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

发行人必须:
 
(1)于购回股份(不论是否在GEM内进行)后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资料以安排登载:
 
 (i)前一日购回的股份总数、每股买价或就有关购回付出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ii) 购回股份是否在购回结算完成后予以注销或被持作库存股份,以及(如属适用)任何与发行人先前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12)条披露的意向説明有所偏离的原因;及
 
 (iii)确认该等在GEM进行的购回是根据本交易所《GEM上市规则》进行的。同时,亦须确认「说明函件」所载详情并无重大更改。至于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购回,发行人的报告须确认该等购回,是根据在该证券交易所适用的购回股份规则进行的。
 
 该等呈报须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如发行人在某日并未购回股份,则毋须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发行人应与其经纪商作出安排,确保经纪商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所需资料,以便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及
 
(2)在其年度报告及账目内,加入该财政年度内购回股份的每月报告,列明每月购回(不论是否在GEM内进行)的股份数目、每股买价或就所有有关购回付出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以及发行人就该等购回付出的价格总额。董事会报告须载明有关年度内进行的股份购回,以及董事进行该等购回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