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上市规则修订
2024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
(日/月/年)
主题
第八十一次修订 23/09/2024 有关恶劣天气交易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八十次修订 01/01/2025 有关优化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七十九次修订 11/06/2024 有关库存股份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八十一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八十一次修订2024 年 9 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的安排。上述修订乃相应修订,以反映香港交易所在考虑市场对《有关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于恶劣天气下维持交易建议的谘询文件》作出的回应后,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刊发的总结。生效有关修订将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八十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八十次修订2024年4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4年4月19日刊发的《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引入了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6月刊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气候相关披露》制订的气候相关披露。
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九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九次修订2024年4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4年4月12日刊发的《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我们修订了有关《GEM上市规则》以(1)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及(2)引入相关框架规管库存股份的再出售事宜。
我们亦对《GEM上市规则》作出若干不涉及政策方向改变的轻微修订。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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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日/月/年)
主题
第七十八次修订 31/12/2023 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GEM上市规则》轻微修订 01/01/2024 有关GEM上市改革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七十七次修订 01/08/2023 有关中国发行人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七十六次修订 08/07/2023 有关《GEM上市规则》非主要及其他修订 31/12/2023 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七十五次修订 FINI推出日期 有关FINI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七十八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八次修订2023年12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3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GEM上市改革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修订」)。A部的修订列出《GEM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GEM改革上市规则修订」)包括:
1. 就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在GEM首次上市,推出新的「市值/收益/研发测试」;
2. 将GEM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缩短至 12 个月;及
3. 取消强制季度汇报规定,GEM发行人的其他持续责任亦改与主板发行人一致。
我们也于B部的修订列出就即将推出的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相关的《GEM上市规则》条文作出的轻微修订(「上市规则轻微修订」)。
生效有关规则修订将于以下日期生效:(a) 2024年1月1日 - GEM改革上市规则修订;及 (b) 2023年12月31日 - 上市规则轻微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七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七次修订2023年7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3年7月21日刊发的《建议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包括(1)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以反映近期中国内地监管规则调整;(2)对《GEM上市规则》作出其他修订,删除或修改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但已再无必要的条文,以使分别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及其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及(3)对《GEM上市规则》作出若干轻微修订,删除内容重复的条文、更新已过时的提述、修正文书错误或处理不一致的地方。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3年8月1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六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六次修订2023年6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3年6月30日刊发的《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GEM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包括(「无纸化上市规则修订」): 1. 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2. 上市发行人须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范围内,透过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及
3. 简化《GEM上市规则》附录。
我们亦提出若干不涉及政策方向改变的《GEM上市规则》的非主要及其他修订。生效有关修订将于将于以下日期生效:(1) 2023年7月8日 – 非主要及其他修订;及
(2) 2023年12月31日 – 有关无纸化上市规则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五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五次修订2023年6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已刊发资料文件,内容涵盖:• 《GEM上市规则》因应FINI的实施及运作而作出的相应修订(「相应修订」)。FINI (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是我们开发的崭新平台,以期藉此缩短香港上市新股现行「T+5」的结算周期,同时简化首次公开招股的结算程序;及
• 《GEM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轻微修订」)。
生效有关修订将于FINI推出日期生效、FINI推出日期将在适当时候公布。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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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年)
主题
第七十四次修订 01/01/2023 有关实施新的交易费结构的《GEM上市规则》条文修订 第七十三次修订 01/10/2022(轻微修订的生效日期)
01/01/2023(有关股份计划的修订的生效日期)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GEM上市规则》条文修订以及《GEM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第七十二次修订 28/05/2022 (仅为反映主板与GEM网站合并的轻微修订的生效日期);
05/08/2022 (所有其余修订的生效日期)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新条文而就股权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以及兼任保荐人事宜制定的《GEM上市规则》的修订;及《GEM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第七十四次修订
第七十三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三次修订2022年7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2年7月29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以及《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我们修订了有关《GEM上市规则》以(1)扩大《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的适用范围以涵盖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奬励计划;及(2) 修订该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以加强对股份计划的监管。我们亦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一项轻微修订,以令有关GEM发行人日后发行费用支付日期的规定与主板发行人一致。
生效有关股份计划的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而有关《GEM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将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二次修订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二次修订2022年4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刊发了一份概述以下内容的资料文件:• 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新条文而就股权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以及兼任保荐人事宜制定的《上市规则》的相应修订(“相应修订”);及 • 《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轻微修订”),包括反映主板与GEM网站合并的修订(“网站合并修订”)。
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2年8月5日生效,唯网站合并修订现预期于2022年5月28日生效,并以我们后续公布的最终生效日期爲准。2021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
(日/月/年)
主题
第七十一次修订 01/01/2022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以及《GEM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 第七十次修订 01/01/2022 有关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十九次修订 11/07/2021 有关新标题类别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十八次修订 03/07/2021 有关检讨《上市规则》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条文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七十一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一次修订2021年12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1年12月10日刊发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以及《上市规则》的轻微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我们修订了有关《GEM上市规则》为提升企业管治框架及推动上市发行人实践良好管治。主要修订包括:• 重新编排《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五的结构使其更流畅易读,并更改标题为「《企业管治守则》」;
• 规定董事会确保公司的文化与公司的目的、价值及策略一致;
• 新增有关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的额外规定,并规定发行人制定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的机制;
• 不再接受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要求发行人至少任命一名其他性别的董事。同时规定在董事会层面订立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实现性别多元化及在雇员层面作性别多元化相关的披露;
• 强制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规定股东通讯政策须包括双向交流的渠道;及
• 缩短《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1刊发时限,与年报同步刊发。
我们亦会对《GEM上市规则》作若干轻微修订,主要是更新若干提述以反映已生效的《GEM上市规则》条文、修正文书错误及将中英文本的用语划一。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2。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注:
1. 按《GEM上市规则》附录二十所载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所规定。
2. 新《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董事会因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为连任多年的独董而须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第七十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七十次修订2021年11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1年11月19日刊发的《有关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谘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我们修订了有关《GEM上市规则》以期优化及简化海外发行人1上市制度。主要修订包括:1. 引入一套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障;及
2. 就双重上市将部分有条件常见豁免编纳成规。
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注:
1. 在香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或成立的发行人。第六十九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六十九次修订2021年6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引入新的标题类别,以便利上市发行人发布以下电子公告表格:(i)股息、红股或红利发行;及(ii)纳入中央结算系统的债务证券的利息派发。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1年7月11日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六十八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第六十八次修订2021年5月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1年5月20日刊发的《检讨《上市规则》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条文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我们修订了有关《GEM上市规则》以期:1. 修订现时对个人发出公开声明的门槛;
2. 增设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公开声明;
3. 加强对个人发出公开声明后的跟进行动;
4. 加强受到公开制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披露规定;
5. 引入违反《GEM上市规则》的间接责任;
6. 界定何谓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
7. 取消现行禁止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的门槛;及
8. 令《主板上市规则》与《GEM上市规则》下相关人士的名单划一,并作出其他轻微修订。
生效有关修订将于2021年7月3日(星期六)生效。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2020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
(日/月/年)
主题
第六十七次修订 01/03/2021 有关债务证券发行计划的新标题类别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05/07/2021 有关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04/10/2021 有关网上展示文件及减少须展示文件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十六次修订 01/10/20 将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及上市发行人的一般豁免及原则编纳成规以及《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十五次修订 01/11/20 有关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十七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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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我们对《GEM上市规则》作出修订,以实施2020年12月18日刊发的《有关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网上展示文件及减少须展示文件类别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旨在:
1. 推出有关债务证券发行计划的新标题类别; 2. 推行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要求(i)新上市1的所有上市文件必须仅以电子形式刊发;及(ii)新上市的认购(如适用)仅可透过电子渠道申请(「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 3. 将若干文件须展示实体版本的规定改为网上刊发(「网上展示文件」);及 4. 减少发行人须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展示的文件种类(「减少须展示文件」)。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以下日期生效:
1. 2021年3月1日(星期一)- 有关债务证券发行计划的新标题类别的有关上市规则修订; 2. 2021年7月5日(星期一)- 有关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的有关上市规则修订;及 3. 2021年10月4日(星期一)- 有关网上展示文件及减少须展示文件的有关上市规则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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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陈翊庭 谨启
2020年12月
1 指新申请人申请股票(包括合订证券及预托证券)、债务证券和集体投资计划在联交所上市,而根据《上市规则》须提供上市文件,但不包括混合媒介要约。第六十六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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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20年8月28日刊发的「将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及上市发行人的一般豁免及原则编纳成规以及《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我们修订了有关《GEM上市规则》以期:
(a) 将有关下列事项的一般豁免编纳成规:
(i) 年度业绩及报告的刊发及分发;
(ii) 有关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发行红股及资本化发行的股东批准规定;
(iii) 在联交所及内地交易所双重上市的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代价比率计算方法;及
(iv) 在文件内注明股份代号。
(b) 将向新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授出豁免依据的一般原则编纳成规:
财务披露事宜
(i) 披露在业绩纪录期后所收购或将予收购的附属公司及业务的财务资料;
(ii) 海外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的财务资料披露;
(iii) 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
(iv) 中期及季度业绩及报告的刊发及分发;
购置事宜
(v) 航空公司购置飞机的实际代价的披露;
奖励计划
(vi)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分拆作独立上市时如何厘定其购股权计划限额;及
(vii) 在联交所及内地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发行人如何厘定其购股权计划的行使价。
(c) 对《GEM上市规则》作出多项非主要修订,令《GEM上市规则》条文更清晰,及将多项现时在指引信或上市决策中提供的行政指引编纳成规。
生效
修订内容将于 2020年10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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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陈翊庭 谨启
