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除《GEM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文件外,新申请人必须于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b)[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5)[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6)向本交易所提呈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辅助上市申请;及
 
 (a)-(c)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7)《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新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