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A
此外,上市发行人须根据《公司条例》及附属法例的下列条文作出披露:
(1) |
于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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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于董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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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 |
董事须遵守《公司条例》第388条拟备董事报告,董事报告须根据《公司条例》第391条经批准及签署。 |
2 | 《公司条例》第390(3)(b)条规定公司须披露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姓名,尽管上述本分段2(a)的披露规定,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不是必需披露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