2020年8月第六十五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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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次修订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20年8月21日刊发的「检讨《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
• 增设最低发行金额1亿元的规定;
• 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明确指出其债券在香港的目标投资者市场仅限于专业投资者;
• 发行人须于上市当日在联交所网站刊发其上市文件;及
• 对《GEM上市规则》进行其他修订,提高对发行人及担保人持续责任的监督。
生效
《GEM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 2020年1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陈翊庭 谨启
2020年8月2019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
(日/月/年)
主题
第六十四次修订 01/07/20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六十三次修订 01/01/20 有关收回上市科批准GEM上市申请的权力的《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六十二次修订 01/10/19 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六十一次修订 06/07/19 有关上市委员会决定的覆核架构的《GEM上市规则》修订 第六十次修订 01/09/19 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建议的《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五十九次修订 01/03/2019 有关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及其他非主要的《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六十四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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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12月18日刊发的「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
• 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加设强制披露要求,包括:
‒ 载有董事会对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考量的董事会声明; ‒ 有关汇报原则「重要性」、「量化」及「一致性」的应用;及 ‒ 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 • 规定披露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 修订「环境」关键绩效指标,规定披露相关目标; • 将所有「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及 • 将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期限缩短至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
生效
有关修订将适用于发行人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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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12月第六十三次修订
关于《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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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关于上市委员会收回之前授予上市部审批GEM上市申请的权力而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一如2017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检讨创业板(GEM)及修订《创业板(GEM)规则》及《主板规则》的谘询总结〉所载者。
《GEM上市规则》现修订以使审批GEM上市申请的权力将交回GEM上市委员会。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10月第六十二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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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7月26日刊发的《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根据修订后的《GEM上市规则》:
(i) 有关借壳上市的修订
• 反收购行动(反收购) – 原则为本测试: 将指引信GL78-14原则为本测试的六个评估因素编纳成规(最后两项有所修改):
- 交易规模 - 目标资产质量 - 发行人业务性质及规模 - 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 - 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 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包括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进行(一般指36个月内)又或在其他方面互有关联的收购、出售及/或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 反收购 – 明确测试:修改明确测试,(i)使有关测试适用于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及(ii)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变动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建议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联交所亦可限制发行人不得在实际控制权(如原则为本测试中所载)转手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进行有关出售或作实物配发;
• 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借壳上市:将指引信GL84-15编纳成规,禁止透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而所得资金将用作收购及/或开展规模预计远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 极端交易:(i)将指引信GL78-14中的「极端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规定编纳成规,并将此交易类别更名为「极端交易」;及(ii)为可使用此交易类别的发行人增设合资格准则:(a)发行人须有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或(b)发行人须长时间(一般不少于36个月)受同一人控制或实际控制,而且有关交易不会令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有变;
• 反收购及极端交易的规定:修改《GEM上市规则》要求反收购或极端交易的收购目标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06及11.12A条(或第11.14条)的规定,并要求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第11.12A条除外)。若反收购是由不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的发行人提出,则收购目标亦须符合有足够公众人士感兴趣的规定;
(ii) 有关上市发行人持续上市准则的修订
• 《GEM上市规则》 第17.26条(足够业务运作):修订《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而非如现时有关条文所载「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其方可继续上市。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时,发行人集团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一般不包括在内(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公司的成员所进行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除外);及
• 《GEM上市规则》第19.82及19.83条(现金资产公司):(i)扩大《GEM上市规则》第19.82条有关「短期证券」的定义至包括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并将其更名为「短期投资」;及(ii)收紧《GEM上市规则》第19.83条项下的豁免,使豁免只限于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成员持有的现金及短期投资。
因为是次《GEM上市规则》修订而未能符合其中新的《GEM上市规则》第17.26或19.82条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于生效日期(即2019年10月1日)起计将会有12个月过渡期,让这些发行人有12个月时间去符合经修订后的《GEM上市规则》规定,减低是次修订对他们的影响。为免生疑问,过渡安排不适用于不符合现行《GEM上市规则》第17.26或19.82条规定的发行人,亦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后方不符合新《GEM上市规则》第17.26或19.82条规定的发行人。
有关发行人证券交易及/或投资、重大实物配发、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GEM上市规则》条文亦有作出其他修订。
生效
《GEM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 201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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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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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林瀚 谨启
2019年7月第六十一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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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1月18日刊发的「上市委员会决定的覆核架构」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1. GEM上市委员会有关 (i)仅因为新申请人不适合上市而拒绝其上市申请;(ii)取消上市资格;及(iii)施加若干纪律制裁的决定,只有一次覆核,而上市上诉委员会将予取消。
2. 由新设的独立覆核委员会(「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取代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及GEM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
3. 联交所将会刊发新GEM上市覆核委员会就非纪律事宜作出的决策。
4. 证监会可要求覆核任何事宜,包括由新的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5. 联交所设有过渡安排。所有在修订生效日期前展开纪律程序的纪律覆核聆讯及若干决策的所有非纪律覆核聆讯,将依循现时生效的《GEM上市规则》进行。
有关修订将于2019年7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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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7月第六十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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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5月24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根据修订后的《GEM上市规则》:
(a) 若发行人就个别财政年度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暂停买卖;
(b) 联交所于下述情况可能不会应用停牌规定:(i)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或(ii)发行人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已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意见的相关问题;
(c) 有关证券的停牌一般会持续,直至发行人解决了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保证核数师毋须再就该等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披露足够资料以令投资者可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评估为止;
(d) 若要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补救期或可延长,延长的期限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及
(e) 作爲过渡安排,若发行人停牌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对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补救期可延长至24个月。
生效
有关的《GEM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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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5月第五十九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九次修订
敬启者:
《GEM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9年2月1日刊发的「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其他非主要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 修订董事及监事以《上市规则》附录六A、六B或六C所载表格提交的声明及承诺:加入董事或监事须将其联络资料通知联交所的承诺;赋予联交所权力向监事索取资料;以及划一《主板规则》与《GEM规则》中有关董事及监事责任的规定;
• 简化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时提交文件的规定;
• 废除提交两类文件的规定:(i)仅供联交所记录在案之文件;及(ii)相关内容已公开之文件;及
• 作出《上市规则》的其他非主要修订及轻微修订。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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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9年2月2018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五十八次修订 01/01/19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五十七次修订 15/10/18 有关建议就飞机租赁活动给予豁免的《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第五十六次修订
01/08/18 有关除牌及《上市规则》其他修订的《GEM规则》的修订
第五十五次修订 03/07/18 有关上市发行人集资活动的《GEM规则》的修订
第五十八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58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8年7月27日刊发的《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的各项修订。
《上市规则》现修订目的如下:
• 提高董事会及/或提名委员会以及选举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透明度及问责;
• 提高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发行人之间关系的透明度;
• 提高评估潜在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独立性的准则;
• 提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及
• 要求提高股息政策的透明度。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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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8年12月第五十七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七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GEM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8年8月17日刊发的有关《建议就飞机租赁活动给予豁免》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可获豁免,毋须遵守一般适用于须予公布交易的特定披露,及╱或股东批准的规定。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10月15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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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8年8月第五十六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GEM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8年5月25日刊发的《有关除牌及《上市规则》其他修订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i) 新增一项除牌准则,让联交所可在发行人持续停牌12个月后将其除牌;及
(ii) 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证券发行人将可获得过渡安排。现行《GEM上市规则》将继续适用于现时已处于除牌通知期的发行人。所有其他发行人则须遵守新的《GEM上市规则》条文。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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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8年5月第五十五次修订
关于《GEM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五次修订
敬启者:
《GEM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GEM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8年5月4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集资活动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GEM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GEM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i) 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
- 禁止所有(个别计算或12个月(滚动计算)期内合计)会令累计价值摊薄效应达25%或以上的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特殊情况(例如发行人出现财政困难)除外;
(ii) 供股及公开招股:
- 规定所有公开招股须取得少数股东批准,除非有关新股是根据现有的一般性授权发行;
- 废除现时适用于关连人士担任供股或公开招股包销商的关连交易豁免;
- 规定发行人必须采用额外申请安排或补偿安排以处理在供股或公开招股中未被认购的股份;
- 当发行人在供股及公开招股中委聘包销商,该包销商必须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人士以及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连人士。此外,在发行人提供未被认购股份的补偿安排及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也可担任包销商;
- 如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作出额外申请,且该等申请加上其按股权比例所应得证券大于发行规模,相关超出发行规模的额外申请将不予受理;
(iii) 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权证或可换股证券:
- 禁止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权证;
- 规定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可换股证券时,其初步换股价不得低于配售时股份市价;
(iv) 其他《上市规则》修订建议,旨在加强有关股本集资所得款项用途的披露,及对股份分拆及红股发行实施额外规定,以确保维持有秩序的证券交易市场。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7月3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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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8年5月2017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五十四次修订 15/02/18 有关检讨创业板的《GEM规则》修订
第五十四次修订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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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7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创业板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i) 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
(ii) 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港元增至4,500万港元;
(iii) 新上市申请人的最低现金流规定由2,000万港元增至3,000万港元;
(iv) 推出强制公开发售机制,规定所有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公开发售部分须不少于其总发行规模的 10%,并设回拨机制,与《主板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划一;
