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上市后至少首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间刊发的各份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内,须载入董事作出的声明,载述发行人实现其按《GEM上市规则》第14.19条于上市时所刊发的上市文件中载列的业务目标的情况。声明所载的讨论应以持平及简明扼要的态度,根据财务及非财务资料,对业务目标的实现情况作出质化及量化的分析。当中亦须载入公司面对的主要风险及不明朗因素,以及董事如何应对的取向。此外亦要细述上市文件所披露内容与有关期间的实际业务进度之间的任何重大差异(包括上市文件所载的所得款项用途)。
附注: | |
| 1 | 作为一般指引,发行人可载入的资料包括: (a) | 主要业务环节的重要发展; | (b) | 影响发行人实现或达成目标的趋势,包括内在及外在环境因素以及行业因素; | (c) | 发行人或其集团面对的主要风险及不明朗因素,包括策略、营运及财务风险;及 | (d) | 董事衡量发行人在实现目标时所采用的「主要绩效指标」。 |
| 2 | 「主要绩效指标」是指能有效衡量业务发展、表现或状况的参考因素。就《GEM上市规则》第18.08A条而言,发行人须自行厘定及披露其「主要绩效指标」;这些指标应属量化性质,以便可量化计算业务达标的成效。此等量化标准可包括以下例子: (a) | 客户流失情况及客户满意程度 | (b) | 资本充足比率及开支 | (c) | 店铺组合变动 | (d) | 储备重置成本 | (e) | 设备使用情况及生产能力 | (f) | 贷款亏损 | (g) | 资产质素 | (h) | 预期销售回报 | (i) | 每平方呎店铺面积的销售数字,等等 |
| 3 | 发行人应(如适用)采用表列形式,在表格的一端详列(其上市文件所述的)业务目标,并在另一端列举董事对实现目标的情况所作出的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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