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属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1) |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好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 |
股份权益(依据股份期权、认购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等股本衍生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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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债权证中的权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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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权益,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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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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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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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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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属发行人及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好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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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好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若某人士是某项股本衍生工具的一方,而凭借该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i) |
有权购入相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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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有责任购入相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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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收取款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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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相关股份的价格上升时,有权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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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上文(c)(i)的情况下,就依据《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下的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的期权而言,声明应显示按《GEM上市规则》第23.07(1)(b)条所规定须予披露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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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发行人及其相联法团的股份及(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相关股份以及债权证中的合计淡仓,并就每一实体分别显示:
(a) |
关乎在股票借贷协议下所产生股份的淡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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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股本衍生工具下的淡仓,并就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衍生工具分别显示,依据下列各项在该实体的相关股份中的权益:
(i) |
实物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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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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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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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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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属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声明应包括在股份的合计淡仓占发行人或相联法团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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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仓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i) |
若该人士是证券借贷协议下的股份借用人,或有义务将相关股份交付予曾借出股份的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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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该人士是任何股本衍生工具的持有人、卖方或发行人,而凭借该等股本衍生工具,该人士:
(a) |
有权要求另一人购入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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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责任将该等股本衍生工具的相关股份交付予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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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从另一人收取款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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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该等相关股份的价格下跌时,有权避免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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