(v) 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配售证券予核心关连人士、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以及其各自的紧密连系人须事先取得联交所同意;
(vi) 将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及
(vii) 将「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的名称改为「GEM」,以反映该市场是中小型公司专属市场的新定位。
此外,根据2017年9月15日刊发的《有关建议改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的联合谘询总结》,《创业板上市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订明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作为不具投票权的当然委员)不会出席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就个别个案首次或为覆核召开的会议。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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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7年12月2016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五十三次修订 25/07/2016 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第五十二次修订 13/06/2016 有关新增及修订标题类别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五十一次修订 于01/01/2016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中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部分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于01/01/2016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 01/01/2016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十三次修订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三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
因应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实施,发行人在联交所网站刊发文件的傍晚登载时段将由正常营业日下午4时15分改为下午4时30分开始,并于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由中午12时改为下午12时30分开始;
-
修订债券及结构性产品的标题类别;
-
取消有关提交申请版本的过渡安排(已失效);及
- 更新若干用词与《创业板上市规则》条号及修正印刷漏误。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6年7月25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6年6月-
因应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实施,发行人在联交所网站刊发文件的傍晚登载时段将由正常营业日下午4时15分改为下午4时30分开始,并于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由中午12时改为下午12时30分开始;
第五十二次修订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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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新增标题类别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涉及一项有关标题类别的修订 - 在「股本证券」下新增「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交易资料」。
为配合2016年6月推出的杠杆及反向产品,《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新增标题类别,以方便投资者在联交所的网站上取得杠杆及反向产品发行人所刊发的资料。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6年6月13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新增标题类别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6年6月第五十一次修订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中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部分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及其他《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页载有实施:(i) 于2014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谘询总结》;及(ii) 于2015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谘询总结》内建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重印页亦载有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
界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角色与职责;
-
厘清董事会有持续责任监察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
将有关每年检讨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作出披露的建议最佳常规(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守则条文(即「不遵守就解释」);
- 将有关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的建议最佳常规修订及提升至守则条文;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
规定发行人须在其年报或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阐述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是否已遵守《指引》所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修订《指引》中的引言,以提供更多汇报指引,令《指引》更接近国际准则;
-
将《指引》重新分类为两个主要范畴:A.环境 及 B.社会;
-
将《指引》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修改一般披露责任的措辞(如有关)以配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董事报告规定,该修订将载入《上市规则》并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
将《指引》中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修改《指引》中建议披露事宜的措辞,加入性别多元化的披露,令《指引》更符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国际标准;及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一年,并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委任);及
- 纠正《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印刷错误,重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为上市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以与《主板上市规则》一致。
生效
有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b) 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将分两阶段生效:
(i)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将《指引》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以及修改后的建议披露事宜,将于发行人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ii) 将《指引》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将于发行人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c)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6年1月-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及其他《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页载有实施:(i) 于2014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谘询总结》;及(ii) 于2015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谘询总结》内建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重印页亦载有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
界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角色与职责;
-
厘清董事会有持续责任监察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
将有关每年检讨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作出披露的建议最佳常规(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守则条文(即「不遵守就解释」);
- 将有关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的建议最佳常规修订及提升至守则条文;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
规定发行人须在其年报或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阐述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是否已遵守《指引》所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修订《指引》中的引言,以提供更多汇报指引,令《指引》更接近国际准则;
-
将《指引》重新分类为两个主要范畴:A.环境 及 B.社会;
-
将《指引》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修改一般披露责任的措辞(如有关)以配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董事报告规定,该修订将载入《上市规则》并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
将《指引》中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修改《指引》中建议披露事宜的措辞,加入性别多元化的披露,令《指引》更符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国际标准;及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一年,并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委任);及
- 纠正《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印刷错误,重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为上市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以与《主板上市规则》一致。
生效
有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b) 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将分两阶段生效:
(i)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将《指引》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以及修改后的建议披露事宜,将于发行人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ii) 将《指引》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将于发行人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c)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6年1月-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及其他《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页载有实施:(i) 于2014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谘询总结》;及(ii) 于2015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谘询总结》内建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重印页亦载有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
界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角色与职责;
-
厘清董事会有持续责任监察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
将有关每年检讨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作出披露的建议最佳常规(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守则条文(即「不遵守就解释」);
- 将有关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的建议最佳常规修订及提升至守则条文;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
规定发行人须在其年报或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阐述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是否已遵守《指引》所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修订《指引》中的引言,以提供更多汇报指引,令《指引》更接近国际准则;
-
将《指引》重新分类为两个主要范畴:A.环境 及 B.社会;
-
将《指引》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修改一般披露责任的措辞(如有关)以配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董事报告规定,该修订将载入《上市规则》并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
将《指引》中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修改《指引》中建议披露事宜的措辞,加入性别多元化的披露,令《指引》更符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国际标准;及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一年,并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委任);及
- 纠正《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印刷错误,重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为上市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以与《主板上市规则》一致。
生效
有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b) 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将分两阶段生效:
(i)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将《指引》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以及修改后的建议披露事宜,将于发行人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ii) 将《指引》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将于发行人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c)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6年1月-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2015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五十次修订 01/04/2015 有关参照新《公司条例》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检讨《上市规则》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及其他非主要/轻微的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五十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03/2015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参照新《公司条例》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检讨《上市规则》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
以及其他非主要/轻微的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于今年2月刊发的有关参照新《公司条例》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检讨《上市规则》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以及其他非主要/轻微的修订建议的谘询总结内所述建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有关财务资料披露的修订
-
使《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相应条文中有关财务资料的披露规定与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披露条文一致;
-
精简披露规定及删除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重复的规定;
- 新增规定以规范发行人修改已刊发的财务报告或其业绩公告内载有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前期调整;
与财务资料的披露规定无关的修订
-
因应新《公司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后而作出的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及
- 不涉及改变政策方向的轻微规则修订。
生效
有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如下:
(a) 经修订后的第十八章有关初步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报的财务资料的披露规定,将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期间;
(b) 经修订后的第七章有关上市申请、反收购行动、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内的会计师报告的披露规定,将适用于汇报的最近期结束的期间为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会计期间;
(c) 除上文(a)及(b)段提及的修订外,其他的修订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发行人可提早采纳有关上文(a)及(b)段的规则修订。然而,发行人不应早于新《公司条例》第9部「帐目及审计」的生效日期采纳相关的修订规则。新《公司条例》第9部适用于由2014年3月3日(即新《公司条例》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报告年度。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上文(a)至(c)段的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5年4月-
使《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相应条文中有关财务资料的披露规定与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披露条文一致;
2014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四十九次修订 01/07/2014 关于关连交易及「关连人士」和「联系人」定义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八次修订 01/04/2014 有关新增标题类别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七次修订 03/03/2014 有关上市年费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九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21/03/2014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四十九次修订
关于关连交易及「关连人士」和「联系人」定义
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于今年3月刊发的《检讨关连交易规则之谘询总结》及《建议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划一关连人士及联系人定义之谘询总结》内所述建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关连交易
- 简化第二十章内规则的用字;
- 豁免与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 删除涉及合资格关连人士的「合资格地产获免」;
- 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剔除仅与发行人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连的人士;
- 从「联系人」的定义中,剔除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前提是关连人士于此等计划的权益合共少于30%,而相关计划是为广泛参与者而设立;
- 从「30%受控公司」的定义中,剔除任何由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合共持有少于10%权益(不计透过发行人间接持有的权益)的公司;
