or contract of significance)是指就任何交易计算出来的百份比率(按《GEM上市规则》第19.04(9)条所界定)是1%或1%以上。
 
3 就财务报表披露而言,若省略某项交易、安排或合约的资料会改变或影响到依赖有关资料的人士所作的判断或决定,则该项交易、安排或合约即被视为属上市发行人的「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约」。
 
4 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具有《公司条例》第486条中给予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