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GEM上市规则》
第12.22条规定的文件外,新申请人必须于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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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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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荐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03条以《GEM上市规则》附录七K所载格式作出及经保荐人正式签署的承诺及独立声明(每名上市申请保荐人各一份),以及合规顾问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21及6A.31条以《GEM上市规则》附录七M及附录七H所载格式作出的承诺及利益声明;承诺及利益声明均须经合规顾问正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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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每名新申请人的委任董事╱监事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定,以㫎证明申请版本 中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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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
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就下列事宜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i) |
确认及承诺上述《GEM上市规则》第12.22(1)条所述的申请版本载有该名董事╱监事或拟担任董事╱监事者如《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所载的所有履历详情,且该等详情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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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确认及承诺如上述《GEM上市规则》第12.23(2b)(i)条所载的履历详情于证券买卖前有任何变动,即会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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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确认及承诺将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26(9)条,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按附录六有关表格的形式并经由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签妥的声明、承诺及确认及《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联络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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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董事╱监事是在上市申请表格呈交后始获委任,则该名董事╱监事必须在获委任后尽快呈交本分条所指的经正式签署的书面确认及承诺。书面确认及承诺中提及上述《GEM上市规则》第12.22(1)条所指的申请版本,应理解为载有该名董事╱监事的履历详情的有关上市文件草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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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申请人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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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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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本交易所提呈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辅助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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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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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