- 从「关连交易」的定义中,剔除以下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而控权人于该等交易中是(或将会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
任何涉及向第三方出售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而一名发行人层面的控权人是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
- 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收购或出售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而一名附属公司层面的控权人是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及
- 现时《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3(1)(b)条第ii至iv段所述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 将适用于全面豁免关连交易的金额上限由100万港元提高至300万港元;
- 删除以交易金额不得超过1%上限作为提供或收取消费品或消费服务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的条件;
- 豁免以下交易:发行人就董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赔偿责任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或就该等责任替董事购买保险;
- 关于涉及选择权安排的关连交易:
-
除非发行人在终止选择权一事上没有酌情权,否则终止选择权时须采用如同行使选择权时一样的分类方法;及
- 为转让、不行使或终止选择权增设替代交易分类规定;
- 修订有关核数师确认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文,使其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刊发的相关《实务说明》所载条文一致;
- 阐明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关连交易所给予的意见亦须包括以下事宜:关连交易是否按一般商务条款以及在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进行;
「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
- 将第一章内「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分别易名为「核心关连人士」及「紧密联系人」; 及
-
就以下事宜应用第二十章内「关连人士」及/或「联系人」的定义:
- 第十九章内有关反收购行动的规定,此等规定将会涵盖向新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收购重大资产;
- 重大公司行动(例如:自愿撤回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更新一般性授权)、分拆上市建议及需获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约,而控股股东或董事及其联系人在该等事宜的决议案上不能投票;
- 按第二十三章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期权;
- 就新上市申请而言,保荐人须确认其是否属新申请人之关连人士;
- 就上市发行人进行的关连交易而言,独立财务顾问须确认其是否属交易对手方的联系人,或持有交易对手方之联系人超过5%权益;及
- 其他《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而当应用第二十章「关连人士」及「联系人」的定义是由关连交易规定延伸推展出来。
有关修订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修订后的第二十章。
请按此浏览有关关连交易的相应《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关连人士」及「联系人」定义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4年3月第四十八次修订
更新日期: 14/03/2014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四十八次修订
有关新增标题类别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若干有关标题类别的修订。
我们以下列标题类别取代标题 “海外监管公告” 及 “其他”:
- 其他 - 业务发展最新情况
- 其他 - 企业管治相关事宜
- 其他 - 诉讼
- 其他 - 杂项
- 其他 - 营运业绩最新情况
- 海外监管公告 -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 海外监管公告 - 业务发展最新情况
- 海外监管公告 - 企业管治相关事宜
- 海外监管公告 - 证券发行及相关事宜
- 海外监管公告 - 其他
- 海外监管公告 - 营运业绩最新情况
我们亦新增一项有关“公司状况变动及委员会╱公司变动”的标题类别:
- 更换股份过户登记处/登记代理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4年4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新增标题类别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4年3月第四十七次修订
更新日期: 28/02/2014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七次修订
因应新《公司条例》的实施作出有关上市年费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因应新《公司条例》的实施作出有关上市年费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订明: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后不再有面值(「无面值事件」),则使用紧接无面值事件之前用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面值(「每股名义面值」)作为计算无面值事件后的上市年费。若发行人于无面值事件后分拆股份,进行分拆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名义面值须相应调整,但最少须为0.25港元;及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并无面值,计算上市年费时每股面值概视为0.25港元,这做法贯彻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对于并无每股面值或每股面值少于0.25港元的发行人的应用。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4年3月3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年费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4年3月2013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四十六次修订 01/10/2013 配合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五次修订 01/09/2013 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四次修订 01/01/2013 有关上市公司披露内幕消息的持续责任获赋予法定效力后的相应《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01/01/2013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第四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9/2013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六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涉及:
(i) 为配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2日刊发的《有关监管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谘询总结》所建议的新保荐人监管规定而作出的规则修订;及
(ii)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新保荐人监管规定
- 确保《创业板上市规则》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7段的内容一致;
- 要求申请版本大致完备;
- 因申请版本或其他相关文件被视为非大致完备而被联交所发回的上市申请,施加8星期禁止申请期的规定,及为被发回的上市申请设立加快覆核程序;
- 执行建议中于指定时限内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申请版本(见相关过渡安排)及聆讯后资料集;
- 推出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的内容及登载要求;及
- 精简新上市申请的文件要求。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修正印刷漏误;及
- 澄清及/或更新相关释义、用词及援引。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相关过渡安排请参閲联交所2013年7月23日的公告。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3年9月第四十五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8/2013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五次修订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中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
《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 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中新增守则条文,以订明(作为「不遵守就必须解释」的规定)发行人应制定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政策;及
- 新增规定,订明若发行人已订立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应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有关提名委员会的部分载列其为执行政策而订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3年9月第四十四次修订
有关上市公司披露内幕消息的持续责任获赋予法定效力后的相应《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31/12/2012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四次修订
发行人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纳入法例后
《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应条文的修订
我们已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以:
- 减少《创业板上市规则》与落实披露内幕消息法定责任的《2012 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重覆及重叠;
- 删除将成为法例的现有持续披露责任;
- 就删除这些核心条文作出相应修订;及
- 引入「短暂停牌」的概念。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发行人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责任纳入法例后《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应条文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2年12月《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更新日期: 31/12/2012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四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及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及落实2012年8月31日所刊发《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谘询总结》内建议的修订。
实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我们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修正印刷漏误;
- 澄清及/或更新相关释义、用词及援引;及
- 在适当情况下采用浅白用词。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 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列入建议常规;及
- 鼓励发行人汇报环境及社会事宜。
生效
各项《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适用于发行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后的财政年度。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实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2年12月2012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四十四次修订 适用于发行人截至31/12/2012
后的财政年度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三次修订 01/01/2012 及
01/04/2012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二次修订 01/01/2012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01/01/2012 有关物业估值规定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12/2012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四十四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及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及落实2012年8月31日所刊发《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谘询总结》内建议的修订。
实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我们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修正印刷漏误;
- 澄清及/或更新相关释义、用词及援引;及
- 在适当情况下采用浅白用词。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 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列入建议常规;及
- 鼓励发行人汇报环境及社会事宜。
生效
各项《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适用于发行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后的财政年度。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实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2年12月第四十三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3/2012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三次修订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我们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 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发行人董事会人数三分一。发行人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此项规定;
- 规定发行人设立订有具体职权范围的薪酬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及大部分成员均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规定发行人在其网站登载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 规定发行人在联交所网站及其自设网站登载其组织章程文件;
- 增设《企业管治报告》适用的新增及经修订披露规定。
生效
各项修订将于2012年4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企业管治检讨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2年3月第四十二次修订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30/12/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二次修订
有关物业估值规定及检讨《企业管治守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我们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物业估值规定
-
申请人方面:
- 要求就物业业务及非物业业务设立不同估值规定;
- 就物业业务而言,除帐面值少于申请人资产总值 1% 的物业权益外,所有物业权益都须进行估值。毋须估值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合 计不得超过申请人资产总值的 10%。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市值低于申请人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 5%,则容许在上市文件内以摘要方式披露;
- 就非物业业务而言,只有帐面值占申请人资产总值 15% 或以上的物业权益方须进行估值;及
- 就开采业务而言,若开采业务及辅助物业权益被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毋须另作独立估值。
-
发行人方面:
- 删除收购或出售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物业估值规定;
- 就收购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而言,如被收购或出售的公司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少于发行人资产总值 1%,该项物业权益毋须进行估值。毋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帐面值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资产总值 的 10%;及
- 就开采业务而言,若开采业务及辅助物业权益被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毋须另作独立估值。
- 强调董事职责及为董事提供实际有用的指南;
- 删除公司秘书须为通常居于香港人士的规定,以及增订要求公司秘书 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参加不少于15小时相关专业培训的规定;
- 删除要求发行人于附属公司董事行使发行人股份期权后刊发 「翌日披 露报表」 的规定;
- 容许主席豁免若干指定程序及行政事宜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 澄清有关投票结果的披露规定;
- 取消董事可就其占有权益的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的 5% 权益豁免;
- 要求披露董事或监事退任或被罢免的资料;
- 要求披露行政总裁被委任、辞任、调职、退任或被罢免的资料;
- 要求披露有关董事欺诈、违反责任或其他有违诚信的不当行为的所有民事判决的资料;
- 澄清有关制裁的披露规定;
- 增订条文,规定任何有关委任核数师或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建议均须于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
- 要求在有关主要交易或关连交易的通函内载有发行人任何候选董事及其联系人占有与发行人相互竞争权益的资料;
- 要求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内具名披露行政总裁的薪酬;及
- 要求提供发行人授权代表的详细联络资料。
生效
各项修订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物业估值规定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企业管治检讨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2月-
申请人方面:
有关物业估值规定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30/12/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二次修订
有关物业估值规定及检讨《企业管治守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我们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物业估值规定
-
申请人方面:
- 要求就物业业务及非物业业务设立不同估值规定;
- 就物业业务而言,除帐面值少于申请人资产总值 1% 的物业权益外,所有物业权益都须进行估值。毋须估值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合 计不得超过申请人资产总值的 10%。若估值师厘定物业权益的市值低于申请人须估值的物业权益总值的 5%,则容许在上市文件内以摘要方式披露;
- 就非物业业务而言,只有帐面值占申请人资产总值 15% 或以上的物业权益方须进行估值;及
- 就开采业务而言,若开采业务及辅助物业权益被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毋须另作独立估值。
-
发行人方面:
- 删除收购或出售在联交所上市公司的物业估值规定;
- 就收购或出售非上市公司而言,如被收购或出售的公司的物业权益帐面值少于发行人资产总值 1%,该项物业权益毋须进行估值。毋须进行估值的物业权益的帐面值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资产总值 的 10%;及
- 就开采业务而言,若开采业务及辅助物业权益被视为一项业务或营运实体进行估值,则辅助开采业务的物业权益毋须另作独立估值。
- 强调董事职责及为董事提供实际有用的指南;
- 删除公司秘书须为通常居于香港人士的规定,以及增订要求公司秘书 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参加不少于 15 小时相关专业培训的规定;
- 删除要求发行人于附属公司董事行使发行人股份期权后刊发 「翌日披 露报表」 的规定;
- 容许主席豁免若干指定程序及行政事宜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 澄清有关投票结果的披露规定;
- 取消董事可就其占有权益的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的 5% 权益豁免;
- 要求披露董事或监事退任或被罢免的资料;
- 要求披露行政总裁被委任、辞 任、调 职、退任或被罢免的资料;
- 要求披露有关董事欺诈、违反责任或其他有违诚信的不当行为的所有民事判决的资料;
- 澄清有关制裁的披露规定;
- 增订条文,规定任何有关委任核数师或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建议均须于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
- 要求在有关主要交易或关连交易的通函内载有发行人任何候选董事及其联系人占有与发行人相互竞争权益的资料;
- 要求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内具名披露行政总裁的薪酬;及
- 要求提供发行人授权代表的详细联络资料。
生效
