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12月3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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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内包括根据所采纳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及收录《GEM上市规则》第18.07A条18.47条所载的资料。除非另有相反说明,否则,此等规则所指定的财务资料可收载于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地方,从而不属于核数师就财务报表所呈交的报告范畴。财务报表所列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和财务状况表必须至少包括《GEM上市规则》第18.50B条所列的资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在《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另须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应用指引」。

附注:
1 本交易所如认为在上市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内刊载某些特定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上市发行人本身的利益,则可批准该上市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省略有关资料。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至于任何此等豁免申请所根据的事实是否正确及是否相关,概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负责。
 
2 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以《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GEM特色的声明。
 
3 如本会计年度内先前的中期报告期间的会计估算在本会计年度其后的中期报告期间有所变动,并对该其后的中期报告期间有重大影响,则上市发行人须披露对本会计年度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其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算的变动性质和金额。如变动的影响无法量化,亦须予以说明。
 
4 年度报告中须载入《GEM上市规则》其他部分所规定的以下资料:

(a)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GEM上市规则》第17.22条);
 
(b)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c) 与控股股东特定履约有关的有契诺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d) 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GEM上市规则》第17.23条);
 
(e) 对发行人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担保(《GEM上市规则》第17.24条);
 
(f) 与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有关和由董事、监事及行政总裁作出的资料提供(《GEM上市规则》第17.50A(1)条);
 
(g) 在适用情况下,发行人涉及矿业业务的持续披露责任(第18A.1418A .17条);
 
(h) 向关连人士购入一家公司或一项业务,而该关连人士就该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表现作出的保证盈利资料(《GEM上市规则》第20.61条);
 
(i) 股份期权计划(《GEM上市规则》第23.0723.0823.09条);及
 
(j) 《企业管治守则》须予以披露的资料(附录十五第B.1.5段(按薪酬等级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及第C.1.4段(讨论及分析集团表现))或解释偏离行为的理由。
 
5 发行人须根据第17.103条以及载于附录二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