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按《公司条例》第161及161A条载明上市发行人现任董事及离任董事的薪酬、退休金及任何赔偿安排的资料(不论上市发行人实际上在何处注册成立,均须提供该等资料)。根据本条规则而提供的资料必须具名载列下述现任董事及离任董事薪酬的详情:
(1) |
该会计年度内的董事袍金金额; |
||||||||||||
(2) |
董事的基本薪金、房屋津贴、其他津贴及非现金利益金额; |
||||||||||||
(3) |
在该会计年度内,为现任董事或离任董事所付的退休金计划供款金额; |
||||||||||||
(4) |
在该会计年度内,由上市发行人、集团或集团内成员公司自行酌定的、或按其业绩计算的已支付或应付予董事的花红金额(不包括下列(5)及(6)项披露的款额); |
||||||||||||
(5) |
在该会计年度内,作为促使董事加盟或在董事加盟上市发行人时已支付或应付予董事的款项金额; |
||||||||||||
(6) |
在该会计年度内,为补偿董事或离任董事因其失去作为上市发行人集团内成员公司董事的职位或其他管理人员职位而支付或应付予他们的款项金额,该等款额应区分合约订明应付的款项及其他付款(不包括上述(2)至(5)项披露的款额);及 |
||||||||||||
(7) |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7条规定,有关董事所持有的认股期权的资料。 |
||||||||||||
附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