各项修订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物业估值规定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企业管治检讨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2月-
申请人方面:
2011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四十一次修订 11/11/2011 有关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次修订 20/06/2011 有关除权交易与股东批准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九次修订 07/03/2011 有关更改交易时间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八次修订 01/02/2011 有关《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总结》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七次修订 01/01/2011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第三十五次修订 01/02/2011 有关混合媒介要约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四十一次修订
更新日期: 21/10/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一次修订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有关落实于2011年10月21日刊发《有关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的上市规定的谘询总结》的建议之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
- 以较浅白文字陈述《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条文;
- 将《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定义一致;
- 现行的发行人资格准则大致维持不变;
- 简化申请及审批程序;
- 由现时具体指定上市文件须披露哪些资料,改为规定申请人须载有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债务证券所惯常提供的资料;及
- 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条文中删去不适用于仅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债务证券者。
生效
修订自2011年11月1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0月21日第四十次修订
更新日期: 20/05/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四十次修订
除权交易与股东批准
我们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 以防止股份在未经股东批准前进行除权买卖。
- 记录日期须设定为股东批准日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即至少提供一个交易日作附权买卖)。
- 至少要有一个最后的附权交易日在股东大会之后。
- 建议中的修订将适用于所有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有条件权益。
生效
修订自2011年6月20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除权交易与股东批准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5月第三十九次修订
更新日期: 28/01/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三十九次修订
有关更改交易时间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由2011年3月7日起,香港交易所将延长旗下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时间,包括将交易时段提前开始及缩短午休时段(分两阶段实行)。重印各页涉及为配合延长交易时间而对下列上市事宜作出的规则修订:
- 发行人在创业板网页刊发公告的登载时段;
- 发行人刊发其月报表的时限;
- 有关可提早行使的结构性产品的行使时间分界线;及
-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及截止过户安排的实行时间。
生效
上述各项修订将于2011年3月7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月28日第三十八次修订
更新日期: 21/01/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三十八次修订
有关《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总结》
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
重印各页涉及为落实于2011年1月21日刊发的《建议修订有关合资格地产收购及成立合营公司的规定之谘询总结》内的建议而作出的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 将合资格地产收购豁免范围扩大至涵盖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在内地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现行豁免仅适用于收购香港土地的交易)。至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收购政府土地的交易,若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新订条文所述的准则,也会个别考虑其豁免申请;
- 删除被认为不切实际或繁琐的豁免条件,包括:(i) 以合营方式进行的合资格地产收购中,有关该合营公司融资及利润分派安排的限制;及(ii) 发行人与合资格关連人士共同进行任何合资格地产收购之前,须先取得股东的年度一般授权的规定;
- 将就合资格地产收购成立合营公司的资讯披露,由在年报披露加快至在订立交易时刊发的公告及通函中披露;
- 豁免合资格地产收购遵守物业估值的规定;及
- 如合营公司开展的项目属单一目的,且是发行人日常业务中属收益性质的项目,豁免将成立合营公司视作《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须予公布的交易所指的交易。
生效
上述各项修订将于2011年2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月21日第三十七次修订
更新日期: 15/12/2010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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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
重印各页涉及删除要求发行人将若干类文件印刷本呈交联交所存档的规定。
生效
上述修订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0年12月15日第三十五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01/2011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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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次修订
有关混合媒介要约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规则修订:
- 使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条例(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9A条的类别豁免生效。此类别豁免容许股本证券及债权证发行人进行公开要约时,可在并无提供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情况下发出印刷本申请表格,惟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及
- 增辟电子呈交视窗的栏目,加入新标题类别,以便发行人刊登混合媒介要约的相关公告。
随函附上存档指示。
生效
修订将于上述类别豁免纳入法例时生效,预期为2011年2月1日。
请按此浏览有关混合媒介要约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1年1月2010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三十六次修订 15/12/2010 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四次修订 03/06/2010 有关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及矿业公司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三次修订 01/02/2010 有关建议加快供股及公开发售程序谘询总结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二次修订 01/01/2010 有关公告刊发后始审阅的新机制踏入第二阶段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10/12/2010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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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次修订
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
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的规则修订包括:-
- 准许内地注册成立的发行人采用内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及
- 准许经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发行人提供服务时,采用内地审计准则。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生效
修订自2010年12月15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太平绅士 谨启
2010年12月第三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20/05/2010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三十四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 为落实今年5月刊发的谘询总结文件内的建议而作出的规则修订;前述的谘询总结文件包括:《建议修订关连交易规则的谘询总结》、《建议修改有关上市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规定的谘询总结》及《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及
- 轻微的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关连交易
- 豁免以下交易:若涉及交易的人士仅在附属公司层面与发行人有关连,而有关附属公司的规模相对发行人而言并不重大;
- 豁免上市发行人与主要股东(为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之间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
放宽最低豁免水平之百分比界线:
- 就获全面豁免的交易而言,如交易涉及的关连人士仅在附属公司层面与发行人有关連,有关界线水平将由0.1% 修订为1%;及
- 就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的交易而言,有关界线水平将由2.5%修订为5%;
- 扩大最低豁免水平条文的应用范围至发行人附属公司发行证券(即「视作出售交易」);
- 豁免以下财务资助交易:若发行人向关连人士(发行人为其股东者)提供财务资助,而有关财务资助乃按一般商务条款及根据发行人持股比例提供,而发行人只须就其个别资助承担责任;
- 豁免以下出售交易:若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附属公司权益,而该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纯粹因其与该附属公司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3(1)(b)条所述的关系而成为控权人;
- 扩大豁免范围以至涵盖以下交易:发行人为本身业务向关连人士购买消费品或消费服务,而有关消费品或消费服务有公开市场,并且定价亦具有透明度;
-
透过下列方式限制非全资附属公司成为关连人士:
-
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剔除以下非全资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与发行人之所以有关连,纯粹是因为(i)它属另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或(ii) 它属一名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及
- 就以下集团内部交易引入豁免:「关连附属公司」(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11(5)条)与其附属公司的交易;或「关连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
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剔除以下人士:
-
创业板发行人的「管理层股东」;
- 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及
- 就非中国发行人而言,「中国政府机关」;
-
从「联系人」的定义中剔除以下人士:
- 「被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此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所谓「被投资公司」,即指由关连人士及/或任何与该关连人士有紧密关系的人士所个别或共同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及
- 由「被投资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被投资公司」的附属公司除外),及该受控公司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此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 扩大「联系人」的定义以至涵盖关连人士的亲属拥有重大控制权的公司;及
- 清楚说明年度审阅规定是适用于那些根据关连交易规则而须遵守申报及披露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
通函及上市文件
- 就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通函提供选项,容许(i)发行人披露所出售项目的财务资料;及(ii)由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对财务资料进行审阅。该等新规定在现行要就发行人集团提供会计师报告(另于附注内独立披露所出售项目)的规定以外提供其他选择;
- 放宽收购通函的汇报期间。根据新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汇报期间将涵盖通函日期前至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而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的结束日期须距通函日期不超过六个月;
- 容许发行人在通函或上市文件内以提述方式提供先前曾刊发的财务资料;
- 就中国及海外的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而言,删除须披露有关它们的组织文件条文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管制条文的规定及相关的文件备查规定;
- 就涉及收购及出售事项的须予公布交易,容许有关收购及出售事项各按所属交易类别厘定适用的通函内容规定,而毋须按两者数额较高者来分类及符合该等通函内容规定;
- 规定交易通函的营运资金充足声明须将有关交易的影响考虑在内;
- 删除须披露扩大后集团的合并财务资料的规定;
- 容许中国发行人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才发送通函,但须根据《中国公司法》的限期前发出该通知;
- 要求在通函内披露有关董事会通过关连交易的会议纪录资料,以取代向联交所存档的规定;
- 删除发行人须在21日限期内发送通函的规定(属参考性质的通函除外),并规定发行人须披露预计发送通函的日期以及任何延误;
- 就参考性质的通函而言,将发送期限由按历日计改以按营业日计;及
- 使董事责任声明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6条的一般披露准则趋于一致。
矿业公司
- 允许公司具有至少其中一项有意义的组合上市:后备资源量组合或控制资源量组合;
- 要求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须证明其有权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 要求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须证明:其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來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
- 要求矿业公司新申请人须在其上市文件内载有有关储量及资源量的独立技术报告(即「合资格人士报告」);
- 要求尚未开始投产的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披露生产施行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
- 要求矿业公司须就已归类为主要 (或以上级别) 的交易的收购或出售矿产或石油资产,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并载于有关的股东通函内;如属主要(或以上级别)的收购,矿业公司须连同「合资格估算师」编制的估值报告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 要求上市发行人须就有关收购矿产或石油资产,并已归类为主要 (或以上级别) 的交易,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及估值报告,以便载于致股东的通函内;
- 要求矿业公司及上市发行人须公开披露储量及资源量的详情,并于每年一次的年报内更新其储量及资源量;
- 要求矿业公司须于其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载有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矿产勘探、开发及开采活动的详情,以及此三类活动的开支摘要;
- 要求合资格人士报告须根据认可的《报告准则》编制,本交易所或会准许其他报告准则所作的编制,惟须提供与《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对照;及
- 要求估值报告须根据《CIMVAL》或《VALMIN规则》或《SAMVAL规则》而编制。
其他
- 将供股及公开发售的认购期,由按历日计改以按营业日计;此修订乃2010年2月执行了有关加快供股及公开发售程序的建议所需的连带修订;
- 将《创业板上市规则》内提及物业估值准则之处更新为《香港测量师学会物业估值准则》及《国际估值准则》;及
- 修正较早前的印刷漏误。
生效
各项修订将自2010年6月3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关连交易规则的修订条文。
请按此浏览有关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规定的修订条文。
请按此浏览有关矿业公司规定的修订条文。
请按此浏览有关其他《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10年5月第三十三次修订
更新日期: 18/12/2009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三十三次修订
加快供股程序
另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78条亦增设附注,规定在供股的情况下,发行人须在截止过户前提供至少兩个交易日可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该兩个交易日毋须为連续的交易日;如期间某个交易日当天有交易中断者,则该交易日便不计算在内)。有关修订落实今年12月刊发的《建议加快供股及公开发售程序的谘询总结》的建议。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生效
各项修订将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09年12月第三十二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10/2009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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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次修订
公告刊发后始审阅的新机制踏入第二阶段
公告刊发后始审阅此一新机制于2009年1月1日开展第一阶段。在此之前,联交所曾于2008年1月就新机制进行谘询,获得市场人士支持,并于2008年11月刊发有关谘询总结。
联交所在2008年刊发有关谘询总结已表示,待市场准备就绪及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批准后,其将全面终止预先审阅公告。按照建议中的时间表,新机制第二阶段将由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的公告。至于余下所有其他公告类别,将会于实施第二阶段后12个月,亦即是在新机制实施到最后阶段时就不用再由联交所预先审阅。
鉴于市场人士支持新机制及发行人能够顺利过渡新机制的第一阶段,我们将由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机制的第二阶段。
随函附上存档指示。
生效
修订将自2010 年1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公告刊发后始审阅的新机制踏入第二阶段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09年10月2009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三十一次修订 01/10/2009 及 02/11/2009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于2009 年10月1日生效的为费用或收费部份;于2009 年 11月2日生效的为简化存档部份)
第三十次修订 01/09/2009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第二十九次修订 01/04/2009 与检讨《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八次修订 01/01/2009 与《2008年综合谘询文件中所载建议的谘询总结》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三十一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10/2009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三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简化存档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以简化上市发行人额外股本证券上市的存档规定。有关修订落实今年10月刊发的《建议修改股本证券上市有关存档及核对清单规定的谘询总结》的建议。
涉及收费的修订
附录九亦经已修订,以取消向具有超过一类股本证券上市的发行人征收额外收费(即发行人使用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超过一幅证券查询版面时所须征收的额外收费);此外,修订后的附录九亦阐明向本交易所支付的所有费用或收费(包括首次上市费和上市年费)均须为除税后及已扣除所有其它税项和征费的净额。
