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

瑞年国际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0年8月28日发信通知瑞年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该公司在主板的上市地位,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1年1月6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及上市部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裁定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的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从事生产及销售营养保健品及保健饮品,自2010年2月19日起于主板上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注意到该公司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年报的财务资料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于2019年7月4日指令该公司暂停其股份买卖。
 
2. 该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宣布延迟刊发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
 
3. 在此之前,该公司发现((i)前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王福才先生(王先生);及(ii)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无锡瑞年)(由王先生创办及管理的附属公司)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无锡公安局就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无锡瑞年展开了调查,而中国内地警方亦对王先生及其他嫌疑人实施刑事制裁。
 
4. 与此同时,内地法院委任了一名管理人就无锡瑞年的清盘申请接管无锡瑞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锡瑞年占该集团收入的18.5%。
 
5. 这使上市科认为该公司不再有《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的足够的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继续上市。该公司须达到并使上市科信纳其达到若干条件及指引,其股份才可恢复买卖。有关条件及指引规定(其中包括)该公司须:
 
(a)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复牌指引1);
 
(b) 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复牌指引2);及
 
(c)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让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复牌指引3)。
 
6. 其后于该公司2018年12月18日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有时任执行董事(包括王先生)均被罢免,五名新执行董事于2019年1月3日获委任。
 
7. 该公司于2019年宣布:(i)旗下的中国附属公司因未偿还若干(该公司财务报表中未有披露的)债务而被控告;及(ii)两家中国附属公司(无锡瑞年及无锡银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银干))正进行破产及重组程序。这意味着该两家附属公司的公司户口均由破产管理人保管,该公司并未能动用有关户口。
 
8. 与上市科沟通后,该公司概述了其准备如何履行复牌指引的计划,并要求将呈交计划书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21日。就复牌指引1而言,该公司已聘请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以完成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之后业绩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并未就聘请调查顾问提供时间表或工作计划。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指其有意收购一家热泵制造商,而这将构成反收购。该公司表示其已就此交易作出若干准备。就要求延长期限而言,该公司表示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阻碍其复牌工作的进度,因为(i)其未能联络无锡政府官员、法院或其本身的业务以实施复牌计划;及(ii)其中国附属公司(无锡瑞年及无锡银干)的破产清盘及重组程序以及王先生的审讯均有所延误,这些情况全部均会延误该公司取得附属公司的会计资料。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9. 适用于取消上市地位的《上市规则》条文已于2018年修订,而现有条文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10. GL95-18就长期停牌及除牌提供进一步指引。GL95-18中提到,《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更有确定性。《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期望能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争取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11. 《上市规则》第6.01A(2)条载有若干过渡安排。就该公司的情况而言,相关的过渡安排条文为第6.01A(2)(b)(i)条,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并未被联交所裁定须开展取消上市地位程序及未获通知除牌期限的发行人,前提是发行人的证券在上述生效日期当天已连续停牌的时间少于12个月,而适用于这类发行人的18个月期间是由生效日期开始计算。上述条文的实际效果是,该公司若未能于2020年1月31日前复牌,其上市地位便会被取消。
 
12.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3. GL95-18第19段提到,补救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4. 上市部于2020年8月24日建议上市委员会按该公司未有于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履行任何复牌条件并复牌,且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的理由,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15.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8月27日审议有关事宜。由于该公司未有于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情况属于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亦不可能于短时间内(或根本完全不能)解决问题而履行复牌指引,且该公司未能证实是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其未能于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履行所有复牌指引。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16. 该公司并未就聆讯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供书面陈述,但在聆讯期间作出了口头陈述。该公司解释现时的董事会及董事于2019年获委任,以调查上一届董事会及主要股东是否有任何不当行为。该公司强调新任董事获委任后,发现该公司于香港并未持有任何现金余额,且由于前行政总裁及主席被捕,该公司亦未能动用中国附属公司的户口。该公司解释其曾尝试与不同的内地政府部门磋商如何让该公司取回所有中国附属公司的拥有权,其间执行及非执行董事不但没支取任何薪酬,更反而为了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自掏腰包以图拯救该公司。该公司指其主要问题是在动用相关金融户口方面有延误(须待该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按相关中国法院规定结束后才可动用)。该公司亦解释中国法院现时正扣留该公司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这情况并非该公司所能控制。
 
