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7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如上市发行人被视为财资企业集团(按以下《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B条所界定的),则上市发行人除须遵守前文各段的规定以外,也须在其年度报告中至少包括下文《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至18.37A(4)条(首尾两条包括在内)所载述的资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至18.37A(3)条所规定的资料应包括在财务报表内。
 
(1) 损益表

(a) 利息收入;
 
(b) 利息开支;
 
(c) 外币买卖所得收益减亏损;
 
(d) 证券买卖或其他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减亏损;
 
(e) 其他买卖活动所得收益减亏损;
 
(f) 衍生产品所得收益减亏损;
 
(g) 坏帐及呆帐准备金拨备;
 
(h) 出售投资证券或出售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所得收益减亏损;
 
(i) 就持至到期的证券及投资证券所作的拨备,或就持至到期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所作的拨备;及
 
(j) 营业利润(按产品及部门划分)。
 
(2) 资产负债表

(a) 现金及短期资金(按现金及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结存、短期通知存款及短期国库券(如适用)等加以分类);
 
(b) 持作买卖用途的证券或其他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应区别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并按上市与非上市两类列出。对所列出的类别,应予以分析如下:持至到期的证券、投资证券、其他证券投资、持作买卖用途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如适用)。此外,上市证券在资产负债表结算日的市值亦应予以披露);
 
(c) 垫款及其他帐目(按向客户的垫款、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垫款、累计利息及其他帐目、呆坏帐拨备以及有关的证券抵押品等加以分类);
 
(d) 持至到期的证券及投资证券,或持至到期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并予以分类为下列各项:持至到期的证券、投资证券、其他证券投资、持作买卖用途的证券及非作买卖用途的证券。就这分类,再各自按发行人类别划分:中央政府及中央银行、公营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机构;其他)。此外,上市证券在资产负债表结算日的市值亦应予以披露;
 
(e) 已发行债务证券;
 
(f) 其他帐目及拨备,例如有关租赁、出售及购回协议以及远期合约的责任(如属重大,则另加以分析);及
 
(g) 下列资产及负债(金额不重大者除外)的到期分析:

资产-
 
  向客户的垫款
 
  存放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额
 
  所持有的存款证
 
  债务证券(并将包括在下列证券类别的债务证券作出分析:持至到期的证券、持作买卖用途的证券或其他证券投资,以及投资证券或非作买卖用途证券等类别)
 
负债-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结余
 
  客户的往来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及其他存款
 
  已发行的存款证
 
  已发行的债务证券
 
(3)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a) 或有负债及承担;
 
(b) 衍生工具(并将之分为与汇率合约有关及与利率合约有关两类;此外,每类重要的衍生工具的名义总额均应归类为作买卖用途的衍生工具或作对冲用途的衍生工具);
 
(c) (如适用)其或有负债及承担、汇率合约、利率合约及其他衍生工具(如有)的信贷风险加权总额;及
 
(d) 其汇率合约、利率合约及其他衍生合约(如有)的重置成本总额。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至18.37A(3)(首尾两条包括在内)所规定列载的资料,可载于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视何者适用而定)内,或载于财务报表的附注内。
 
(4) 补充资料

(a) 风险管理
 
  说明业务所产生的主要风险类别,其中包括(如适用)其买卖帐册所产生的信贷、利率、汇率及市场风险;同时亦应说明本身用以衡量、监察及控制此等风险以及管理其中所需资金方面所用的政策、程序(包括对冲政策)及监控措施。
 
(b) 分部资料
 
  若在某地域的财务业务占上市发行人整体业务的10%或10%以上,则该部份的业务须按行业予以进一步分析。

附注:
1 上市发行人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8条提供《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j)条所规定的资料。
 
2 上市发行人可使用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2)(b)及(d)条所指定者不同的词汇,但有关词汇的意思必须明确,所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亦符合按照发行人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披露分部资料的规定:

(a)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c)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
 
(d)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3 上市发行人须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所载的分部资料规定,提供《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4)(b)条所规定的资料
 
4 若是首次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37A(1)至(3)条规定作出披露,则可省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对应数额。
 
5 上市发行人应在其会计政策附注或财务报表的其他附注中提供充份的说明,让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得以了解重要项目在财务报表内的处理方法。
 
6 本段所载各项的含意,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指引中所订明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