生效
简化存档规定的各项修订将自2009年11月2日起生效。
涉及收费的各项修订,则已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简化存档规定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涉及收费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09年10月第三十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08/2009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三十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18(3)(a)条已作修订,正式重新更改「披露易」电子登载系统就发布大部分公告而言的营运时间,使其能够配合今年3月23日中止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后的交易时间。
自行建造的资产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须予公布交易的规则已作修订,凡发行人进行一连串交易以兴建、发展或翻新作为在日常业务中自用的资产时,若要引用合并计算规定的唯一原因是该一连串交易构成一较大资产的各个部分,则合并计算的规则将不适用。此项修订乃执行《2008年综合谘询文件》事宜15的建议,有关谘询总结已于今年7月刊发。
生效
各项修订将自2009 年9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自行建造的资产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09年8月第二十九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03/2009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敬启者﹕
订户通知
第二十九次修订
检讨《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条规则中有关于禁止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禁止买卖期经已修订。根据修订,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全年财务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为60日,而半年度及其他中期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则为30 日。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6(a)条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随同附上存档指示。
生效
此项修订将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09年3月第二十八次修订
更新日期: 31/12/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八次修订
2008 年综合谘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继2008年11月28日刊发《2008 年综合谘询文件中所载建议的谘询总结》后, 现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当中涉及对《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持续上市责任的条文所作的修订,以及为厘清《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内容而作出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涉及以下15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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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站与股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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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收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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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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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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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行红利证券方式发行拟上市的新一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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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联交所预先审阅上市发行人公开文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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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股本变动的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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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定──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的公告以及供股中分配供额外认购股份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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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一有关主要附属公司重大摊薄与视作出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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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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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董事有关及由董事作出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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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业公司享有的豁免编纳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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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购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
检讨董事及监事的声明及承诺
-
检讨《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使用网站与股东通讯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以:
-
增设一项程序,准许上市发行人在符合该项程序的情况下,便可视股东已同意,上市发行人可纯粹以透过上市发行人网站的方式来向其提供公司通讯;及
- 订明在向股东发送公司通讯上,有关明确和正面确认的规定除适用于使用电子形式(如电邮有关公司通讯或其超连结给股东)外,同时亦适用于使用电子格式(如以光碟形式)发送公司通讯给股东。
资料收集的权力
新增一《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正式订明联交所向发行人收集资料的权力。
合资格会计师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合资格会计师的规定已被删除;联交所修订了附录十五《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中有关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具体说明董事有责任去每年检讨财务汇报职能方面人手是否充足,以及说明审核委员会的监察角色。
保荐人的独立性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要求保荐人在呈交5A上市申请表格之日至上市之日为止的期间均具独立性。
以发行红利证券方式发行拟上市的新一类证券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订明若以发行红利证券方式发行新一类证券,而该新一类证券涉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则有关在上市时的证券持有人最低数目及分布的规定并不适用,惟前提是发行人的现有上市股份并非集中于数名股东手上。
检讨联交所预先审阅上市发行人公开文件的处理方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以:
-
删除须予披露交易须刊发通函的规定;
-
落实分阶段推行逐步减少预先审阅上市发行人不同类别公告的方针, 并就监管层面上一般不会引起重大关注的日常事宜所刊发的通函,删除《创业板上市规则》内有关通函须经联交所预先审阅的规定;这类通函包括就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组织大纲及╱或章程细则而刊发的通函,及有关上市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的说明函件;及
- 将现时联交所预先审阅重大交易或安排的通函的做法编纳成规。
已发行股本变动的披露事宜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订明上市发行人须:
-
就已发行股本变动向联交所呈交「翌日披露报表」(Next Day Disclosure Return):部分情况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前呈交,而其他情况的呈交时间,则视乎是否触及5%的最低界线水平及若干其他准则(如合并计算);
-
将「翌日披露报表」与现有的「股份购回报告」合并;
-
呈交「月报表」,定期更新上市发行人股本及其证券的其他变动的资料(包括日后发行股份的责任及承诺);及
-
在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任何股份期权后,尽快刊发公告。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要求发行人须:
-
额外披露其他信息项目,将有关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的公告的披露常规编纳成规;及
- 在供股或公开招股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内披露分配供额外认购股份的基准。
这些修订旨在将过往有关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不论是否涉及一般性授权)的公告的披露常规编纳成规,以及要求发行人在供股或公开招股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内披露分配供额外认购股份的基准。
划一有关主要附属公司重大摊薄与视作出售的规则
联交所已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将有关主要附属公司重大摊薄及视作出售方面的规定划一,以使上市发行人在规模测试达25%(即主要交易的界线水平)时,方须取得股东同意,以及可接受股东的书面批准以替代举行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强制规定上市发行人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所有议决事项均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此外,《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已新增一守则条文,订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上市发行人应在大会举行前至少足20个营业日向股东发送通知,而就所有其他股东大会而言,则应在大会举行前至少足10个营业日发送通知。
与董事有关及由董事作出的信息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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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使过往仅在董事或监事获委任或调职时才须披露的资料,今后将要在董事或监事在任期间定期或持续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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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假如法律禁止披露,则发行人毋须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条文披露有关董事及监事的资料;
-
要求披露董事及监事当前及过去(过去三年内)于香港及╱或海外上市的所有公众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
-
要求披露董事的专业资格;
-
额外提述法定条文;及
- 阐明:只要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0(2)条(m)段所载的三类罪行中任何一类(而非全部)罪行被定罪,即产生披露责任。
将物业公司享有的豁免编纳成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修订,正式订明:活跃从事物业发展作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发行人,在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向政府或政府控制机构收购香港土地或物业发展项目时,如属某些情况下的收购,则可获有条件豁免遵守有关寻求股东批准的规定。
在收购情况下的信息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新增一条文,正式订明:联交所可授予上市发行人豁免,准许上市发行人在稍后掌握有关资料后,才于补充通函内刊发有关其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若干指定资料。
检讨董事及监事的声明及承诺
董事及监事声明及承诺已修订如下:
-
各种指定的声明及承诺表格内有关董事或监事履历资料的问题已经删除;
-
有关法定声明的规定已经删除;
-
有关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上市的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所载有关董事及监事的资料,不少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0(2)条所规定披露的内容;及
- 董事的承诺经修订后明文订明联交所向董事收集资料的权力,并纳入有关送达纪律程序文件的详细条文。
检讨《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修订如下:
-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52(4)条所载的「交易」或「买卖」一词新增三种例外情况;
-
将董事买卖上市发行人证券的「禁止买卖」期加长:由上市发行人的财政期间结束时开始,直至上市发行人刊发有关业绩公告之日止;
-
加入一条附注,厘清「股价敏感资料」一词在《标准守则》内的含义;及
- 就发行人回覆董事交易要求的时间以及董事获准交易后进行交易(如他作此选择)的时间设限。
随同并附上存档指示。
生效
各项修订将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12月-
使用网站与股东通讯
2008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七次修订 01/09/2008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
第二十六次修订 01/07/2008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五次修订 26/05/2008 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有关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四次修订 10/03/2008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及登载公告事宜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经修订规则的中文版只有无标记显示版本) (于2007年7月9日生效的为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部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的为登载公告部分) 第二十七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9/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七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载有联交所于2008年1月刊发《有关〈上市规则〉修订建议的综合谘询文件》内征求公众意见的各项非主要修订内容的定稿,但修订规则尚待执行。有关修订包括进一步减少发行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向联交所呈交的印刷本数目 。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08年9月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9月第二十六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6/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六次修订
有关创业板进一步发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将创业板进一步发展为第二板及转板到主板上市的踏脚石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若干修订,以反映其新的定位,但创业板大致维持原有架构。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载列如下:
-
根据新的数量化上市要求,申请人在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合计不得少于2,000万元;
-
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已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科,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仍保留监察、处理上诉及制定政策的责任;
-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更紧贴主板的市场;及
-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程序已予简化,另于第九章加入新条文,以载列转板上市的适用规则。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另本交易所在2008年5月2日所发布的公告中,载有有关新上市申请,和符合经修订后关于公众持股量要求的过渡安排。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进一步发展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6月-
根据新的数量化上市要求,申请人在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合计不得少于2,000万元;
第二十五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4/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五次修订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有关更改「披露易」电子登载系统的营运时间以配合推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6.18(3)(a)条已作修订,使「披露易」电子登载系统就发布大部分公告而言的营运时间,能够配合在2008年5月26日推出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后的新交易时间。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 2008年5月26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4月第二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29/02/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四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
有关准许在午膳登载时段登载任何类别公告的修订;及
- 有关规定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订,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订,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登载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现时在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登载公告的限制将予放宽。
现时,创业板发行人可于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期间登载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而毋须停牌。这项政策将继续采用。除此以外,日后创业板发行人仍继续可以在交易日下午4时15分后登载任何公告。
现时,只有初步业绩公告、海外监管讯息、停牌公告以及「标准内容」及「超级内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时段内透过创业板网站登载。由2008年3月10日起,创业板发行人将获准在午膳时段内登载任何类别的公告,包括载有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及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资料的公告。
现时,可登载公告的午膳时段至下午1时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时段将延长半小时至下午2时。
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
根据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投资者支付的经纪佣金将由发行人透过自动转账直接存入有关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户口,改善过往以实物支票方式派付经纪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适时及有秩序地执行首次公开招股程序。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是支付给交易所参与者或本交易所,要视乎成功申请的表格上有否盖上交易所参与者的印章。然而,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并无涉及实物申请表格,不可能盖上印章。实务中,若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附有交易所参与者经纪代号,发行人仍然透过股份过户登记处支付经纪佣金予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若申请并无附有经纪代号,则付予本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段的修订订明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生效
