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以下情况,一名人士的联系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

(1) 该人士(个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或
 
(2) 该人士(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