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A

此外,上市发行人须根据《公司条例》及附属法例的下列条文作出披露:

(1) 于财务报表

(a) 第383 条 ─ 财务报表的附注须载有董事薪酬等的资料;
 
(b) 附表4 ─ 有关以下方面的会计披露:

(i) 第1 部(1):获授权贷款的总额;
 
(ii) 第1 部(2):周年综合财务报表的附注须载有财务状况表;
 
(iii) 第1 部(3):附属企业的财务报表须载有关于最终母企业的详情;
 
(iv) 第2 部(1):核数师的酬金;及
 
(c)  《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资料)规例》;及
 
(2) 于董事报告

(a) 第390 条 ─ 董事报告的内容:一般规定;
 
(b) 第470 条 ─ 获准许的弥偿条文;
 
(c) 第543 条 ─ 披露管理合约;
 
(d) 附表5 ─ 董事报告的内容:业务审视;及
 
(e) 《公司(董事报告)规例》。

附注: 1 董事须遵守《公司条例》第388条拟备董事报告,董事报告须根据《公司条例》第391条经批准及签署。
 
  2 《公司条例》第390(3)(b)条规定公司须披露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姓名,尽管上述本分段2(a)的披露规定,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不是必需披露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