有关登载公告的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修订已于2007年7月9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登载公告事宜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事宜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2月-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2007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四次修订 09/07/2007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及登载公告事宜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经修订规则的中文版只有无标记显示版本) (于2007年7月9日生效的为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部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的为登载公告部分)
第二十三次修订 21/05/2007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25/06/2007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其他 -- 建议标题类别
第二十二次修订 01/01/2007 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第二十四次修订
更新日期: 29/02/2008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四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
有关准许在午膳登载时段登载任何类别公告的修订;及
- 有关规定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的修订,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的修订,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登载公告
由2008年3月10日起,现时在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登载公告的限制将予放宽。
现时,创业板发行人可于交易日上午6时至9时期间登载公告(包括载有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而毋须停牌。这项政策将继续采用。除此以外,日后创业板发行人仍继续可以在交易日下午4时15分后登载任何公告。
现时,只有初步业绩公告、海外监管讯息、停牌公告以及「标准内容」及「超级内容」公告方可在午膳时段内透过创业板网站登载。由2008年3月10日起,创业板发行人将获准在午膳时段内登载任何类别的公告,包括载有可能对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及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资料的公告。
现时,可登载公告的午膳时段至下午1时30分止。由2008年3月10日起,此时段将延长半小时至下午2时。
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
根据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投资者支付的经纪佣金将由发行人透过自动转账直接存入有关交易所参与者的银行户口,改善过往以实物支票方式派付经纪佣金的做法,此有助适时及有秩序地执行首次公开招股程序。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是支付给交易所参与者或本交易所,要视乎成功申请的表格上有否盖上交易所参与者的印章。然而,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并无涉及实物申请表格,不可能盖上印章。实务中,若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附有交易所参与者经纪代号,发行人仍然透过股份过户登记处支付经纪佣金予有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若申请并无附有经纪代号,则付予本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段的修订订明透过自动转账派付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新安排,以及明确说明电子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经纪佣金付款安排,以反映现行市场常规。
生效
有关登载公告的修订将于2008年3月10日生效。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的修订已于2007年7月9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登载公告事宜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经纪佣金事宜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2月-
有关公告可在午膳登载时段内登载的时间已延长至下午2时的修订;
第二十三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三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披露易」计划由2007年6月25日起生效。「披露易」计划中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主要特色包括:
-
创业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在「披露易」计划生效满12个月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及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若干会计释义及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释义;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以涵盖有关前《会计实务准则》的提述;
-
修订第5.15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第7.02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第20.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段已作修订,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轻微修订则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请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综合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更新日期: 31/05/2007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三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多项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披露易」计划
「披露易」计划由2007年6月25日起生效。「披露易」计划中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主要特色包括:
-
创业板发行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的电子呈交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交易所呈交其披露讯息。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公告必须在非交易时段呈交登载。
- 在「披露易」计划生效满12个月后,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交易所在2006年7月刊发的「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总结,以及于2007年3月刊发的「公告登载无纸化」说明文件。上述两份文件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浏览,网址分别为: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npa_c.pdf 及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edp/edp_consul/documents/ess_cp_c.pdf。
轻微修订
其他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如下:
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英文名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多项轻微修订,以反映香港会计师公会现行的英文名称。
会计相关释义及提述
《创业板上市规则》作了若干轻微修订,以更新若干会计释义及提述。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第1.01条中「联属公司」的释义;
-
更改第1.01条中《香港财务汇报准则》的释义,以涵盖有关前《会计实务准则》的提述;
-
修订第5.15条,将先前提及「资深会员或会员」之处改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执业会计师」;及
- 修订第7.02条,将先前提及「专业会计师」之处改为「执业会计师」。
将编号56的常问问题中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
第20.11(4)(c)条新增了注(2),将「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的常问问题」编号56所载的「无任何其他关系」豁免编纳成规及进一步放宽,使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亦可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不会被视作关连人士。
减低证监会交易征费
根据2006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证券、期货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征费减低20%。《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2)段已作修订,反映是项变动的同时,亦免除日后因收费进一步调整而须再行修订规则。
生效
有关「披露易」计划的各项修订将于2007年6月25日生效。
轻微修订则将于2007年5月21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披露易」计划的修订(标题类别除外)(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请按此浏览有关轻微修订(只有英文本显示经删改的内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7年5月-
有关推行新披露制度(「披露易」计划)的修订;在「披露易」计划下,按监管规定所披露的讯息须以电子方式呈交香港交易所网站或创业板网站发布;及
其他
第二十二次修订
更新日期: 13/11/2006
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二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
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获联交所发出的核准并名列在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获准列入保荐人名册中的资格准则详情。 有关规则亦规定,一般情况下,联交所会按年检讨保荐人的资格,即其是否符合资格以继续名列在有关名册中。
-
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定,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章整章将予以删除,但当中部分规则将予以保留在第六A章内。
-
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换言之(其中包括)联交所将不再负责每年对保荐人公司进行检讨,亦不再设置认可保荐人名册。
-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8条。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2006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二次修订 22/09/2006 有关增设一名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一次修订 01/03/2006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各项有关非主要及轻微的修订
03/02/2006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2条的修订于03/02/2006生效;其他修订于05/2006生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变动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二次修订
更新日期: 13/11/2006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二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
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获联交所发出的核准并名列在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获准列入保荐人名册中的资格准则详情。 有关规则亦规定,一般情况下,联交所会按年检讨保荐人的资格,即其是否符合资格以继续名列在有关名册中。
-
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定,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章整章将予以删除,但当中部分规则将予以保留在第六A章内。
-
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换言之(其中包括)联交所将不再负责每年对保荐人公司进行检讨,亦不再设置认可保荐人名册。
-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8条。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第二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各项有关非主要及轻微的修订
更新日期: 14/02/2006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及
- 对《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2条订明,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该上市提名委员会由联交所行政总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以及证监会的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所组成。
第3.22条的修订将改变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交易所代表将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三名非执行董事(而非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及联交所行政总裁)组成。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已于公布当日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出修订,以:-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现时人数由21人增至最少28人(即28名成员或联交所董事任何时候议定的更大的人数)。
-
更改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以包括最少8名投资者代表、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及19名比例恰当的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经纪等);以及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延至六年(不包括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联交所相信,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吸收的经验越多,其工作成效就越高,这同时亦符合政府的最佳常规。一如现时的安排(第2A.25条),
除非情况特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完成最长任期之后,最少两年内没有资格再被委任。
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规则修订将于2006年5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届满时生效,确实日期容后公布。
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多项非主要及轻微修订,有关修订如下:
「给予实体的贷款」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17.16及17.18条规定「给予实体的贷款」及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作出的担保如超过若干界线必须披露。第17.15至17.18条的适用测试,已修订至只包括资产总值测试。有关修订亦包括增订第17.17A条,新规则订明:若应收货款(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的除外)因发行人日常业务而产生,而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则就第17.15 及17.16条而言,在计算资产比率时该应收货款不计入「给予实体的贷款」内 。
上市证券公司-豁免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符合第十九章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4及20.10条已经修订,使上市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可获豁免符合第十九章有关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收购前财务资料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增订了第7.04A条,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的会计师报告内披露所收购的重大业务/公司在收购前的财务资料,以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资料。
有关企业管治的规则修订
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第4(3)段及附录十一B第5(1)段已作出修订,订明发行人可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罢免董事,同时反映《公司条例》的规定。
有关董事的其他修订
下述规则修订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
须按附录一A第41(1)段及附录一B第34段在招股章程内披露其于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
按第17.50(2)条披露履历资料时,亦须加入其他相关资料,有关资料须符合其呈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所作的披露;及
- 获委任时须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详细资料,不论发行人与董事之间已否按第17.50(2)条附注3(g)的规定签订服务合约。
有关证券上市的轻微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3(2)条已作出轻微修订,以订明上市申请呈交的文件须包括上市保荐人按第6A.03 条所作的承诺及按第 6A.08条所作的声明。
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第二十章(关连交易)已作出非主要的修订,包括:-
-
修订第19.19条,阐明计算资产总值时不应扣减负债;
-
修订第19.64(5)条,阐明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有关通函所载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资产收购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财务资助交易;
-
阐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关连人士;
-
修订第20.31条,阐明集团内部交易获得豁免所须符合的条件是,所有有关的附属公司本身皆不符合「关连人士」的定义;及
- 修订第20.14条,将现行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也包括财务资助的诠释编纳成规。
会计事宜及备考规则
已修订的规则计有:-
-
第7.30条的附注,以阐明如新上市申请人缺乏已公布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则采用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内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以按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收购事项进行归类;
-
第17.24条,以阐明联属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并不属第7.31条规定的「备考」财务资料;
-
第19.69(8)条,以阐明因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发出的通函,须就现有集团及被收购或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分别提供两套不同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报告;
-
第 7.12条,以阐明不容许任何会计准则更改;
-
调整第18.50B(1)及18.80条的披露要求,以配合现行会计准则;及
- 阐明有关年度账目必须由信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审计此项规定的理据基础,与《公司条例》下的规定无关。其理据是,该规定事实上属一项适用于那些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会计业中执业的海外核数师的「合理人测试」。在这个测试下,《上市规则》有理由要求核数师及执业会计师符合有关要求:即达到基本的专业水平;是个别专业监管组织当时的会员;没有被有关组织除去会籍。
其他规则修订
联交所已作出其他非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附属公司」的定义,以反映《公司条例》下对「附属公司」定义的修订;
-
按新订第17.52A条的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须在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的显眼位置显示股份代号的要求编纳成规;
-
