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8月04日 至 2022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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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GEM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文件外,新申请人必须于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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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荐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03条以《GEM上市规则》附录七K所载格式作出及经保荐人正式签署的承诺及独立声明(每名上市申请保荐人各一份),以及合规顾问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21及6A.31条以《GEM上市规则》附录七M及附录七H所载格式作出的承诺及利益声明;承诺及利益声明均须经合规顾问正式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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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 | 每名新申请人的委任董事╱监事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定,以㫎证明申请版本 中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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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 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就下列事宜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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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申请人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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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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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本交易所提呈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辅助上市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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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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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