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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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曾(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对物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发行人股份的招股章程内,而且,发行人于上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中,有关资产并没有按有关估值数额(或其后的估值数额)列账,则发行人必须于上市后首份年报中披露以下额外资料:
(1) |
招股章程所载的物业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有关估值数额;及 |
(2) | 假如该等资产以有关估值数额(或其后的估值数额)列帐,损益表中将须披露额外扣除的折旧额(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