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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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董事会报告及年度帐目内收录《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8条至18.48条所载的资料。年度报告内所呈列的每份财务报表,其中至少须包含下列各项。除非另有相反说明,否则,此等规则所指定的财务资料可收载于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地方,从而不属于核数师就财务报表所呈交的报告范畴。财务报表所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必须至少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0B条所列的资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指在《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另须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
(1) |
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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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损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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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金流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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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益变动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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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文(1)至(4)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所提述报表中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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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计政策及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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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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