17. 然而,该公司亦解释经过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诸多延误后,内地法院终于在2020年12月24日举行了一次聆讯,若无上诉,清盘人便可代表该公司取得控制权,而中国法院会允许其进行有关的复牌程序。该公司强调,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及限制,其与清盘人及法院沟通、取得相关中国政府部门支持及重新开始买卖均有困难。有关对该公司造成影响的情况均非常特殊,但亦有进展。现届董事会正尽力尝试纠正有关情况,并让该公司股份恢复买卖。该公司曾多次致函政府及联络人员,并收到正面的回覆。
 
18. 就该公司为复牌及实施复牌计划所作的行动而言,该公司指出,若要就复牌事宜与潜在投资者进行探索,该公司将需要初始融资,但受到在内地法院的诉讼(及有关该公司可能因此而招致负债的疑虑)所限,该公司无法取得有关融资。该公司供称有关诉讼似乎快将结束,有关判决亦即将作出,因此该公司不久后便能取得融资。该公司又概述其接获不少查询,亦有等待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以配合进行复牌工作。该公司解释其因缺乏财务资源而难以编备书面陈述及进行其他专业工作,但现在待法院诉讼结束后,其便会取得有关融资。该公司强调,潜在投资者的规模及任何反收购详情均可确保其充分达到现时有关新上市的规定。该公司亦强调这并非「壳股活动」,而真是为了让该公司数以百计的小股东保住一些回报而作出的行动。在这种极为艰困的情况下(包括往返中国内地均须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隔离措施),现任董事均已尽其所能。究其原因,无非是他们重视广大股东利益之故。
 
上市科呈交的陈述
 
19.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股份自2018年7月4日起暂停买卖。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2)(b)(i)条,若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联交所可将该公司除牌。该公司已承认其未能履行所有复牌指引并复牌。在有关情况下,联交所有权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将该公司除牌。
 
20.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有关期限的「特殊情况」:
 
(i) 就复牌指引1而言,上市科表示鉴于未能取得有关中国附属公司财务状况的资料及缺乏资金,该公司能否在短期内刊发所有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及
 
(ii) 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的计划涉及一项反收购,该项反收购仍在初步阶段,且并未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上市科强调该公司事实上就是一只上市壳股。上市科指出该公司表示其未能取得聘请专业团队所需的融资,因此才未能呈交可行的建议计划。上市科表示,顺应其阻遏壳股活动的政策,联交所的政策是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就进行反收购延长期限。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21.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到2020年7月31日以至聆讯日期均未能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22. 该公司截至聆讯日期仍未能履行所有复牌条件,其于作出陈述时已确认及承认了这一点。
 
23. 因此,该公司于聆讯时的立场是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寻求延长补救期。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于聆讯中被问到其建议的时间时,其确认若延长六个月,其或可履行所有上市科要求的复牌指引。
 
24. 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延长六个月属于GL95-18第19(b)段所指的「稍多时间」。此外,该公司也未能足够确切地向上市覆核委员会证明稍为延长有关期限其便可复牌。就此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的复牌计划(包括计划引入投资者并建立适当的投资结构)均仍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内地法院于短期内作出的判决亦似乎只是该公司就展开适当的投资及磋商而进行探索的第一步。面对这些难处,该公司未能让上市覆核委员会信纳其复牌所需的时间,亦未能展示任何有关何时及如何复牌的确切计划。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有关期限的特殊情况。
 
决定
 
25.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