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5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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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董事仍然或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重要合约(于会计年度内或结束时仍然生效者)的详情。如无该等合约,则如实说明。

附注:
1 「重要合约」(contract of significance)是指就任何交易计算出来的百份比率(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4(9)条所界定)是1%或1%以上。
 
2 就帐目披露而言,若省略某项合约或安排的资料会改变或影响到依赖有关资料的人士所作的判断或决定,则该项合约或安排即被视为属上市发行人的「重要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