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0

该年度内,从发行人或集团获最高薪酬(不包括已付或应付予该名人士的销售佣金)的五名人士的附加资料以及各人薪酬增长的详情。如该五名人士均为董事,而本规则所需资料已在董事薪酬项下予以披露,则只须就此作出适当声明,毋须再作附加披露。如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最高薪酬人士的资料并未列入董事薪酬一项,则须予披露下列资料:

(1) 该会计年度内的基本薪金、房屋津贴、其他津贴及非现金利益总额;
 
(2) 在该会计年度内所付的退休金计划供款总额;
 
(3) 在该会计年度内,由发行人、集团或集团内成员公司自行酌定的、或按其业绩计算的已支付或应付予该高薪人士的花红总额(不包括下列(4)及(5)项披露的款额);
 
(4) 在该会计年度内,为促使高薪人士加盟或在该高薪人士加盟发行人或集团时已支付或应付予该高薪人士的款项总额;
 
(5) 在该会计年度内,为补偿该高薪人士因其失去上市发行人集团内成员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职位而已支付或应付予他们的款项总额,该等款额应区分合约订明应付的款项及其他款项(不包括上述(1)至(3)项披露的款额);及
 
(6) 有关高薪人士薪酬(根据上文第(1)至(5)项所支付的款项)等级的分析,说明获支付各级薪酬的高薪人士人数;其薪酬等级,港币零元至1,000,000元为第一级,1,000,000元以上的,则每级最高限额为港币500,000元的整倍数,而每级首尾相差港币499,999元。
 
附注:
1 毋须披露获最高薪酬的个别人士的身份,除非该名人士是发行人的董事。
 
2 此等披露的目的在于使股东了解公司的固定管理成本,因此透过销售佣金而获得较高酬金的雇员毋须列入本披露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