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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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董事会报告及年度帐目内收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8条18.48条所载的资料。年度报告内所呈列的每份财务报表,其中至少须包含下列各项。除非另有相反说明,否则,此等规则所指定的财务资料可收载于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地方,从而不属于核数师就财务报表所呈交的报告范畴。财务报表所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必须至少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0B条所列的资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在《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另须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权益变动报表;
 
(5) 上文(1)至(4)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提述报表中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及
 
(6) 会计政策及注释。
 
附注:
1 本交易所如认为在上市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内刊载某些特定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上市发行人本身的利益,则可批准该上市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省略有关资料。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至于任何此等豁免申请所根据的事实是否正确及是否相关,概由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负责。
 
2 年度报告及帐目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以《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3 如本会计年度内先前的中期报告期间的会计估算在本会计年度其后的中期报告期间有所变动,并对该其后的中期报告期间有重大影响,则上市发行人须披露对本会计年度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其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算的变动性质和金额。如变动的影响无法量化,亦须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