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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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按月分析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该声明必须包括上市发行人购入、出售或赎回该等证券所支付或收取的价格总额,并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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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交易所; |
(2) |
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 |
(3) |
透过私人安排;及 |
(4) |
通过公开要约 |
购回或出售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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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声明亦须区别由上市发行人购回的上市证券(并须区别购回后注销的股份及购回后持有的库存股份(如适用)),以及由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购回的上市证券。董事报告内须载列有关年度内进行的购回,以及董事进行该等购回的理由(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3.13(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