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

如上市发行人持作发展及╱或出售、或投资之用的物业的任何百分比率(按《GEM上市规则》第19.04(9)条所界定)超过5%,则上市发行人须载列下列资料:

(1) 如物业持作发展及╱或出售之用:-

(a) 载列足以识别该物业的地址,一般应包括邮政地址、地段编号,以及物业在其司法管辖区有关政府部门内登记的其他名称;
 
(b) 如该物业尚在兴建,说明在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结算日当天的完工程度;
 
(c) 如该物业尚在兴建,说明预计的竣工日期;
 
(d) 说明现时的用途(例如:用作店铺、办公室、工厂或住宅等);
 
(e) 说明物业的地盘及楼面面积;及
 
(f) 说明集团占该物业权益的百分比。
 
(2) 如物业持作投资之用:

(a) 载列足以识别该物业的地址,一般应包括邮政地址、地段编号,以及物业在其司法管辖区有关政府部门内登记的其他名称;
 
(b) 说明现时的用途(例如:用作店铺、办公室、工厂、住宅等);及
 
(c) 说明该物业是以短期、中期抑或长期租赁契约持有;如物业位于香港以外地方,则说明是否属永久业权;及
 
(3) 本交易所不时订明或要求的其他详情,但如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认为物业的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条规则会导致所提供的细节过于冗长,则毋须遵从本规则,除非董事认为该等物业属重大物业,则须提供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