将附录九第9段有关「大利市版面」的引述更新为「证券查询版面」;
-
修订第17.50(3)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在更换股份过户登记处时必须通知联交所及发表公告;及
- 修订第5.14条,以反映香港公司秘书公会已改名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简称「公会」),并在提及公会会员时,称公会会员为普通会员。
生效
上述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及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请按此浏览非主要及轻微的条文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2月14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变动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14/02/2006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及
- 对《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2条订明,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该上市提名委员会由联交所行政总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以及证监会的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所组成。
第3.22条的修订将改变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交易所代表将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三名非执行董事(而非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及联交所行政总裁)组成。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已于公布当日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出修订,以:-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现时人数由21人增至最少28人(即28名成员或联交所董事任何时候议定的更大的人数)。
- 更改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以包括最少8名投资者代表、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及19名比例恰当的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经纪等);以及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延至六年(不包括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联交所相信,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吸收的经验越多,其工作成效就越高,这同时亦符合政府的最佳常规。一如现时的安排(第2A.25条),除非情况特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完成最长任期之后,最少两年内没有资格再被委任。
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规则修订将于2006年5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届满时生效,确实日期容后公布。
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多项非主要及轻微修订,有关修订如下:
「给予实体的贷款」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17.16及17.18条规定「给予实体的贷款」及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作出的担保如超过若干界线必须披露。第17.15至17.18条的适用测试,已修订至只包括资产总值测试。有关修订亦包括增订第17.17A条,新规则订明:若应收货款(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的除外)因发行人日常业务而产生,而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则就第17.15 及17.16条而言,在计算资产比率时该应收货款不计入「给予实体的贷款」内 。
上市证券公司-豁免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符合第十九章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4及20.10条已经修订,使上市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可获豁免符合第十九章有关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收购前财务资料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增订了第7.04A条,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的会计师报告内披露所收购的重大业务/公司在收购前的财务资料,以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资料。
有关企业管治的规则修订
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第4(3)段及附录十一B第5(1)段已作出修订,订明发行人可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罢免董事,同时反映《公司条例》的规定。
有关董事的其他修订
下述规则修订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
须按附录一A第41(1)段及附录一B第34段在招股章程内披露其于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
按第17.50(2)条披露履历资料时,亦须加入其他相关资料,有关资料须符合其呈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所作的披露;及
- 获委任时须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详细资料,不论发行人与董事之间已否按第17.50(2)条附注3(g)的规定签订服务合约。
有关证券上市的轻微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3(2)条已作出轻微修订,以订明上市申请呈交的文件须包括上市保荐人按第6A.03 条所作的承诺及按第 6A.08条所作的声明。
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第二十章(关连交易)已作出非主要的修订,包括:-
-
修订第19.19条,阐明计算资产总值时不应扣减负债;
-
修订第19.64(5)条,阐明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有关通函所载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资产收购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财务资助交易;
-
阐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关连人士;
-
修订第20.31条,阐明集团内部交易获得豁免所须符合的条件是,所有有关的附属公司本身皆不符合「关连人士」的定义;及
- 修订第20.14条,将现行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也包括财务资助的诠释编纳成规。
会计事宜及备考规则
已修订的规则计有:-
-
第7.30条的附注,以阐明如新上市申请人缺乏已公布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则采用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内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以按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收购事项进行归类;
-
第17.24条,以阐明联属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并不属第7.31条规定的「备考」财务资料;
-
第19.69(8)条,以阐明因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发出的通函,须就现有集团及被收购或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分别提供两套不同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报告;
-
第 7.12条,以阐明不容许任何会计准则更改;
-
调整第18.50B(1)及18.80条的披露要求,以配合现行会计准则;及
- 阐明有关年度账目必须由信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审计此项规定的理据基础,与《公司条例》下的规定无关。其理据是,该规定事实上属一项适用于那些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会计业中执业的海外核数师的「合理人测试」。在这个测试下,《上市规则》有理由要求核数师及执业会计师符合有关要求:即达到基本的专业水平;是个别专业监管组织当时的会员;没有被有关组织除去会籍。
其他规则修订
联交所已作出其他非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附属公司」的定义,以反映《公司条例》下对「附属公司」定义的修订;
-
按新订第17.52A条的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须在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的显眼位置显示股份代号的要求编纳成规;
-
将附录九第9段有关「大利市版面」的引述更新为「证券查询版面」;
-
修订第17.50(3)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在更换股份过户登记处时必须通知联交所及发表公告;及
- 修订第5.14条,以反映香港公司秘书公会已改名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简称「公会」),并在提及公会会员时,称公会会员为普通会员。
生效
上述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及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请按此浏览非主要及轻微的条文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2月14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2004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次修订 19/11/2004 有关《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规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十九次修订 19/10/2004 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 (只有英文本)
第十八次修订 31/03/2004 (更新)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次修订
更新日期: 08/12/2004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次修订
有关《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规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谨附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规则的条文而重印的各页,以及存档指示。
《守则》将会加入为新增的附录十五,以取代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35 至 5.45条;《企业管治报告》规则会加入为新增的附录十六。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部分亦已作出相应修订,以配合推出《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的规则。
经修订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守则》订明本交易所对良好企业管治原则的立场,并列载分两层次的有关建议:《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发行人应遵守《守则条文》,但亦可选择偏离《守则条文》行事。而建议最佳常规虽只属指引,我们亦同时鼓励发行人加以遵守;发行人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文,自行制定本身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守则》分为五大部分,当中涉及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问责及核数、董事会权力的转授,以及与股东的沟通。我们在每部分均载述《守则条文》及/或建议最佳常规,以及有关条文背后的原则,以协助上市发行人自行制订其本身的董事会常规。
企业管治披露规定
发行人须在其半年度报告及年报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
发行人须在年报中刊载《企业管治报告》,内容包括有关其企业管治常规的指定披露资料。
发行人如有任何偏离载于《守则》内《守则条文》的行为,须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如属年报,发行人须于《企业管治报告》中载述有关理由;如属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则须就每项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或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以及详细说明任何转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内申报的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但这并非一项强制规定。
生效日期
除了若干载于《草拟本总结报告》(载于本交易所网页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expocon-c.pdf)附录二的实施及过渡安排之外,是次规则修订内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请按这里来参阅《创业版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目前只有英文本)。《创业版上市规则》中已修订的全章已载于「创业版上市规则」一栏。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4年12月8日第十九次修订
更新日期: 01/01/2005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2004年10月19日) (目前只有英文本)
此部份只设英文版本,并不能在中文网页介面显示。要阅读有关文件,请转用英文网页介面。其他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十八次修订
敬启者: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条文
谨附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条文而重印的各页, 以及存档指示。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董事及董事会常规
-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方面担当 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由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角色日益重要,加上要确保董事会作决定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意见,《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必须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少人数,已由两名增加至三名
- 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一项主要职责,在于就发行 人财务报表的评核事宜提出客观意见。在发行人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当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
若要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有效贡献,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素质和其取态是否独立是非常重要。为此,我们订下新指引,协助发行人如何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的独立性
-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任何违反董事买卖发行人的证券所须符合的「交易必守标准」将被视作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 在「交易必守标准」中加入「交易」或「买卖」的定义, 以阐明哪些情况下的交易或买卖构成董事买卖发行人的证券。此外,为提高透明度,在「交易必守标准」中亦就董事买卖的通知及披露以及申报是否符合所要求标准等事宜增设新规定
「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关连交易」
-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须予公布的交易) 及第二十章(关连交易),就先前规则条文不太清晰或显得含糊之处,将联交所对有关条文的诠释编作正式规定。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关连人士」的定义,将纯粹因为于附属公司层面 的关系而成为有关连者的人士也包括在内,以及解释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以及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 的亲属会在哪些情况下被视为「关连人士」
-
修订「关连交易」的定义,以反映在发行人与非关连人士 之间若干交易上,如何应用「关连交易」的规则
-
增设一项新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让股东在发行人拟通过任何可能对其余下业务及前景有重大影响的出售交易之股东大会上, 也有权行使表决权以及表达意见
-
以「总资产测试」取代「资产净值测试」, 以解决发行人先前在应用「资产净值测试」时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可以为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的发行人 就应用有关分类测试,提供清晰指标
-
引进新分类测试 — 「代价/市值」测试, 代替「代价/资产净值」测试
-
引进新分类测试 — 「收益测试」作为一项独立测试, 以评估一项交易对发行人业务水平的影响
-
引进新的百分比界线,作为根据各项新分类测试以界定 「须予公布的交易」类别的基准
-
所有新分类测试(盈利测试除外)将用于界定 「关连交易」的类别
-
撤销有关「持续关连交易」须经股东每年批准的规定
- 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的公告及通函,新增若干披露规定
-
修订「关连人士」的定义,将纯粹因为于附属公司层面 的关系而成为有关连者的人士也包括在内,以及解释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以及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 的亲属会在哪些情况下被视为「关连人士」
财务汇报及披露责任
-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主要修订如下:
-
发行人将可以分发半年度摘要报告,以代替完整的半年度报告
-
撤销全年业绩公告的两阶段公布安排。为此,业绩公告的披露规定已 与财务摘要报告及半年度摘要报告的披露规定看齐
-
就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加入涉及以下事项的披露规定:遵守有关董事买卖的 「交易必守标准」以及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设立审核委员会的规定,以提高透明度
- 就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加入有关「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的建议披露事项,以提高透明度
-
发行人将可以分发半年度摘要报告,以代替完整的半年度报告
- 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内增设有关备考财务资料披露的环节, 阐释发行人在哪些情况下必须编备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的编备准则以及在披露任何备考财务资料(不论披露有关资料是硬性规定或是发行人自 发披露该等资料)时须达到的确定程度。
持续上市责任
- 为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不致受到严重 或不公平的摊薄,发行人于一年内第二次及之后更新一般性授权时,均须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另外,除非发行 人能令联交所信纳,该公司正处于极度恶劣的财政状况,而唯一可以挽救该公司的方法是采取紧急挽救行动,否则, 发行人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证券以换取现金代价的价格不得折让20%或20%以上
- 以下交易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关连交易」以及其他须经股东批准的交易,而于有关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必须放弃表决权
- 任何董事服务合约若年期超过三年, 或订明发行人须给予逾一年通知或支付逾一年酬金作终止合约补偿者,均须经股东批准
其他企业管治规则修订
- 扩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一章内「联系人」 的定义,以堵塞规则先前在信托安排方面的漏洞(指成立一家由以下信托之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以关连人士或其任何家 属权益作为受益人或全权信托对象的信托)
- 扩阔「附属公司」的定义, 使该定义包括那些根据有关适用的会计原则,在发行人经审计的帐目内综合入账以及被视作为其附属公司的实体
- 订立指引,协助发行人决定个别股东在某项交易 中是否占有「重大利益」,这其实也是将我们现时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诠释编纳成规
- 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点(而又没有在其他地方上市) 的发行人如拟取消/撤回其上市地位,必须获得75%或75%以上的股东批准(所需的股东批准比率与通过《收购守则》 下的私有化建议所需者相同)
- 发行人不得在联交所购回本身股份,如果购买价较其股份 于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等于或超过5%
- 规则已作出修订,以澄清「盈利预测」的定义,并反映 「任何盈亏估计或有关将来盈亏的提述均可视作盈利预测」的做法
- 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公司章程细则)有关董事提名的条文, 确保股东有足够时间考虑任何被提名董事的资料
生效日期
除了若干规则修订附有过渡安排(见香港交易所于2004年1月30日发出的新闻稿及有关附件)外,是次修订内容自2004年3月31日起生效。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部分的修订已经以标记显示以供阁下参考,请按这里来参阅各章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单位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