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有关主要客户(如非与消费物品或服务有关,则指最终客户;如与消费物品或服务有关,则指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视属何情况而定))及主要供应商(即非资本性物品的最终供应商)的附加资料如下:

(1) 该集团最大供应商所占的购货额百分比;
 
(2) 该集团五个最大供应商合计所占的购货额百分比;
 
(3) 该集团最大客户所占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百分比;
 
(4) 该集团五个最大客户合计所占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百分比;
 
(5) 有关任何董事、董事的紧密联系人、或任何股东(据董事会所知拥有5%以上的上市发行人股本者),在上述(1)至(4)项披露的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如无此等权益,则作出相应的说明;
 
(6) 如按上述第(2)项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说明该事实,但可免除披露上述第(1)、(2)及(5)项(有关供应商)所需的资料;及
 
(7) 如按上述第(4)项披露的百分比少于30%,则须说明该事实,但可免除披露上述第(3)、(4)及(5)项(有关客户)所需的资料。
 
附注:
1 如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全部或部分与供应任何物品或服务有关,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40条均属适用。如为服务业务,客户可包括上市发行人的顾客。
 
2 如与消费物品有关,客户应指最终批发商或零售商,除非上市发行人的业务包括批发或零售业。在其他情况下,客户均指最终客户。
 
3 供应商主要是指那些为上市发行人提供其业务所特定需要的,以及维持其运作所经常需要的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但不包括下述供应商,即其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可供多个供应商处以相近价钱获得、或可随时获得的(例如水、电等)。尤其对提供财务服务的上市发行人(如银行及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披露供应商的资料价值有限或并无价值,因此这些上市发行人可免除披露供应商资料。
 
4 如上市发行人对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40条的规定是否适用有疑问,必须征求本交易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