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下列一般资料: (a) | 新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及 | (b) | 新申请人的业务于现财政年度余下期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市场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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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详细说明新申请人为各种产品、服务或业务定下的目标(及任何其他目标),并且就新申请人现财政年度余下期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作出分析; |
附注: | 1 | 如申请人可定下较长远的业务目标,惟须于业务目标声明中清楚说明预期达到目标所需要的时间。 | 2 | 业务目标声明须列明可用以衡量申请人日后业务进展的特定策略、重要过程或里程碑。 | 3 | 在无损附注2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交易所鼓励新申请人加入其产品、服务或业务预计的发展趋势。该等预计发展趋势须: (a) | 参照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认为适合的进度量度标准而分析;及 | (b) | 在可行的情况下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规定列载。 |
| 4 | 保荐人应协助新申请人决定如何适当说明业务目标,尤其是有关新申请人可能在业务目标声明所提及期间的预计发展趋势的量度进度的标准。 | 5 | 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留意业务目标声明所载的预测(无论是单独阅读或与该声明所载的其他预测或资料一并阅读)可能构成盈利预测。新申请人如作出盈利预测,则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4.28至14.31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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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详细解释新申请人将如何在其所述期间建议达致其业务目标;及 |
(4) | 清楚解释新申请人在评估其市场及增长潜力、业务目标及╱或说明其将如何达致其业务目标所按的所有基准及所作的假设(包括商业假设)。 |
附注: | 1 | 该等基准及假设,必须为投资者提供一切有关及有用的资料,协助他们决定该业务目标声明是否合理可靠。有关该等基准及假设,应令投资者注意该等会严重影响新申请人在所示未来时间达致其业务目标的不明朗因素,并在可能范围内计算出有关影响。 | 2 | 该等基准及假设应具体而非笼统,明确而非含糊。本交易所一般不会接纳有关与董事凭其于业内的特别知识及经验而有能力作出判断或可控制的事项的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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