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

除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料外,发行人须披露下述有关退休金计划的资料:

(1) 简要说明如何计算供款或该利益计划的资金来源;
 
(2) 如属界定供款计划,则载列有关雇主是否可以动用已被没收的供款(即雇员在有关供款归其所有前退出该计划,由雇主代雇员处理的供款),以减低现有的供款水平;如属可以动用,则列出该年度内所动用的数额及截至财务状况表结算日可用作该项用途的数额;及
 
(3) 如属界定利益计划,载列最近期由独立精算师以该计划持续运作为基础而作出的正式评估报告的要点(评估日期不得早于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结算日期前三年)或其后就该计划作出的正式独立审核报告的要点。其中须披露下列资料:

(a) 精算师的姓名(名称)及资格,采用的精算方法和主要假设的简要说明;
 
(b) 在进行评估或审核当日,该计划中资产的市值(除非该资产由一名独立受托人管理,则可免除此项资料);
 
(c) 以百分比表示的供款水平;及
 
(d) 就上述(c)项所示的任何重大盈余或不足作出评论(包括不足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