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

上市发行人如发行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以换取现金,其须说明:

(1) 发行证券的原因;
 
(2) 发行股本证券的类别;
 
(3) 就每类股本证券而言,发行的数目及其面值总额(如有);
 
(4) 每张证券的发行价;
 
(5) 上市发行人从每张证券可得的净价;
 
(6) 如获分配证券者少于六人,则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获分配证券者为六人或六人以上,则按《GEM上市规则》第10.12(4)条规定,说明该获分配证券者的详情;
 
(7) 有关证券在订定发行条款当日(列明日期)的市价;及
 
(8) 发行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包括:

(a) 就每次发行所得款项于财政年度内作不同用途的细项及描述;
 
(b) 如尚余未动用款项,提供有关款项各个不同的拟定用途细项及描述以及预期时间表;及
 
(c) 所得款项的用途或计划用途是否符合发行人先前所披露的计划,若出现重大变动或延误,则提供个中原因。
 
附注:发行人宜以表列方式呈示上述资料,分别显示不同用途的已用及将用金额,并将每项实际或计划用途与发行人先前披露的计划及预期时间表作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