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集团的资金流动性及财政资源。这可包括对截至有关期间结束日的借款水平、借款需求的季节性、借款到期偿还概况、承诺的借款额等方面的评论。涉及资本开支承诺及授权的集资需求,亦可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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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团资本结构情况,包括债务到期偿还的概况、使用的资本工具类别、货币及利率结构。评论范围可涉及:资金来源和运用,以及为加强财务控制而制订的财政政策及目标;借贷、所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单位;按固定息率所作的借贷有多少;使用金融工具作对冲用途;以及外币投资净额以货币借贷及╱或其他对冲工具进行对冲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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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集团的订货情形(如适用),以及发展新业务的前景,包括已推出或公布的新产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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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持的重大投资以及该等投资在年度内的表现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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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
其重大投资(包括对一家被投资公司的任何投资,而于年结日占发行人资产总值5%或以上)的细节:
(a) |
每项投资的详情,包括相关公司的名称及主营业务、所持股数及比率以及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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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项投资于年结日的公平价值及相对于发行人资产总值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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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年内每项投资的表现,包括任何变现及未变现的损益及任何已收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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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发行人就其对此等重大投资的投资策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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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年度内进行的有关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的重大收购及出售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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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董事会报告及帐目所提供的分类资料作出评论。这可涉及行业类别的变化、行业内部的发展及它们对有关行业业绩的影响。这方面亦可包括市况的变化、已推出或公布的新产品及服务及它们对集团业绩的影响、收入及边际利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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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适用)有关雇员的人数及酬金、酬金政策、花红及股份计划,以及培训计划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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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团资产押记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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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团未来作重大投资或购入资本资产的计划详情,并预计在未来一年如何就上述计划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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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本与负债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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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汇率波动风险及任何相关对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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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或有负债(如有)的详情。
附注: |
1 |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有责任根据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营运及财政表现去厘定什么投资或资本资产为之重大。投资或资本资产的重大程度对各个上市发行人也不尽相同,需视乎其财政表现的情况、资产的多少及市值的大小、业务营运的性质以及其他因素而定。某项事件,对规模较小的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及事务而言虽然属于“重大”,但对大规模的上市发行人而言则通常也不算重大。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是最能决定何谓重大的一方。本交易所也明白,有关资料披露的决定需涉及仔细而主观的判断,同时,本交易所鼓励上市发行人在不肯定应否披露若干资料时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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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发行人应披露计算资本与负债的比率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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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本条所规定的上述资料已于《GEM上市规则》第18.07A条所须的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中披露,则毋须额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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