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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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下列资料:

(1) 以下人士的全名及专业资格(如有):

(a) 发行人的公司秘书;及
 
(b) 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9条委任的监察主任;及
 
(2) 一份由董事会就其企业管治常规独立编制的《企业管治报告》。该报告须至少就有关年报所述会计期间载有附录十五第G至P段所规定的资料。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发行人可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提述载于年报的有关资料。任何此等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企业管治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