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7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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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市发行人被视为财资企业集团(按以下《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所界定的),则上市发行人除须遵守前文各段的规定以外,也须在其年度报告中至少包括下文《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至18.37A(4)条(首尾两条包括在内)所载述的资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至18.37A(3)条所规定的资料应包括在财务报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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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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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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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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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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