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B
发行人必须: | |||||||||||||
(1) | 于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后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资料以安排登载:
| ||||||||||||
该等呈报须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如发行人在某日并未出售库存股份,则毋需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发行人应与其经纪商作出安排,确保经纪商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所需资料,以便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 | |||||||||||||
(2) | 就任何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作出公告,如果有关交易(单独计算或连同之前12个月内进行但并未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14B(2)条作出公告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合计)达到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5%或以上。公告须包含下列有关库存股份出售的资料:
| ||||||||||||
(3) | 在其年度报告及帐目内,加入该会计年度内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的每月报告,列明每月出售的库存股份数目、每股出售价或就所有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以及发行人就该等出售收取的款项总额。董事会报告须载明有关年度内进行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有关出售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以及董事进行该等出售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